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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判强奸犯,碉堡了的不是官员是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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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15:31 | |阅读模式
文/大漠鱼

    又一起官员强奸幼女被轻判案新鲜出笼。

    9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4岁幼女掳至家中实施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随后申请大关县检察院抗诉,10月8日,大关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新华网)

    一名4岁的女孩被强奸,并且实施犯罪的是一位知法犯法的政府官员,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件恶劣事件。然而,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做了轻判,并且被告人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对于这样的判决,受害者家属肯定不认同,所以提起了申诉,众网民更是疾呼法院弱爆了。

    那么,面对这样的判决,究竟是网民认识不足,还是法院有意袒护罪犯?我想,两者应该都不是。对于审判机关来说,这样的判决完全在现行法律核定的范围内,而民意不服的原因则在于如此龌龊的行为竟然是一个知法犯法的官员制造的,更何况受害者还是一个仅有4岁的幼儿。所以,在感情上也难以叫人接受。

    出现这么大的分歧,该用什么方式来平复?在此,笔者有些不很成熟的认知,希望与大家共勉。

    就强奸罪的量刑,最高院有条指示性意见“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法律同时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很显然,云南大关县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做出轻判,是认为该起强奸案不具备“恶劣情节”。而我则以为,法院的认知是完全错误的。首先,一个4岁的幼儿,无论是身体还是心智都极不成熟,被告人在对其实施犯罪前,完全能预知到将可能发生的后果,包括可能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的摧残无法复原,甚至死亡。这是恶劣情节之一。其二,该案被告人不是法盲,而是一个具有高文化素养的政府官员,其行为属于知法犯法。有此两点,在量刑中,完全具备了加重情节。(云南法院对强奸犯罪的量刑起点是5——6年)

    当然,云南法院对自己的判决之所以理直气壮的原因在于,5年的刑期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如果这正是对被告人轻判的理由的话,那么我只能认为,这样的法律是缺少人性的,是包藏祸心的恶法!

    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规定为例,2000年时,刑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允许另外提请精神损害赔偿,而2002年时,刑法重新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之后,受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在法律条文的变更过程中不难看出,精神层面的诉求被有意剥夺了。这就是说,中国人仅以肉体独立存在,是没有精神灵魂的。为此,我说中国的法律是恶法,应该是不为过的。

    面对恶法来袭,该怎么办?一味地逆来顺受吗?当然不是。每个人都有主张个权的权利,我们不但要有改变这种不人性恶法的自觉性,更要有行动。我以为,在“人人平等”的大局观不变的原则下,法律面前,官员和平民可以分而治之,对犯罪官员必须加重处罚。这是因为,官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消耗的社会资源要比一般百姓多,所以,只有加大他们的犯罪成本,社会生态才能平衡。也只有这样,官官相护的畸形利益链条才能被斩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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