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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评我议] 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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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 告 书
控告人:斯前惠,女,汉,43岁,德昌县小高乡连丰村3社农民
(电话:712268  13981550090
被控告机关: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凉公交复字<2013>07号)》枉法结论
案件性质: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枉法案
控告要求:凉山州公安局负责督办撤查本案。根据【信访条例】第4条,第33条之规定,限期结案,还控告人公道。
事由:控告人因家境贫困,独子文川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便跟师学艺自食其力。2012228日,46岁的丈夫文化贤惨遭车祸,不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生活不能自理。控告人只好放弃打工在家照顾丈夫和76岁的老人公文尚美日常衣食起居。因此,养家的责任过早地落到儿子文川的肩上。经同行师兄李翔【本县麻栗乡三和村六社人】介绍,每日骑摩托车早出晚归到麻栗打工帮私人装修住房获取劳动报酬。由于临近春节,日短夜长,忙于赶工交房。因此每天干到擦黑才收工回家。
201312日(即农历腊月21日)文川同样擦黑收工骑摩托车返回德昌县城,当途经108国道2815公里桩往前300米处,约晚7点钟左右栽倒在农户李元刚家门前一侧国道上,围观者见事关重大,还是一位女性暗中报警和拔打120急救中心。当急救中心与警方先后赶到案发地,车祸现场已面目全非,给警方摆下一桩迷案,出于救人要紧,只好先把伤者送入医院,医师发现伤者手机便通知伤者亲属交住院费。只因交通事故责任人为逃避责任,抢先开走装载机,也不愿第一时间对伤者施救。怕留下活口,责任难逃。致使贻误伤者最佳抢救时间,而“瘀血阻窍、抢救无效、窒息死亡”因不尽法定责任导致死亡恶果。伤者从入院到死亡仅两小时。事故责任人终于如愿,灭活口、消隐忧。
受害者陈尸第四天,控告人找到交警大队,回答是“迷案已有眉目,但不确定,正在做工作”。
受害者陈尸第五天,警方才从交通事故责任方取得入院抢救费,尸体保管费,丧葬费转交控告人,根据警方吩咐按时办完死者丧葬事宜。让受害者家人歉疚的是,办案交警放弃元旦长假,在案发地辗转数日,寻找蛛丝马迹,不知付出多少汗水与心血恪尽职守才让迷案水落石出,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告慰了无辜受害者在天之灵,令受害者家人无限感激。
县交警大队对本案虽善始而未尽职善终,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多处有误不实、不当,核心问题含糊,导致向州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本指望上级机关能公正执法,纠正基层的不公、不当,但大失所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5条,对州交警支队的“凉公交复字(2013)第07号”提起控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事故一方肖龙把开得走的施工机械擅自占道停放,埋下隐患,也不依法依规采取完善措施,确保占道安全,惨祸发生后不报警、不救人、不保护现场,将其装载机开离现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事故一方文川行车并不违法,有证驾驶,强制险仅脱保一月零四天,不足为认定事故责任。其它认定论述不足为凭。欺负死人不会说话对证,便颠倒是非,强加责任。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八条(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第一项1款(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5款(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第9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二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第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前款(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等规定,控告人认为,在交通执法中,事故责任“认定”与“复核”关系而论,明摆着本案有隐情,只好依法启动复核程序,不料州交警支队复核“德公交认字<2013>0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竟然走过场、做样子,玩忽职守。行“惩弱扬恶,维护犯罪,加害无辜”之实。复核机关却不知自重、自毁公信力。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三项“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的规定。控告人为公平、公正起见,提出由肇事事故相关责任各方共同分摊事故责任的建议,仅供参考。
就惨祸成因单追究装载机主,于理、于法有失公平、公正,不合常理,特提出以下看法:
1、论因果关系,雇主不打院坝地坪,装载机不会无故开到该处占道闯祸。
2、工程施工完毕,于理、于法工程主责无旁贷为雇工提供安全停放装载机场地,是起码责任。客听主安排,若允许装载机停到屋前空坝内,这起不该发生的惨祸就完全避免了。
3、施工结束,雇主未尽督促包工头安排劳工及时清除危及通行安全的路面卵石,埋下隐患的责任,也是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因素之一。
4、雇主为雇工提供的示警牌是雇主收购魔芋的商用招牌,无反光标识,起不到警示效果,也是导致事故因素之一。
5、在警方询问笔录中向友福自称是打地坪的包工头。可是在李元刚的答辩状里称“打场坝的工程承揽给刘国军的,有承揽合同约定,发生安全事故全部由刘国军承担。并且肖龙的装载机是刘国军租用,并且肖龙的装载机是停放在108国道上,文川骑车同肖龙装载机相撞时装载机早就没有给答辩人施工”。
明摆着想把这起交通肇事案办得公平公正。只有把工程主李元刚、包头刘国军和向友福、装载机主肖龙传到一起,说得脱就上坎,说不脱根据过错大小按比例共同分担惨祸责任。相互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同协议为止。在此列举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32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3条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第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故提出指控,敬望州公安局予以撤查督办,纠正本案。
专呈:
中国共产党凉山州委员会
                                                 控告人:斯前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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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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