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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邛崃市地震灾区城镇居民受损住房补助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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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震灾区城镇居民受损住房补助政策出台2013-7-8 10:32:49   来源:邛崃新闻网

      为加快推进“4?20”芦山地震城镇居民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城镇居民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政策的通知》、省建委《关于“4?20”芦山 7.0 级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近日,市政府办印发了《邛崃市“4?20”芦山地震灾后城镇居民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实施办法的通知》,对住房因灾损坏需要除险加固的城镇居民,依据住房受损程度,划分为“轻微”、“中等”和“严重”三档,分别给予每户1000—3000元、4000—5000元、6000—8000元的补助。

     《通知》指出,2013 年底前将全面完成全市灾后城镇居民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工作。灾后城镇居民住房维修加固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各镇乡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要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组织、群众自建、社会支持的方式,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工作。要严格按照城镇居民住房受损评估技术规范及标准,按规定程序开展灾后城镇居民受损住房评估和维修加固工作,并确保档案建立健全。各镇乡政府要加强灾后城镇居民住房维修加固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工作中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做到灾后城镇居民住房维修加固程序公开、操作透明。

    《通知》指出,“4?20”芦山地震中受损的城镇规划区内住房,其受损程度,以震后住房安全性应急评估(中等破坏及以上的,可以是安全鉴定)和镇乡核查公示上报的为准;城镇住房因灾损坏的住房权属认定,以 2013 年 4 月 19 日前档案记载为准,住房权属无档案记载的以镇乡、村(社区)调查核实为准。补助对象为经安全性应急评估或安全鉴定,住房因灾损坏需要除险加固的城镇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以户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按栋发放补助资金。其中,一户有多套受损住房的,以受损程度最重的为准,只能一套住房享受资金补助;多户共有一套受损住房的,按套确定资金补助标准。受损住房的维修加固,由房屋所有权人以栋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其中,有多个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本栋三分之二以上受损住房所有权人同意,可由住房所在镇乡或村(社区)统一组织实施。各镇乡、村(社区)要督促各实施主体尽快实施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工作。

《通知》还明确了补助资金发放和维修加固实施程序。

      公布等级标准。按照安全性应急评估结论或安全鉴定结论,由各镇乡政府对受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受损等级及补助政策标准等进行公布。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根据公布等级标准,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向住房所在村(社区)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方案、身份证明、住房权属证明。其中,有多个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本栋三分之二以上受损住房所有权人同意,可由住房所在村(社区)代为申请。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方案应委托原工程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村(社区)公示。村(社区)对受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提交的补助申请和维修加固方案等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

镇乡政府审核。各镇乡政府对村(社区)上报的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申请和维修加固方案等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审批。市民政局对镇乡政府审核上报的城镇居民受损住房资金补助申请进行审批;市建管局对镇乡政府审核上报的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维修加固的实施。受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其镇乡、村(社区),根据审核备案的维修加固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依法组织验收后,报市建管局备案。房屋建筑维修加固依法应当实施工程监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其镇乡、村(社区)自行委托。

      补助资金发放。受损住房完成维修加固后,凭市建管局出具的住房完成维修加固备案证明及市民政局审批的受损住房资金补助申请,由市财政局负责将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划拨至受损住房所在镇乡,由各镇乡政府负责向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实施主体发放补助资金。若政府补助资金不足用于维修加固费用的部分,应由受损住房所有权人按房屋受损程度,自行协商确定各自支付的份额。

                             记者袁国川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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