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这个不需走任何程序就可以把人送进监狱的制度,总算寿终正寝。因为有这样的制度,中国自我标榜的法制社会,始终缺少理直气壮的底气。这样的制度用起来很方便,无疑为社会主义事业起到了保家护航的作用。可是,效果再好也是在用“劳教”这类混淆视听的特色词语亵渎法律,这样的制度不革除,与地球上的文明格格不入!
“劳教”的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但在我们这个权利很刺眼的社会里,污辱法律的制度还很多。这些制度存于整个国家的管理体制中,它与法律并存、甚至抵触,有冠冕堂皇的理由,很不容易让人生疑。党政部门的红头文件不是法,但它因为有权利赋予的力量,经常把法律冷落在一边,让法充当配角。比如说,某地政府要拆迁征地,一定会事先下发一个红头文件。这个文件不管你被征的房产、土地是怎样的性质,不管你同不同意,征用是一定的,标准早已经确定,不容你有异议。他们违法的思维逻辑就是:反正强拆强征也是为了发展。只要有这个“发展”的理由,违法算不了什么。这些游离于法律之上的红头文件非常多,而且在不断产生。上级党政部门时常要求下级清理红头文件,就是因为这些文件一直在和法律唱对台戏。所以,这些用权利制定出来的红头文件,看似对法律有补缺的益处,实际上经常在做捣乱法律的事,这是我们难实现依法治国的主要原因。
在法制国家,权利是在法律赋予的空间内运行,在中国却时常高高在上,似乎没有这些高于法律的东西,中国就很难发展了。地方官员们遇到有碍“发展”的问题,首先想到一定是红头文件,而不是依法办事。这种过于依赖红头文件的习惯,就是我国的法律不能够及时修改、完善、增减的原因。在所谓“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有扫除障碍的依据,就叫秘书起草一个文件下发,这比制定一个法律方便多了。这样的便捷方式,确实提高了不少的效率。可是一旦成为习惯,官员权利至上的意识就会鼓胀成无法无天的行为,法律就会被忽视,百姓就会遭殃。
我国的廉政管理总体上也是在以权利污辱法律。腐败的事情完完全全可以交给法律,而且法律也有很好的规定,可是我国还多了一整套纪律部门制定的处罚管理制度。这样的“双重治理”,不是加强了惩治力度,而是起到了相反的效果。纪委费力制定的无数个“严禁”,有什么不可以用法律规定下来的?触犯这些“严禁”的,有什么不可以诉诸法律的?这样另搞一套,不但是在放屁脱裤子,而且有想摆脱法律这个紧箍咒的意思。这样做,是不是想说红头文件发出的“严禁”比法律有权威?是不是想说没有这样的“严禁”法律无法威慑住这些不法官员?有很多官员确实有这样的想法:我是党管的干部,法律要治我的罪,还得上边点头。检察官们接到对某官员的举报,不先看一下上边的脸色,敢独自行动的有几个?执法者在这种“双重治理”的制度下,瞻前顾后,难以履行维护法律尊严的职责。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中国的法律太脆弱了。不过遗憾的是,每年的中秋、春节都会见到“严禁”的红头文件,但送红包的、跑官要官的还是没有减少。“八项规定”又让公职人员收敛了多少?中纪委说,今年截至9月30日,全国有1.6万官员违反中央反腐败八项规定。
有的地方还搞了一个廉政保证金制度,也就是你如果不廉洁了就扣钱的制度。我不是法学家,对此我没有能力从法律的角度评价什么。不过,据说我们已经是法制社会了,在法制社会搞出这样的东西来,你不觉得怪怪的吗?制定这个制度的地方,如果不是为了标新立异,一定是想告诉世人:他们很注重廉政建设,纪委的严禁和法律的规定还不够严厉。这样的保证金管用吗?贪官一贪就是几千万,交一点保证金算得了什么?区区保证金又能保证什么?这也是对法律极不尊重的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一个人不廉洁了,有法律的惩处,再加上一个法律以外的扣钱处理——这样的扣钱和法律上的罚金是相同的。罚款的事是掠夺他人财产的行为,怎么能不通过法律的形式就随意规定下来了。在中国这类违背法制精神、超越法律的管理制度太多了。目前所有不经过立法程序制度的行政罚款,都属于不合法的。
还有信访制度,也应该和劳教制度一起废除。信访制度与“红头文件”有相同的效果。按理来说,不管遇到什么不平事,都应该诉诸法律来解决,而信访的实质就是避开法律用权来解决问题。民众相信法律、“依赖”法律,这才是法制社会要追求的目标。信访制度给民众多了一个选择,反而成为了坏事。很多百姓不找法律,只想上访,这难道不是对法律的忽视吗?有人甚至是不怎么相信法律,因为他们在现实中听到、看到太多权比法大的事,这更是坚定了他们不求助法律,一条上访路走到黑的信心。如果没有这个上访制度,百姓大小事只有找法律,众人的法制意识应该会比现在高得多。
其实,只要我们制定法律的机制够活,效率够高,完全可以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来说话,根本不需要红头文件代劳,也不需要另搞一套。真正的法制国家制定的法律,简直到了事无巨细的地步。只要遇上需要分出是非的问题,都试图让人们在法典里找到相应的条款,而且规定得很详尽,通俗程度让多数人可以轻松使用。我看他们为了做到事事有法可依,连在公共场所放一个屁,也想把它规定成法律条款。中国也应该有这样的立法精神,要少一点用官员的权利随意制定和废除的红头文件。但是,在我们这个不靠有效的机制运作,而是靠领导重视来推动的国家,惯于使用权利解决问题的官员,极大地影响了法制进程的推进。劳教制度呼吁了这么多年,才有了结果;而民众强烈要求的官员财产公开,有动静,却没有进展,完全是在使用敷衍、冷却的方法来忽悠民众,在真正的法制国家,这种情况怎么可能出现!这种违反民意的事不是最大的违法吗?法要体现民意,法由民意而定,这才是依法治国的法制精神。
劳教革除了,不论好人坏人都多了一份安全感。最怀念这一制度的应该是土皇帝们,他们又少了一个找借口对付“刁民”的好武器。不过对于这些人来说,在他们权利所及的王国里,没有这样的制度又有多少关系呢?土皇帝们为了不择手段地制造出可以青云直上的政绩,清除他们“发展”中的障碍,可以轻松地利用权利把公检法司的力量同时调动起来,所谓司法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一经统一领导,便成了比恩爱夫妻还亲密的关系,屁民们到哪里找法律的公平?废除劳教仅仅是一个小胜利,中国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可是,如果一国的百姓只是管理国家的旁观者,或者说被接受者,法制建设永远缺少推动的力量,为所欲为的权利永远缺乏监督制约,法制社会永远不会到来,依法治国就是空话。
本帖最后由 鲁又迅 于 2013-11-20 15: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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