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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法律的漏洞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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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的漏洞太大了
四川电视台前几天播出:四川一个叫杨香妹的女子,16岁时被人贩子卖给安徽一个比她大20岁的男子朱广彦,朱只花了2000元。香妹被强暴后被限制行动;她逃走,但被抓回去挨了打。后来生下小孩,被迫住了下来。16年后,她才被允许同朱广彦一起回四川老家看望父母。父母当然不满意朱广彦,但也没奈何地接受了事实。香妹与朱先后回来过5次。朱经常打骂香妹,就是回到娘家,也照样打骂。父母很心疼她。她实在受不了啦,就提出与朱离婚,朱说你是我花2000元卖来的,没有离婚的说法。香妹便躲起来不见朱。朱就向她父母要人,父母交不出人来,朱就用锄头把她母亲活活打死了。这是多么揪心的悲剧啊!据我所知,这样事例不下几千几万!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起,公安部门就在打击拐卖人口。30年来,全国各级公安部门都成立了“打拐办”,配备了人员、车辆,花去的经费怕有百百亿元,确实也打击了好些人贩子,解救了好些被拐卖者。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并没有遏止,反而愈演愈烈——前一向破获的人贩子团伙竟多达百余人,被拐卖的儿童竟多达几十个。为什么“打拐”打了几十年,还是打不“绝”呢?我认为不是“打拐”人员不努力,而是现行法律的漏洞太大了,照此下去,再打30年也解决不了问题!
很简单的道理,一切买卖都是有买的一方,才会有卖的一方;任何东西没有人买,还有谁去卖呢?人口买卖也是如此——只要没有人买,还有谁肯白费工夫去拐卖呢?可是,制定法律的专家们却不懂得这个简单的道理。
现在的法律是惩罚拐卖的一方,而不惩罚买的一方。我认为拐卖的一方该惩罚,买的一方更要惩罚,而且要从重惩罚!理由是:
1、        买的一方是促成人口贩卖行为的主要因素,犯了侵犯人权罪;
2、        买妇女的男子必定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犯了强奸罪;
3、买妇女的一方必定限制妇女的行动(防她逃跑),有的竟将妇女关闭、捆绑、用铁链锁住……犯了非法拘禁罪;
4、妇女逃跑被抓回后往往被痛打,买方犯了侵害他人身体罪;
5、买妇女儿童的一方,给妇女儿童的家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犯了侵害他人罪。
对买人口的一方要数罪并罚。这样做,我看谁还敢买人口?
因此,我建议修订《刑法》时把严惩买人口的犯罪行为写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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