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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巴中城市广场的一位普通的业主,当初购买的时候,合同上承诺2007年完工并交付使用,但目前城市广场活象一个‘烂尾楼’,不知什么时候才能竣工完成。
目前,因为本人资金紧缺,想请问一下:目前这个阶段,我们业主是否可以要求城市广场开发商退还买房的钱并支付违约金给我们? 或不退还买房的钱的话,是否可能要求按合同支付给我们违约金(从交房时间到现在的违约金,尔后的违约金又根据天数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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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唐僧肉同志的关注,谢谢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通过法定程序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后开发商应承担的返还购房款等法律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合同后开发商责任的,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
你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则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打官司又不丢脸,说不定你还会长很多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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