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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争鸣] 回家探亲女 命丧黑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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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回家探亲女 命丧黑宾馆
2013年2月6日中午,死者何艳玫随女方亲友数人参加其表妹何佳的婚礼。被女方父亲(王显伟)安排随女方亲友到玉龙车站王中甫的宾馆入住。
当晚8时40分左右,死者告诉母亲(杨清秀):“我先去洗澡,然后去看于敬华(死者老公)打麻将,喊他们早点回来睡觉”。然后母亲和死者的长子就睡觉了。
九点多左右,女方亲戚何仕容夫妇到卫生间接热水洗脚,却打不开门,找到宾馆值班人员,要求他拿钥匙去开门,好接点热水洗脚。值班人员到卫生间门前,拧了几下门锁没打开就走了。到了凌晨1点左右,死者母亲一觉醒来看见窗外有人影走动,认为是死者回来睡觉,就把房门打开,恰好碰到值班人员在门外,值班人员才轻描淡写的告诉她:“你们有人滚在厕所里了”。死者母亲急忙跑过去一看,是她的女儿,大喊一声救命,就晕过去了。


死者母亲的呼救声惊动了所有亲戚,大家全部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同时拨打了120。120急救人员赶到后,确认人已死亡。但死者家属无法接受人已死亡的现实,强烈要求医护人员将死者送到医院抢救。到了医院后,医院确定人已死亡多时,拒收,将死者放到医院过道里。然后死者亲属拨打了110。110赶到医院询问案情,然后到现场勘察。就发现一个热水器非常破旧不堪,也没有排烟道通向室外。
7日早上8点左右,盐亭县刑警队和法医组赶到玉龙医院,勘察和询问了所有的情况,进行了尸体的初步鉴定,根据尸斑呈现的症状,他们初步确定为“一氧化碳”中毒。随后到宾馆卫生间核实了情况,拍摄了现场。看到了热水器的非法安装,既无排烟设施,空气又不对流,进一步确定死者是一氧化碳中毒。要求死者家属同意将尸体拉往林山殡仪馆进行尸检与取样,便于送往鉴定部门进行更进一步的死因
鉴定。在林山他们打开死者的胸腔,根据各个器官组织所呈现的症状,更加确定了为一氧化碳中毒。抽取死者心包血20ml,封存,冷藏,年后送检。在随后整个春节期间,对方及政府无一人过问死者家属。死者家属长期在外务工,家里房屋破烂不堪,无法居住。无奈之下,在死者的幺爸家里(他幺爸也常年在外务工),找了一块能遮风避雨的角落,到邻居家要来稻草搭了个地铺,邻居们送来了被子 米 面 菜帮他们度日,连个厕所也没有,上厕所都要到别人家 ,生活用水也要到别人家去提,勉勉强强、凄凄惨惨地过了个春节。直到2月28号,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了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对方也在同时知道了鉴定结果。我方当天找过玉龙派出所,要求最近解决此事。派出所告诉我们大概在礼拜一。结果在礼拜天晚上都没有通知我们,我们于昨天上午到达玉龙镇王中甫的宾馆外,准备搭设灵堂,祭奠死者,为死者讨个公道。却遭到对方阻挠,并叫不明身份的两个光头男子对死者的老父亲进行殴打,打完后人就跑了。我们才到了政府派出所,要求王中甫到达政府派出所,并且强烈要求派出所将打人者抓获归案,期间我们及围观人员还提供了打人者的姓名和照片,就是玉龙街上的人,派出所至今没有对打人事件给我们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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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是一氧化碳中素
你这标题就太夸大其词了

纠纷归纠纷,怎与黑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13-3-6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奚山人 发表于 2013-3-5 23: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真是一氧化碳中素
你这标题就太夸大其词了


宾馆无证经营近十年之久,就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眼皮子底下,试问这是不是黑店?
的确这只是单纯的一起安全事故,但是在昨天,死者的父母上门为女套说法,却在对方门前惨遭不名身份的两个光头的毒打,你说这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的??????????????

发表于 2013-3-6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度说:中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百度还说:黑社会本质特征(即犯罪的有组织性)其一,有组织犯罪不是单个人犯罪,而是多个人(3人以上)犯罪;
其二,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
其三,多个人有组织的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因此,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以上以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为目的而结合起来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不同于2人以上的一般共同犯罪,如结伙犯罪。根据中国的犯罪状况和法律规定,有组织犯罪应包括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犯罪。从组织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说,这三者实际上是犯罪组织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

发表于 2013-3-6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痛心:(

发表于 2013-3-6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打击:curse::curse:

发表于 2013-3-6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痛心,节哀
坚决打击~!!!

发表于 2013-3-6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节哀。你这个必须通过诉讼解决,被告至少三人(不包括打人者),找个代理人,从民事赔偿方面应该达到理想效果。

发表于 2013-3-6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啊
发表于 2013-3-6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猎人大哥说的很对。。。节哀。你这个必须通过诉讼解决,被告至少三人(不包括打人者),找个代理人,从民事赔偿方面应该达到理想效果。
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此事,谁的责任谁负责,今早听说此事后,关注了一下,问下了玉龙的朋友。但是听说受害方好像还直接把政府打砸了的,这种事情要解决肯定是只有通过法律渠道,国家有法律该咋处理咋处理,黑宾馆该赔钱就赔钱,贵抓他就抓他,你们找政府他能做啥?而且这种情况下要把事情处理完需要很多事要做的,不是说去把政府打砸了,去把宾馆门口闹事,不是说去把路堵了之类的就能把事情解决好,你们这样做让人觉得不外乎就是说钱,死者已逝,节哀。。。。。。。希望你们的事情能圆满的处理好,保重。

发表于 2013-3-6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死不能复生,请亲属节哀。关于赔偿,可通过司法部门组织几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责任大小各自承担。协商不下来可以向法院起诉。如其中涉及违法犯罪由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处理。不赞成停尸要胁。

发表于 2013-3-6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完了,这家伙摊上大事情...

发表于 2013-3-6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方及政府无一人过问死者家属"
政府干嘛来过问你?政府的每一分钱都是全体老百姓的,不是随便拿来做善事的。假如真如网友所说,打杂政府的话,你们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全体老百姓财产的侵犯,因为政府的每一分财产都是全体老百姓的,你打烂了,政府还不是要花财政的钱去修好。

发表于 2013-3-6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打击~!!!关注

发表于 2013-3-6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节哀!相信科学和政府吧!

发表于 2013-3-6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已矣,亲属请节哀啊。。。任何事情都还是要想开点,还是要相信政府,相信法律啊。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3-6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一个律师,准备有理有据,有礼有节地诉讼

发表于 2013-3-6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顶上

发表于 2013-3-6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一定用司法程序解决,否则有理都成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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