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恋人分手引共有房产纠纷 出资方支付增值折价款换1半份额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将另一方登记为房屋共有权人,后双方分手引发纠纷。未出资一方,该不该享受共有权份额?是否应该“净身出户”?近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案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原告向被告支付房产增值部分的折价款35000元。 热恋买房:登记双方享有共有份额
2007年11月,绵阳城区居民吴先生和郑女士通过中介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8日,吴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和刘诚签订了《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刘诚将位于绵阳城区一套房屋作价546000元转让给吴先生。协议签订后,吴先生独自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考虑到今后关系进一步发展,吴先生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将郑女士登记为房屋共有权人,共有份额为50%。
恋爱中断:共有权房屋争议上法庭
购房不到两个月,吴先生、郑女士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
恋爱关系断了,但房屋共有权人的关系却并非恋爱关系那么容易断。2008年4月1日,吴先生起诉到涪城区法院,要求将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两人共有享有,确认为自己全部所有。同年7月12日,法院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29日,吴先生再次将郑女士起诉到涪城区法院,要求被告郑女士归还登记在郑女士名下房屋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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