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北省唐山雨明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雨浓,我于2007年6月18日承包了遵化市种子公司并签署了协议,租期十年。期间,公司已成为遵化市最大最集中的种子交易场所,成为农民获取种子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在2012年5月2日我公司突然接到遵化市农业局通知,让我即可拆迁,说种子公司产权已卖给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此,反映情况如下: 1、遵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遵化市种子公司拍卖给遵化市浩友房地产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认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遵化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出卖前根本没有通知承租人,而是暗箱操作,定向卖给了浩友公司,剥夺了承租人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 2、退一万步讲:即使种子公司卖给了浩友公司,《合同法》第229条有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我的租赁尚未到期,让我搬迁于法无据。 3、拍卖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种子公司实际土地5.95亩,而他们在拍卖过程中造假减小到3.69亩,从而降低了评估价,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这些过程,都是遵化市领导串通开发商暗箱操作,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行为,恳请上级领导依法查处,还我一个公道。 附件: 1、租赁合同复印件 2、遵化市国资办关于处置塑料厂、地毯厂、种子公司土地及地上资产的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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