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朋友设套诈骗,又遭南部县法院渎职审理致败诉并遭非法拘禁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被告对整个审理过程毫不知情。
2011年12月1日,原告(四川省南部县人范炳胜,其子为范德辉)向原一审法院起诉被告(四川省南部县人任志);2012年2月17日,原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期间被告从未来过法院,也并不知晓本案的相关情况,也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一直到2012年4月6日,被告在接到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通知后,才知道了本案的判决书和其他情况。
故原一审法院已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2011)南民初字第3132号
二、本案原审中被告与王春力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委托代理关系,其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手续系伪造。
2012年4月6日,被告在接到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通知后,才知道了本案的判决书情况。一审判决载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是王春力,但被告并没有委托王春力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也没有向其出具任何书面的授权委托手续。后来被告看到了所谓的对王春力的授权委托书,根本就不是被告的亲笔签名,明显系伪造,但原审法院从未向被告核实过情况,也没通知被告本案的情况,也没有向被告送达任何法律文书,此明显是原审法院的严重失职。一审法院因自己的严重失职,导致被告的诉讼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其判决显失公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正因为原审法院严重失职,导致被告未能参加诉讼,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失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由于被告未能参与诉讼,事实上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1、原审判决认定的二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现金29万元与事实不符。
首先,二被告确实曾计划向原告借款,原告要求先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在一周之内向被告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因为被告与原告的儿子是朋友、生意合作伙伴关系,基于信任被告就向原告出具了29万元的借条。但原告在收到二被告的借条后,并没有交付二被告借条上的款项,在被告一再催促下却再三推诿。后来,由于被告法律意识欠缺并没有及时要回借条。但万万没想到原告竟然拿着此借条去人民法院起诉二被告,显然其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企图利用恶意诉讼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2、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告借王晓芳名义购买塔机与事实不符。
由于原告并没有依约将所借款项交付二被告,二被告暂时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塔机,就放弃了这个想法,对王晓芳购买塔机一事毫不知情。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王晓芳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本人亲自与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塔式起重机订货合同》并实际履行,登记合同标的在王晓芳名下,其买卖关系与二被告无任何关系。一审判决听信一面之词,认定王晓芳名下的塔机是被告所购买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塔式起重机订货合同》上的王晓芳签名是其本人亲自所签,货款也是支付的一半现金、一半转账,这些事实只要到塔机销售单位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便可很容易调查清楚,确实是王晓芳在购买塔机。
3、原审判决认定二被告给原告先后打款三万三千元是偿还之前二十九万元借款的利息与事实不符。
如前所述,原告根本没有实际借款给二被告,何来利息?实际情况是原告带人到被告在阿坝州九寨沟县的工地处滋事,被告因惧怕原告伤害其家人,才向其出具了利息三万元的借条,并先后打款三万三千元给原告。事后,被告在阿坝州九寨沟县公安局报了案的,这是有据可查的。
四、由于原审错误判决的强制执行,已给被告任志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
被告任志在2012年4月6日才通过原一审法院执行局知道原审判决,4月8日即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在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了司法拘留。并在2012年12月12日在此遭到南部县人民法院的非法拘留。此严重侵犯了被告任志的人身权利,给任志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被告任志的奶奶因此致精神压力过大而去世,给被告任志一家造成了巨大的伤痛。由于原告经常找人威胁被告,被告现在都不敢回南部县的家。
南部县人民法院在2012年3月强制执行被告任志在四川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款45万元,严重侵犯了被告任志的财产权利。
五、原审判决中极可能存在合谋诉讼、枉法裁判的行为,请再审法院依法查明。
从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原告向被告索要29万借条后,确并不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之后原告以其妻王晓芳名义购买塔机,却诈成是被告以其名义购买。随后持借条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又带人在被告处滋事,威吓被告,逼被告出具了第二份所谓“利息三万元”的借条。
另一方面,在被告没有委托王春力的情况下,王春力持伪造的委托手续就在南部县人民法院非法代表被告参与诉讼,而南部县人民法院直到原审判决执行,从未告知过被告相关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的原审过程、原告等人的行为及最终的做出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明显是一环扣一环,精心设计的意在利用诉讼骗取被告财产的陷阱。原审有极大可能性存在合谋诉讼,甚至枉法裁判的行为,请再审法院依法予以查明。
2013 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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