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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周易文化协会加盟合作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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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3 10:09 | |阅读模式
中华周易文化协会加盟分会合作 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协会发展需要,本会拟在条件成熟的省会、直辖市、自治区及单列市设置分支机构,授权分会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条   申请授权的合作伙伴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当地企业、事业机构(本会认可的除外),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以及不少于6个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申请单位须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2寸近照4张;
第四条   为了体现和证明工作能力,拟加盟合作的合作伙伴须在两个月内保质保量完成不少于5名执业资格认证人员的申报与获准(原则上“ 以两个月5人为限,”早完成早授权);
第五条   一经授权的合作单位,其负责人除担任本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外,另担任本会的副会长、副秘书长等机构职务(合作期满,职务终止);
第六条   一经授权的合作单位,须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并接受本会《章程》和有关法规制度的约定,同时享受一定的合作权益(具体内容见双方协议确定);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合作内,必须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严禁违规违法,严禁泄露机密,严禁商业欺诈,所有与之有关的经营活动和项目,须连合同上报本会备案;
第八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有效期内,未经本会同意,不得擅自与其它类似本会业务性质和范围的任何机构进行合作;
第九条   分会在授权期内,若有意终止合同退出合作,须接受本会的各项审计,给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上损失的一切责任由合作方承担;
第十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华周易文化协会,未尽事宜可另外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如愿遵守本章程条例请在落款处盖章确认。
                                                 条例确认合作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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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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