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目前出现在农村的公民代理主要有三类人群:自愿无偿帮助;出于工作任务;以营利为目的。
其中问题主要出现在第三种人群,这些已经沦为“诉讼掮客”的人群,为应对法院审查,一般不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仅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时常冒充当事人的近亲属,以一般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为取得被代理人的信任,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向被代理人谎称自己具有特殊身份或与法院、法官有特别关系,并借机乱收费,骗取被代理人钱财;为达到胜诉目的以争取更多代理报酬,或显示自己处处为当事人着想以备败诉之时有所托词,许多公民代理人在具体代理过程中,出于个人目的,常常怂恿当事人到法院大吵大闹,或者故意唆使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拒绝接受调解,甚至暗示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当判决结果对被代理人不利时,为推脱责任,便故意对法律进行歪曲解释进而作出判决错误的论断,唆使当事人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在山区农村,公民代理成本低廉,都是同属一个地方的人互相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所以公民代理在农村有着生存的土壤。”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巫光清告诉记者,“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发生在农村的打着帮助维权的幌子实施诈骗的案件呈现出逐年高发的趋势。目前,作为以山区和农村为主的梅州,两级法院受理了不少此类案件。”
“公民代理作为一个供求关系的基点,有存在的市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公民可以作为普通民事代理人,但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不能对外以律师的名义进行宣传。”为此,司法教授建议,应当通过完善司法审查和行政登记为两个重点的双重管理体制,尤其是在各地方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的行政登记制度。通过登记将有助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代理诉讼情况的掌握,有利于其管理和规范公民代理诉讼领域出现的违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