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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都拆迁安置具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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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农村土地占用的赔偿标准

        占用农村土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照成府发[2004]19号文件执行;住房安置按照新都府发[2006]120号文件执行;附着物赔偿按照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执行。

上面所提及的三个文件号,有朋友知道具体的文件内容吗?如果有知道的麻烦详细说说,在下感激不尽。

有了具体内容,我即将会维护我们安置人的利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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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都的文件网上搜索不到,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公开透明,老百姓连文件都看不到。

我们百姓的法律意识还是不强,支持楼主,我们也涉及到拆迁安置。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9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的支持

文件之一已经由你解释了

就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办法得到

希望朋友们出出点子办法

安置人的权利我会维护到底

发表于 2007-11-1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去档案馆查,不过不晓得新都的档案馆在哪里。

发表于 2007-11-19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
来源: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时间:2005-06-09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4]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认真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好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法批准之日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从征地部门缴费的次月起,户籍关系在本市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户籍关系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发给基本养老金。这类人员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6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这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这类人员男满60周岁或女满50周岁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本人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8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这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这类人员男满60周岁或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均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从满龄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和女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 征地部门按每人20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这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以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不满18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这类人员就业后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人员,不再  按《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本办法施行以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计算;已经参加本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本办法施行以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本市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120个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本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年。
    (二)本市其他区(市)县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120个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本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5年。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本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0年。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本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5年。
    第十三条  征地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为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乡(镇)政府都应建立征地调剂资金,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但由于征地部门或征地单位的原因尚未按《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涉及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度的行政规章及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91年至2003年期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已按照征地政策进行了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6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一)户籍关系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都高新区(统称一类区域,下同)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7000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10000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13000元。
    (二)户籍关系在本市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郫县、双流县、新津县、金堂县、蒲江县、大邑县(统称二类区域,下同)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4900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7000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9100元。
    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现缺口时,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解决。
    从2004年10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向这类人员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一类区域人员每人每月300元,二类区域人员每人每月210元,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一)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3697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5282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6866元。
    (二)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这类人员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经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一次性缴费。但本办法施行时,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由本人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0年。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一)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1848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2641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3433元。
    (二)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这类人员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经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一次性缴费。但本办法施行时,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可以由本人补缴至缴费年限满5年。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不满40周岁和女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时,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建立本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当地国土资源提供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政府给予社会保险基金补帖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涉及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问题,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7-11-19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讲,这种文件,拆迁所在的村委会都有的。另外,可以到国土局去查询。但具体的条款,还是跟一般的现实安置差不多。

发表于 2007-11-20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现在正是需要这些文件的时候.

[em01]

发表于 2007-11-21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讲,这种文件,拆迁所在的村委会都有的。另外,可以到国土局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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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上给不给看呢?现在的衙门可不好进。

发表于 2007-11-2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都的拆迁安置太低了,新繁家具园区的拆迁安置更是低的可怜。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11-23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07-11-23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惨啊,人家都说搬迁户是越搬越富,我看是越搬穷不说最后还要连饭都吃不起到街上讨饭吃,哎,惨啊

发表于 2007-11-23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政府嘛~~~[em03]

发表于 2007-11-2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法规要得到贯测执行,必须首先能让公众知晓!~

一味的遮盖和掩饰,难以服众的!

发表于 2007-11-25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和谐政府!

撤迁一次,当官的就肥一次!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6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几年搬迁绝对是一个尖锐的问题````以为新都正在得到很多,也失去很多。

但我不希望失去的有民心

发表于 2007-11-26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都府发[2006]120号文件,谁有这份文件

发表于 2007-11-26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听说这次家具园区拆迁黑得很,先由政府来谈盘,不行就加点钱如果再不行就找黑道的来扰。你说黑不黑哦

发表于 2007-11-26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低得连浦江的拆迁都不如啊

发表于 2007-11-2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繁家具园区拆迁,对拆迁户的安置:农民按户籍,每人35平米安置。拆除的房子,按照楼房320元/平米,一般的120元/平米赔偿。果树按照80元/棵赔偿。青苗费2000元/亩。结果赔偿下来:一般的就只能拿到5万左右。女的没有到50岁,男的没到60岁还要自己掏钱买社保。

发表于 2007-11-26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peterqxm在2007-11-26 9:41:00的发言:

近几年搬迁绝对是一个尖锐的问题````以为新都正在得到很多,也失去很多。

但我不希望失去的有民心

你太过虑了,民心早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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