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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新闻] 对忍无可忍的徇情枉法行为的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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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受理夏中荣诉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你院身为国家审判决机关,视法律为儿戏,徇情枉法已到了无以复加地步。你院受理本案后将近一年,竟然作出不予受理本案的裁定,更可笑、可恨、激起夏中荣亲朋好友及相关正义人士一定要到你院大门口高唱《国际歌》的是,夏中荣对你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起上诉,你院竟然置法律于不顾,通知夏中荣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夏中荣及其亲朋好友想问一问你院: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到底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到底认不认识中文?!到底有没有人性?!到底想无耻到什么程度?!到底是不是一定要将人逼上梁山?!夏中荣及亲朋好友及一切正义之士严重警告你院:立即停止徇情枉法的无耻行为,否则将对无耻行为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的、道德的责任!
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8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12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4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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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将这书面警告以特快专递送到了自流井区法院。法院再没有通知当事人交上诉费了。
老百姓向官们发出书面警告,而且收取警告效果,前无古人,但愿后无来者。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流井区法院也算给群众路线裎活动或多或少作出了一定贡献吧。没有他们,会搞群众路线实践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的司法如此,国将不国了。
发表于 2013-7-14 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滑天下之大稽!
发表于 2013-7-15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维权还是有效果

发表于 2013-7-19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甚或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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