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8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标准从原来的按1倍至3倍提高到了“按骗取金额的2至5倍处罚”。
>>新规定将7种行为定性为骗保
包括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资格的;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的;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支付凭证的;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保的;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参保资格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供帮助的。
>>除此之外,还新设定了暂停其12个月至24个月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处罚规定,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垫付,然后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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