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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送蓬安法院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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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高楼高梯高亮门大打开,有法有理无权无关系莫进来,横联,断章取义判案。详情请看<周子古镇五兄妹为争夺遗产对簿公堂,,,,,,等>就是真实的写照。本案没得到公正前,此错案的冤,怨声会永远在蓬安法院天空回旋,本人为此找了蓬安县人大,政法委,维稳办,县上一些领导,试问你们各部门官员,为什么不闻不问,难道无权无关系的老百姓就该受欺负吗?试问天下百姓和苍生解放前出嫁至今七十多年了,父母六十年代去逝至今四十五年了,现在还可以回娘家要财产吗?继承法第八条,民法通则137条,定二十年失效期何用?法院一些领导人拿馍馍饼饼比较,试问天下所有人,过了很久期的馍馍饼饼还可以拿来分着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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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有才了: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5 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后,本将以实名实姓连载<周子古镇五兄妹为争夺,,,,,,>始末。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5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后,本人将以实名实姓连载<周子古镇五兄妹为争夺,,,,,,>始末。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5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尊刁民] 发表于 2013-10-15 10: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视频录音照片看就好了

我正在学视频录音,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6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没想到过了很久期的事情还可以巧立标题打官司,这纯粹是一种势力对百姓的欺压。

发表于 2013-10-16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8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没想到过了很久期的事情还可以巧立标题打官司,这纯粹是一种势力对百姓的欺压。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0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没想到过了很久期的事情还可以巧立标题打官司,这纯粹是一种势力对百姓的欺压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1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本想以实名实姓连载<周子古镇五兄妹为争夺,,,,,,>始末。现在每天闻听易碧莲家最大的保护伞袁凌现在如此惨相和下场又不忍心下笔,唉!还是按法律程序走吧!看心起坏了的人有没有好下场。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3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也不是好欺的,我们可以层层上走,还可以求助多方媒体帮助,现正准备中。

发表于 2013-10-23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给法院那几爷子送点钱钱去,就行了吗,你说干话是不行的。

发表于 2013-10-2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5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鹏程万里2 发表于 2013-10-23 1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给法院那几爷子送点钱钱去,就行了吗,你说干话是不行的。

谢谢你指点,不过本案还是想看看本案一直走到北京看是否能遇到敢于坚持正义的青官。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7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周子古镇五兄妹为争夺遗产对溥公堂,,,,,,等>将陆续连载本案对法院的反驳。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明明是继承纠纷,蓬安法院却定为物权性质共有物分割纠纷,明显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由:(一)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查明,原,被告之父易炳云生前结过三次婚,与第一位妻子刘林泽生于原告易碧莲,刘泽林与易炳云离婚后于解放前去逝。易炳云与第二位妻子魏家清生育原告易长太,魏家清于解放前去世。易炳云与第三位妻子蒋守业婚后生于原告王远华,王远林及被告易顺光。蒋守业于67年去世,易炳云于69年去世。原告王远林出生后抱养给了姨父王庆南,王远华在七岁时随兄王远林到了重庆江津,由王庆南抚养成人,后接王庆南的班在江津市参加工作至今。关注本案人员且听下回续载。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易炳云去逝时,遗留泥编竹木房屋一座,位于蓬安县相如镇顺和街3号,1953年3月,该房被确权给易炳云,1966年易炳云将部份房屋出租,余下部份自用,1966年国家对出租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84年落实政策,将改造部分退还易炳云,由于易炳云去世15年,申请人易顺光就接受了退还的房子,1988年11月,蓬安县国土局进行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权人认可的是易顺光,1992年9月9日确认土地使用面积时,认可的是易顺光,1992年4月29日,县政府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公告顺河街3号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为易顺光,并对房屋面积进行了公告。关注本案人员且听下回续载。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易炳云去逝后,此房一至由易顺光居住,使用至今四十五年多,期间易顺光与妻子1984年结婚,婚后陆续对该房进行了维修,改建,扩建。2012年5月8日,四原告易碧莲,易长太,王远林,王远华起诉,要分割顺河街3号房。从以上事实不难判断,本案明明是继承纠纷,蓬安法院唐光明法官为什么把本案定为具有物权性质的共有物分割纠纷?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继承权与物权的区别和联系。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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