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山庄 近日,网易新闻以《河南高院:刑案庭审时禁将被告人"剃光头坐铁笼"》为题,报道说:河南省高院于昨日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会上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作出要求,今后我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将改变旧有法庭设置,以去除对被告人“犯罪化标签”。 对于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会上作出的要求,笔者举双手赞同,这项要求不仅是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作出了保障,这也是我国在司法活动中的一项重大突破。 再者,通过对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上作出的要求进行理解,笔者对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作出如下几点思考: 一、去除“犯罪化标签”是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对等的体现。 目前,在我国的庭审过程中,庭审布局是按照1985年“两高”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来设置的,这样的设置方式让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很好和充分的与控方进行对等的抗辩,并且这无形中在法院判决前就给被告人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但去除“犯罪化标签”就能纠正这种不对等局面,保障被告人能和公诉人具有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且如果让被告人与辩护人同席,这将使被告人在心理上有一种安全感,也能让被告人更容易接受裁判。所以说,去除“犯罪化标签”是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对等的体现。 二、去除“犯罪化标签”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落实。 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司法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由来是由最初的有罪推定原则演变而来。但在现实的审判活动中像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是否真正的得到落实呢?我想赵作海、李怀亮等案件就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所以,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还有待完善与落实。对于此次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提出的去除“犯罪化标签”的举措,让犯罪嫌疑人不再成为人们意识里的犯罪人,让被告人不再被剃头和穿异样的服装进行审判,因为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必须经过法院依法判决才能得知。所以,我们不能在法院做出判决前就给被告人贴上“犯罪化标签”,我们应去除“犯罪化标签”,并且这样的举措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落实。 三、去除“犯罪化标签”是司法活动的重大突破。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去除“犯罪化标签”,对刑事审判工作首次提出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首次提出“以庭审为中心”,这样的举措对司法活动发展具有重大突破。因为,在以往的司法审判活动中,部分法官存在“重打击、轻保护”,以及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旧有理念,这样的旧观念对司法活动追求的公平价值无疑是一种阻碍。为了解决这种阻碍,我们应积极贯彻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做到去除“犯罪化标签”。所以说,去除“犯罪化标签”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是我国司法活动的重大突破。 谈到此,我们看到了去除“犯罪化标签”的种种有利方面,它是否存在不利方面呢? 我想是存在的。因为,如果去除“犯罪化标签”,让被告人与辩护人同席,那么辩护人在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面前自身的安全可能也就受到威胁,法庭安全与秩序可能就得不到保障。所以,笔者建议,在去除“犯罪化标签”的同时,对于那些暴力犯罪等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嫌疑人,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限制被告的行动,以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