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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应该不止“四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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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犯罪,应该不止“四种罪   

      《联合早报》:两高9月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了网络犯罪主要涉及的“四宗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解释》所界定的将从今日起实施。
      对于网络诽谤罪的定义,《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而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和被转发次数达到上述次数,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此外,若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则不问实际点击、浏览或转发量,直接定义为“情节严重”。而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还规定,通过网络有偿发布虚假信息或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人民币,下同,3万新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而通过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无论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点评涉及到有偿删除网络信息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个人网站或者非官方的网络管理人员方面通过收取钱财删除信息达到法定数额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如果是国家公务人员或者网站管理单位收取钱财,然后再利用职权或者通过他人的影响力删除信息,应该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罚,而不适用“非法经营罪”。因为这对国家公务人员和网站管理单位来说,这不是非法经营行为,而是利用职权谋利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帖最后由 阳光律师 于 2013-9-10 14: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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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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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3-9-1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新新世纪周刊:【微博认证用户热议“发布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消息一经传出,舆论一片哗然。
      为别人行为负责 名人炮轰两高规定
      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是否犯有诽谤罪取决于他人的行为,引起众多网民的不满。
      墨钜:先别管我说了什么。如果有499人转发,我就没事。如果再多一个人转发,我就要坐牢了。犯法不犯法,并非取决于我的行为,而是取决于别人的转发。这是算是什么狗屁法律?
      春夏之交@cxzj4:用被转发次数来作为是否追究刑责的标准之一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人只能为自己的行为而不能为别人的行为负责。假设两个人各自在新注册的微博发了同样一条诽谤谣言,一个被某V无意搜到转发500次,一个没被人看到没人转发。前者入罪后者无事,这不荒唐吗?多少人转发是传播范围,不是传播后果。
      浦翠兰律师:我认为,请注意这仅仅是我在认为:两高司法解释,划500次转发或5,000点击如何如何,说明起草者专业素养不错,精通刑法,不懂宪法、不懂互联网传播规律,要命的是智商与网络不匹配,不明白给几亿网民下套儿会很惨的。为国家好、为安定祥和计,请尽早收回成命…
      流浪者之歌:所谓的转发500次,点击5,000次,绝对的可笑!为什么?我没学过法律,基本就是一个法盲,但我很清楚1次和10次性质上没有区别,犯罪就是犯罪,难道诽谤1次就不是诽谤了?我认为这很可笑!这条可笑的新法律法条允许你诽谤一个人499次无罪,这样无厘头的法条,本身就让人觉得中国法律太可笑了。
      @hnjhj:“谣言转发500次可判刑”——也就是说,一个人违不违法是由别人的行为决定的?或者说你的行为可以导致别人坐牢?太先进了这个。
      爱恨就在一帖间 499成热词
      由于从499到500次只有一次之差,就成为犯罪与否的界限,499立刻成为网络热词,不少网民纷纷发表免责声明:
      @摆古论今:免责声明:本人写的任何一条微博转播量不得超过499次,任何人均无权将本人所写的微博转发超过500次,凡超过500次的均不是本人意图的真实体现,凡由本人微博引发的一切刑事责任及法律纠纷都将由转发第501次及以后的全体网友负责,另外阅读不得超过5,000次,请广大网友们理解!海涵!宽容!求你们了!
      陈文伍:希望新浪微博开通新功能,博主可以选择发微博只能被转499次的功能!这样博主可以自己限制自己的微博的转发量,以免博主被请进局子!
      陈晴OSY-400:我要守株待兔,XX哪天再造谣,转发到499次时,我他娘的就给他临门一脚把他射进去。
“千万不要得罪我,不然我就去转发你的微博”
      由于网络转发的随意性大家纷纷指责,此规定可以让人很容易被官方有目的的定罪,也同时成为网民调侃的对象。
      @涅磐重生V:以后谁得罪我,我一个人转发他五百次。
      @林萍在日本:千万不要得罪我,不然我就去转发你的微博。
      @陈宗鹤先生:“当你浏览微博时,看到只有几转或者几十转的微博,你可以随意转,他们离500还很远。’‘若快到500转了呢?’‘加把劲,但别做第500个,否则人家要记住你一辈子的。’‘若超过500了呢?’‘反正他要进去了,可以安心地往死里转了。’”
      知名女主持人@胡紫微也留言称:本非大V,向人微言轻。然蒙网友不弃,也偶有微博转发过500。不意在一力苟活之余,竟逢今日两高关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之盛,泥丸封关,诸般豪迈。小女子身无长物,仅余一言:以往微博一条不删,大刑请便。此微博为证。
      @iewoac::我突然意识到,两高明确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其中孕育着巨大的商机,如果能有一支水军,那么分分钟能通过转发制造要挟,杀大V易如反掌呀。
      @李雨:“越看越像朝鲜 估计下一步就是焚书了!!!!”
本帖最后由 广安你好 于 2013-9-11 16:07 编辑

发表于 2013-9-13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观点

发表于 2013-9-13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Dances_with_Wol 发表于 2013-9-13 22: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楼主的观点

我不同意。
发表于 2013-9-16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高的解释真的不严肃,而且他们有没有具备解释法律的权利都值得怀疑;邓小平都讲,让老百姓讲话,天是不会塌下来的;宪法规定的群众言论,游行,示威的自由本身就难以实施了,现在又来打击网络这个虚拟言论空间,真的叫人担忧啊;
发表于 2013-9-16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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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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