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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合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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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3-7-17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为了方便麻辣网友查询法律文书的规范格式,现将法律文书归集到本帖。


===================点击标题直达范文=================================

诉状类

《《《行政诉讼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起诉状 》》》

《《《 民事反诉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再审申请书 》》》

《《《授权委托书 》》》

《《《《抗诉请求书》》》

《《《刑事上诉状》》》



协议书

《《《工伤赔偿协议书的写法》》》

《《《不动产共有契约书》》》


合同类

《《《房屋租赁合同 》》》

《《《独家代理协议书》》》

《《《拼车协议 》》》


本帖最后由 王娅平 于 2013-7-18 15: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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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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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收了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2 收起 理由
百度百胜吧主 + 2 很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3-8-8 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主继续发好贴,支持你

发表于 2013-8-12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啊,很齐全,大家都来围观

发表于 2013-8-12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了,以备不时之需

发表于 2013-8-12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了,不错不错

发表于 2013-8-25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万岁,万万岁,哈哈哈哈,谢谢了
发表于 2013-9-18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错

发表于 2013-9-28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是支持,我代表大家顶你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3-10-14 17:34
不太了解这个的,觉得不错
发表于 2014-1-17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忙顶一下!股票开户转户佣金不限资金万三,交易量大最低可到万2.1。上市大型全国性券商,股票开户转户送购物卡,送手机,有意加扣扣七六九玖三七九零三 -----著惜亦盖晌鞭铆芭垦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2 12:02
劳务承包和工程承包的协义怎么写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7 13:38
ee!

发表于 2014-7-17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7-25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踩踩

发表于 2014-8-14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实用,多谢
发表于 2014-8-23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是支持,我代表大家顶你了

发表于 2015-3-31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多地爆发民间借贷金融危机,有的公司跑路,有的无法付本还息,有的资不抵债,有的被抓坐牢……最惨的是这些被骗得倾家荡产的人民群众,哭天无路,求助无门,血本无归!
  这时候有受害人想到了“谁审批、谁监管",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在这关键时候,一夜之间大街小巷到处挂出了大幅的标语:“投资有风险,风险当自担”。甚至有些置身事外的人还嘲笑:谁叫你们贪图高利息,结果被骗得血本无归,贪小便宜吃大亏,活该!
  如此观点实在是大错特错!今天我们就以“四川鑫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实例,来驳斥所谓“风险自担”的观点。
  首先,我们要分清楚投资与借贷的区别。炒股、炒基金、炒外汇、炒黄金、炒房产、投资入股、与别人合伙做生意,这是投资,有涨有跌有亏有赚,我们得认。但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却是借贷关系。“鑫众”作为第三方居间机构,出借人作为甲方,向乙方“河南洛阳中州焊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及“河南伊川县中桥焊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桥)出借资金,“鑫众”承诺如乙方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则由“鑫众”在五日内无条件代偿,并由“洛阳市隆越新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越)提供担保。合同的第一页就是借据,签的是借款保证合同。借款方有企业实体,居间方五日内无条件代偿,合同上有担保企业,如此看似具有牢不可破的三重保障,确实是具有多重担保的借贷关系。
  自古以来借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符合人类传统道义。合同约定的本金、不超银行同期利息四倍的利息,以及还本付息的时间都符合合同法,应受法律保护。
  借贷当然也有风险,其风险就来自于借款方不还钱或无钱可还,也就是债务人违约的风险。但那不是债权人的问题,债务人违约不仅应受到债权人追讨,还要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追究。你债务方就是砸锅卖铁也好,乞求债权人宽延也好,总之就是该还。岂能是一句“风险当自担”就可以将责任统统推到出借人身上了事。你政府有关部门岂能免责!舆论导向岂可颠倒黑白不谴责债务人违约反而来嘲笑债权人?
  投资的风险和借贷的风险的本质区别,可以用一个比方来说明。投资的风险就好比打麻将,你既然自愿参加,就必然有输有赢,愿赌服输。借贷的风险就好比开饭馆,有人吃完饭不给钱,必须要受到追讨,并受到人们道义上的谴责,还要扭送派出所。
  又有人说:总之就是你们贪图利息才会借钱给他。不错,如果没有利息,谁还会借钱给那些真正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呢?雷锋恐怕也不会吧?这种情况下,老百姓手里的钱,经济学上应该叫资本吧?它可以使企业运转产生利润。资本的特性是追逐利润。好比说银行贷款给你,会不会没有利息呢?出借人当然会希望自己血汗钱积累下来的这一点小小的资本产生高一点的利润收益吧?利率是借款方提出的,是你借款方经过测算过的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以内,双方的借贷关系和利率约定完全是自愿的。何况利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但是,问题来了。
  鑫众案件爆发后,警方拘捕了二十名涉嫌违法的鑫众工作人员,出借人努力探寻事情真相,真相才逐渐露出水面:“鑫众”名义上是居间方,其实和项目方“中州”“中桥”、担保企业“隆越”都是一家人,资金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人,他们步入了自融自保自用的怪圈,可是出借人们并不知道。接下来,更大的问题来了:他们借到的资金并没有真正全部用在生产上,无论债务人出于何种原因,无论是有意或无意,债务人陷入了庞氏骗局的迷宫,他不得不用后借来的钱去还先借的钱的本息。然后钱越来越少,债务人试图通过借到更多的钱来解决,但已不可能,资金链断裂,风险暴发。
  但是出借人们并不知道内情。任何一个出借人都没有能力去监管债务人资金去向,也没有能力去监控工厂生产经营情况。他们只知道,借款方的工厂是真实的,如果中州中桥这两个工厂还不了债,鑫众公司承诺在五日内全额代偿,如果鑫众公司无力代偿,还有一个担保企业“隆越”担保代偿,三重风险保障体系是可以高枕无忧的。直到风险暴发,所谓的三重风险保障如同纸老虎轰然倒塌。
  看,风险的酝酿和发生完全是在债务方,出借人没有任何过错却要遭受巨大的本金损失。债务人在资金出轨和违规操作的整个过程中向出借人隐瞒了真相,而出借人并无权力和能力去监控这一切。
  那么谁才能监控这一切呢?只有监管部门。
  现在问题又来了,谁是监管部门?
  在群众的意识里,谁给他审核发证照,谁就应该覆行监管职责。可是遗憾的是,直到今天仍然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承认这是他们的监管范围。
  直到今天,在全国各地民间借贷风险全面爆发,到处都在重复上演着相同的一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但不应该推卸责任,反而应该勇敢面对错误和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该关停的关停,该整顿的整顿,该追究的追究,该呼吁的呼吁,该谴责的谴责。及时建立起监管的办法,监管责任落实于某个监管部门,如果没有则新设一个监管部门也未尝不可。政府有庞大的金融研究机构,这样牵涉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搞一个监管措施应该不是难事吧?
  在古老的故事里,渔夫揭去了所罗门的封印,打开了装着魔鬼的瓶子,魔鬼化装成美丽的少女,给善良的人们送上美丽的鲜花。当夜幕降临,鲜花便化作魔鬼之手,偷走了人们的钱袋。这时候,我们是否该说:愚蠢善良的人们啊,你不能识破魔鬼,风险当自担!渔夫是否应该好好反思?
  那些置身事外嘲笑别人的人,或者那些侥幸能够及时撤资的人,你不要笑,如果我们的国家、政府和人民不能维护法律和道义的尊严,不能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不能及时弥补改革中出现的漏洞,反而将错就错欲盖弥獐掩耳盗铃自欺欺人,那么这种祸事终究会落到你的头上。那么,我们的美好的中国梦就会成为一个遥远的梦!
发表于 2015-4-14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会可怜你好好爱自己

没有人会可怜你好好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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