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
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
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
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
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
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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