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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官司该怎么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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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民事诉状
原告人:魏嗣贤等。
被告人:蓬安县金溪镇供销社,蓬安县房管局。。。。
请求目的:判令被告人归还原告人四十六年现座落在蓬安县金溪镇正街72号门面房及住房共二间,占地面积104平方米,并计46年租金且每年以2000元计共9.2万元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原告人所有现蓬安县金溪镇正街原12号{现72号}穿木结构街房一座,系原告人父母于1933年修建,供原告人全家居住,1951年春土改时,原告人家划为地主成分,因当时原告人家系军属{原告人之弟魏嗣扬1950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且当时原告人家有八口人之多,住房未予没收。该房南侧柜房于1949年8月租给李长发干缝纫业到1955年迁出,北侧柜房于1951年10月租给谢应柱打袜子,到1953年迁出后,金溪镇镇长余拱贵以原告人家有外出参军及参加工作为由,将居民谢玉芳迁入原告人家前楼开旅馆业,1956年谢迁出,至此,整套房屋仍归魏家所有,但在1959年办公共食堂,镇领导强令原告人全家迁出,自此原告家住房就由街道集体商定开设百货店,在1961年又转给金溪镇镇供销社堆放中药材,同年按政策,原告一家迁回原房,就被指令住在后天气井一段,自此原告人所有房屋的前两段,整座房屋的三分之二便成了被告人占有用“公房”。鉴于当时“左”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原告人何敢提出房屋主权问题。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法制逐步健全,政策不断明朗,因此自1983年起原告人不断向各级政府,信访办申诉,要求归还原告人被被告人侵占的三分之二前段住房。
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 原告人土改时住房未被没收,有1954年蓬安县人民政府按土改时确权给被告人的房地产登记证为据,四至界限清楚,东岩坎,南李姓,西滴水,北公房,通过51年土改,52年复查,并通过三榜定案{凡被没收的了榜上均有名},此证据均在房管所,
二, 有土改时工作组长刘世越,农协主席孙长荣,居民组长谢应柱的书证为据,
三, 有租房人李长发租原告人房屋的事实{李长发的书证},
据上所述,请求法院根据:
一,197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的意见》。二,关于财产权益纠纷问题:{一}房屋问题、、、、、也要依法保护公民个人的房屋所有权。1,土地遗留的房屋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当时归谁所有,即为谁所有。
二,1983年省委批转省建委44号文也明文规定要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该房屋系魏姓所有,但蓬安县人民法院胆敢循情枉法,置国家法纪于不顾,以假想代替事实,作出如下奇判,请欣赏:
其判决:查明,原告魏嗣贤等在金溪镇正街有祖业瓦房一座(门牌号原系12号,现为72号)。解放前夕,原告方家将上述房的临街面计面积183平房米(其中楼面积65平方米,地面积118平方米)出租给了李长华等人居住,原告方家居住在此座房屋的后半节。土改期间,原告方家被划为地主成份,当时家有八口人,政府将此座房屋的后半节面积0.243亩(换算折合为156平方米)留给了原告方家居住。没收其出租临街面房屋并登记为公房。李长华、谢玉芳等人仍租此房居住,还向国家交纳了租金,住至一九五六年。后此房屋无人居住,原告方家便搬进居住,一九五九年。蓬安县金溪区供销合作社又住进该房使用至今。其房屋因不便管理,被告蓬安县房产管理所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将其出卖给蓬安县金溪区供销社,一九八八年原告方持一九五四年蓬安县政府房产登记证房主魏沈氏(魏嗣贤之母)该证上填有瓦房三间,面积0.234亩(折156平方米)房屋四至界限中,西至滴水,应含被告出卖的临街面房屋在内。因此,主张其临街面房屋未被没收。要求被告退还房屋,一九八八年十二月被告对此作出处理决定,所争执房屋仍属公房。原告方不服,遂起诉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方家在土改时被划为地主成份,其多余出租的临街房屋政府予以了没收,并登记为公房。有历史资料记载为凭,现原告方家不含一九五三年度被迫拆出的后面部分房屋外,仍有房屋面积125平方米(含楼面积在内)而且被没收的临街面房屋面积0.234亩(折156平方米),的、原告方家的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与原告方家所居住的金溪镇正街12号房屋后半节的面积是符合的。其房产证上四至界取限中,西至滴水是填证时笔误所致。现原告方要求被告退还已出卖的临街房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元,由原告方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一式四份,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为了填平他自己折合的(0.234亩)156平方米,竞将楼面积加上。众所周知,房地产证上的面积并不包括楼面积,这是铁的事实,且金溪镇的其他房屋面积均不包括楼面积,唯独魏家房屋要包括楼面,这不明显的意造吗?而且是笨猪似的杰作,更荒唐的是把房地产证上四至界限西至滴水说成是“填证时的笔误所致”请问凭什么说成是笔误,有什么依据,难道法律可以不讲依据,而凭法官意造就可以定案吗?
网民朋友们,以上就是蓬安县人民法院的“公正”的“依法”判决。
原告不服,依法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既不再审甚至连律师也不通知,即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草率如此,呜呼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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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要请高手帮忙才行!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5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官司打了快二十年了,原告已是八旬老人,还有多少日子和他们耗下去??请各路高手支支招吧!更望有正义之士能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在此不胜感激!!!

发表于 2007-10-18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地方的执法部门不守法,早已司空见惯了.打电话给中央二台爆光吧,有一档节目好像叫<今日说法>.煤体或许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只有在公众的审视下,他们才能依法办事.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3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原告仍不服,上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先后于1992年7月10日函示南院,按规定及时复查,书面答复申诉人,但中院不理,高院又于2006年四月一日和2007年7月16日指示:“由南充中院依法处理”但南充中院均置之不理。

发表于 2007-10-27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有时是无法无天哟!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1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八旬老人于前日又千里迢迢到南充打这个官司了!!!!!

[em16]

发表于 2007-11-1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顶!!顶!!顶!!!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顶!!顶!!顶!!!

发表于 2007-11-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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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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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1]

发表于 2008-7-13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这个社会怎么是这样哟。

发表于 2008-10-3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10-6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只有通过媒体暴光,把事情搞大后才会有人管.

建议向一些大的报社,电视台,网站,论坛暴光!!!

发表于 2008-10-28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8-11-2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发表于 2008-11-2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08-11-2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您能行[em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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