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剑门路小学学生涉嫌被老师体罚死亡 请求政府依法处分当事老师及校长的责任 尊敬的领导: 我叫田孝银,现年41岁,系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白婵乡人,打工租住在绵阳市科创园区元通社区。我女儿田莉熔11岁,死前就读于绵阳市七一剑门路小学五年级二班。2013年4月8日下午15:00过上第二节课,数学老师黄纯强发现我女儿未认真听课,在看课外书,并打了我女儿两耳光、撕毁作业本,并叫我女儿站在教室内最后一排,罚站一节课时间。因该老师对我女儿进行的体罚行为,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极其严重的心理恐惧,一个年仅11岁的未成年的小女孩在无法承受的巨大心理压力和极其严重的心理恐惧下,就这样默默的吊死在树上,被人发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学校不去查清事实、安抚死者亲属,而是想方设法推卸责任,对知情学生老师严堵口风,歪曲事实,避重就轻,我们找到学校及绵阳市涪城区教体局反映情况,要求文教局调查了解并处理当事老师,但是在未做出任何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花园派出所和涪城区教体局、剑门小学就极力劝我们将尸体火化,并口头承若一定会妥善解决处理此事,给我们一个说法,为此在事故发生后第七天我们就将尸体火化了。但是时至今日事故发生已经3个多月了,学校不仅没有给我们任何说法以及对当事人相关处理解决意见,学校诡辩没有责任,孩子是死在家里的。 这么一个鲜活的生命,一个未成年人,一个尚处在九年义务教育的11岁的孩子就这样被侮辱和恐吓而死,一个普普通通老百姓的家庭如何承受?中央三令五申不得体罚学生,一个尚在九年义务教育中的未成年女孩,就这样在老师的体罚下,在极其悲凉和恐惧的阴影里了结自己年轻的生命。 终上所述,该学校黄纯强老师的体罚行为是引发我女儿自杀的直接诱因,如果没有老师对孩子的体罚行为以及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给其年幼的心灵造成极大伤害,田莉熔是绝不会上吊死亡的,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还死者一个公道,请求调取事发当天学校的录像视频。我们强烈请求政府为民作主:1、责成教育局严格依照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追究老师黄纯强及校长张敏的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和刑事处分。2、责成教育局依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给予我们家属合理的经济赔偿。3、责成涪城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涉事老师黄纯强的体罚、辱骂行为不仅贬损了田莉熔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而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第条233条规定,已经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投诉人:田孝银(13219483638)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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