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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安: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谁来保护(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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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30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福安旧城改造,阳光工程暗箱操作 被拆迁人有断肠愁,剜心痛(组图)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119424931.jpg[/img]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92313774.jpg[/img] 福安市政府强行,野蛮拆迁的情景.
2003年3月5日,陈焕基位于福安冠后路78号的店铺房屋,没有通知;没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费分文未拿;就被福安市政府强制拆除。随即,陈焕基向福安市起诉:“福安市政府强制拆迁行政违法”○三年六月三十日福安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3月5日对原告陈焕枝后垅冠杭78号房屋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至今,2004年9月30日,陈焕枝的78号店房被强制拆除有一年半载余;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也有十三个月多了,然而,法院判决还是生效而无效!无奈之下,陈焕基9月17日又进京上访,但愿北京上访能给他们个公道的说法! 福安市政府的违法拆迁和湖南嘉禾县的拆迁事件一样,法庭审案台上那柄在普通百姓眼里威力无比的 "锤子"是无法捶平发生在老百姓身上的"不平"的,并且常有“力倾一方”,成为违法行政的"推进器"!——作者手记 之一题 引 房地产管理局凭什么急令搬迁房子? 市政府一纸红头令"收回"民房店产! 福安市冠后路"地段降级"原因何在? 冠后路被拆迁人的困惑:世代居房怎么会产权不明确? 陈焕基:市政府拆迁程序违法该承担什么责任? 开发商:你去告吧,你花十万元告,我花一百万元送! 开发商:算给被拆迁人听的帐 陈焕枝 :我的帐该找谁算? 之一 始于二○○二年六月份(以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公告之日算)的福安市冠后路旧城改造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比较周全,细致的,依法拆迁,"建设福安,造福人民"是福安市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初衷,但面临利益的漩涡时,福安冠后路旧城改造的有权决策人晕头转向,以至于,公
 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的基本法则都置之脑后 …… 房地产管理局凭什么急令搬迁房子
2002年6月6日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一纸措辞严厉的"房屋拆迁公告"要求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必须在2002年7月17日前搬离房屋不得借故拖延或阻挠.
公告(公告内容见附一)将冠后路居民的安逸日子给揽了.冠后路的被拆迁户们知道政府公告是严肃的,绝非玩笑,但心里无法接受和认可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公告.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未经当事人许可,安置,补偿,过度等等尚无头绪,凭什么发布公告急令搬迁?部分被拆迁户质询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被告知,是依据福安市政府文件〈安政[2001]综215号文件〉发布公告,并出示有关文件给他们看,这时冠后路的被拆迁户们才知道--
市政府一纸红头令"收回"民房店产
早在2001年福安市政府在冠后路300多户居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们世居的房屋和赖以营生的店产给出卖了. 文件主题: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安市人民政府收回冠后路两旁旧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将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福安市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商住建设用地的批复
内容写道:
经研究,同意收回城北冠后路两旁旧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31267平方米进行旧城区拆迁改造,并将其中的7280平方米土地作为城市道路建设用地;将239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福安市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住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每平方米为1535.83元,出让金总额为3684万元人民币.
(摘自宁德市政府〈宁政[2001]地79号文件〉和《福安市政府文件〈安政[2001]综215号文件〉》) 当时冠后路的大部分拆迁户们的心里有很多困惑、不解,他们去找市委、政府的领导问惑。0二年七月二日、十二日部分被拆迁人去市委要求和市领导对话,市领导不接待,反而派公安人员强行驱赶她们,有几人的手被警察抓扭伤,见图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9231247778.jpg[/img]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9231416829.jpg[/img]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9231516272.jpg[/img] 他们对福安市领导的作法更觉失望!既然政府不给我们说法,我们有理有法,何不用法律途径来讨回公道?合计之下,陈焕基和部分被拆迁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开发商以:开发商华联房地产公司提供拆迁补偿方案严重违法;被告福安市房管局审查不严,颁发拆许字(2002)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当及发布公告搬迁时间限定不合理等为由向福安市法院起诉.福安市法院开庭审理([2002]安行初字第27号)判决:
一,撤销被告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2002年6月6日公布的房屋拆迁公告中关于搬迁期限规定的内容. 二,维持被告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2002年6月6日公布的房屋拆迁公告中除搬迁期限以外的其他规定内容.[/QUOTE] 冠后路被拆迁人不服福安市法院的判决,向宁德市中院提起上诉,宁德市法院庭审认定:[QUOTE]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并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QUOTE](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宁行终字第97号),随后多次的起诉,申诉但都以冠后路被拆迁人败诉告终. 陈焕基和冠后路的大部分被拆迁人对福安,宁德市二级法院的判决困惑不解,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谁来保护?
福安市冠后路"地段降级"原因何在?
有人给笔者提供两份不同时期福安市政府城区土地定位的文件.给笔者留下很多的困惑? 早在1997年<安政综(1997)88号文件>定位:[QUOTE]冠后路为二级地段,Ⅰ类商业(沿街店面)用地2160.29元/㎡,Ⅱ类商业(非沿街店面)用地1634.58元/㎡;二级地段住宅用地683.82元/㎡。[/QUOTE] 2001年<安政[2001]综243号>文件定位:[QUOTE]冠后路为三级地段(拓宽改造后升为二级)商住用地889元/㎡;修正系数:±20%;幅度:711--1067元.住宅用地659元/㎡,修正系数:±20%;幅度:711--1067元.[/QUOTE] 笔者了解到,福安市这几年房地产价呈直线上升的态势.以福安阳头安居小区为例:2000年福安市阳头安居商品房售价680元/㎡左右;2003年安居商品房价1100元/㎡左右,今年2004年上半年房价1200元/㎡左右,还要有市长的批条. 比较宁德九县市,福安市房地产价格位居前列.福安市政府《安政[2001]综243号文件》市区地段商业等级定位的依据是什么?冠后路的地理位置,环境在福安市区都处于中上的地段,为何会不升反降呢?难道这也是城市建设的需要?! 新华网的一个网友也是冠后路的被拆迁人的一个,他对福安市的地段定位很多困惑?他说,作为具有多年房地产开发经验的福安市政府,竟然忘却了眼下城区最差地段地价已达每平方米近3000元人民币的土地价格行情,而以如此低廉价格出售这块大面积土地?福安市政府在在冠后路旧城改造中,以行政手段制定补偿价,没有站在政府应处的位置上,替房地产商考虑周到,成了开发商的"保姆"!也有人说,福安市的当权人,拆迁还没开始就将屁股坐到开发商的大腿上去了! 冠后路被拆迁人的困惑:世代居房怎么会产权不明确? 笔者了解到在福安后垅旧城改造中,相当部分被拆迁人的世居老房都面临同陈焕基一样的"房屋所有权未登记确认"的新问题.福安市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商以此为籍口对被拆迁人施压!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2002)安房准拆字第011号《准予拆迁决定书》以产权不明确为由,对冠后路37号属于陈焕基的房产做出拆迁货币补偿的决定.陈焕基闹不明白,自打从娘胎里出来前就居住生长的祖宗传下的房子怎么会产权不明确?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陈焕基向福安市法院起诉: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准予拆迁决定书》凭单方(房地产开发商)意见而不顾另一方(被拆迁人)的意愿和利益,决定给予货币补偿,有失公允,也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违法无效,应予撤销. 福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QUOTE]被告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2002)安房准拆字第011号《准予拆迁决定书》后于2002年11月22日送达给原告,陈焕枝于200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焕枝的起诉.[/QUOTE]([2003]安行初字第014号行政裁定书).陈焕枝认为,福安市法院判决有失公道!理由是; 一,37号房屋是有二百余年的祖传房产,当事人还持有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的分房契约,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未登记确权"为由的拆迁决定:不顾事实、行政草率;福安市法院[2003]安行初字第0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陈焕枝的起诉.是不尊重事实! 二,福安公证处勘查不公正.房屋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的现场勘查,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依据. 三,福建建友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既不公平也不公正,仅凭福安市有关部门及拆迁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估,忽略了当时,当地的房地产"市场行情"更没顾及被拆迁方的利益,其评估是给福安市政府及拆迁方披上合法,公正的外衣. 做为被拆迁人,我不会责怪公证处和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他们也要谋利生存,但对这种一边倒的"公证"和"评估"我有权不认可. 市政府拆迁程序违法该承担什么责任? 陈焕基:房子被强拆年余,协议未签,补偿费没拿.法院判决:福安市政府拆迁程序违法.官司赢心更烦. 2003年3月5日,陈焕基的37号房子及沿街78号店面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没有通知,屋里的可移动产还来不及搬,就被福安市政府组织公安,城建,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及开发商福安市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强行,野蛮拆迁。房子被强制拆迁财产没搬被压情景.见下图。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8111813769.jpg[/img]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8111942695.jpg[/img]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1194854284.jpg[/img] 随即,陈焕基以"福安市政府强制拆迁违法"为由,又向福安市法院起诉讼,福安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 福安市人民政府:[QUOTE]对有产权明确的78号适用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3月5日对原告陈焕枝后垅冠杭78号房屋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QUOTE](见附件一【2003】安行初字第41号判决书) 多次诉讼一回胜诉,对陈焕基来说实在不易,他以为可以官司赢了房屋拆迁问题可以得到合理,公平的解决.但随后他去找市政府,政府叫他去找开发商,开发商说,你的房子是政府给拆了,你找政府去!再找市政府,又让他去找房管局……陈焕基说:房子被强制拆迁一年多了,安置补偿协议未签;安置补偿,过渡费分文没拿;现在又把我当球踢,难道我的房子就这么没了?! 2004年6月29日下午18时左右,陈焕基又收到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安房管(2004)14号>关于撤销安防准拆字第011号《准予拆迁决定书》的通知: [QUOTE]我局于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将座落于福安市后垅37号内与后垅37号外(城北街道后垅冠杭路78号)当作产权不明确房屋,作出(2002)安房准拆字第011号《准予拆迁决定书》.现根据[按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决定撤销(2002)安房准拆字第011号《准予拆迁决定书》.特此通知! 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QUOTE]
陈焕基说,房子都被违法拆除一年多了,现在一纸"撤销通知"就可以"撤消"政府违法拆迁的责任和弥补得了我的损失?! 2003年3月5日对我一家人来说是黑暗的日子,尤其是对三个子女的伤害(陈焕基仨子女,男儿是孪生兄弟16岁,小女孩4岁)用我大儿子的话来讲:那是场做不醒的恶梦!那天早上仨兄妹离家上学的时候,家还是完好的,中午放学回家,见到家被毁了,还不懂事的小女孩当即坐倒地上哭起来,"我没房子住了……我没房子住了"哭个没完.他们俩兄弟,当时脸色苍白咬牙切齿…… 坐在边上听的老二插话说,政府怎么可以随便拆人房子?这跟我们在课堂里听到的太不一样了! 陈焕基妻子冯振菊说:自去年房子被强制拆迁后,我们夫妻没时间和心思去管教孩子,还在读初中的老二,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现在辍学了.陈焕基夫妇现在一忧:孩子初中还没毕业今后怎么办?二怕,社会风气不好,孩子被带坏了!他们夫妇的忧患笔者在和他们的短暂接触中便深有感触! 陈焕基弄不懂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发这份通知的意思.然而,让他更不明白的是,七月一日,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又给他送来,[2004]安房准拆字第001《准予拆迁决定书》决定书说:[QUOTE]我局于2004年6月28日撤销(2002)安房准拆字第011号《准予拆迁决定书》,但后垅37号房屋无产权,准予拆迁是正确的……[/QUOTE] 他说,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死不认错,我的房屋未登记确权,但是事实房产,不能否认本人为所有权人.我早在1999 年5 月 29日已经向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房地产管理局还收取登记费,未发给产权证的责任还在于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应由房地产管理局承担全部责任.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翻手云覆手雨,别说当事人不明白,就连笔者这个旁观人也弄不清了!市政府拆迁程序违法该承担什么责任?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
开发商:你去告吧,你花十万元告,我花一百万元送!
今年六月初的一天,开发商叫陈焕枝去谈拆迁补偿的问题,笔者受邀和陈焕枝,冯振菊夫妇来到开发商陈总经理的办公室,陈总经理见到我们,便对陈焕基说,“听说你搬进去(指新建店)是吗?”陈焕枝回答说:“是的,我搬进去了!”他说:“枝仔(陈焕枝小名)你知道不知道这么做是违法的?”陈焕枝说:“我是搬回到我自己的店里,怎么违法?要说违法是你们违法在先.” 他接着说“你(陈焕枝)的房子官司也打了好几回了,法院也判了,结果怎么样?你也该明白了.问题还是要和我们解决的!” 事后,笔者问陈焕枝:"开发商的陈总说,'法院也判了,结果怎么样?你也该明白了'是什么意思?".陈焕枝说:"他(陈总经理)经常对我们说:'你去告吧,你花10万块(元)去告状,我可以花百万块(元)去送礼' 他们财大气粗背景好,的确也如他所言,我的房子拆迁案,几回告下来,后来我赢了,也起不了作用!"笔者找几个冠后路的被拆迁人了解到,他们因拆迁补偿的事,去找开发商,发生争执的时候,常听到那个陈总如此扬言!
开发商:算给被拆迁人听的帐
随后那位陈总经理又给我们做了个概算,我们开发商是为建设福安作贡献的,仅后垅的护坡我们就用了三百多万,给福安市政府的管理费,税费还有其它费用等等,现在估算沿街店面的建造价达到2200元/m2…… 有被拆迁人对笔者说,我们常听到开发商的陈总经理类似的概算,偶而也听到福安市政府的官员也这么算帐给我们听.他们跟我们被拆迁人算这笔帐,我们不明白,也没这必要!
陈焕枝 :我的帐该找谁算?
2004年5月29日在福安冠后路被拆迁户陈焕枝给笔者算他的帐:自二○○二年拆迁开始前,他的店面都有6500—8000元/月的收入,(另还有800元/月的店租收入)生活稳定,衣食无忧,然而自02年拆迁开始,一天的营业额还不到几十元,拆迁让他家生活断源.政府没有给他们实质的关照,房产商的眼睛盯在利字上,心里想得是怎么少赔被拆迁人,而对被拆迁户赖以营生的店铺被拆迁后的生计他们没有考虑太多.这二年多来,他靠打工,干苦力活赚钱,养活一家五口人,还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心力来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商讨公道,打官司,这么长时间花在这上面的诉讼费,误工损失近4万元人民币.他说,我现在全靠借贷过度,这不是长久之计,今后拿什么还贷?我不知道,今后的路该怎么走?! 之二题引 冠后路被拆迁人痛呼:我们的生路被挖了! 拆迁,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黄娇仔:对补偿价有疑,问惑遭殴 林幼梅:五套店面换不到一间回迁安置店! 马谢宝讨公平,开发商恶言相向以死威胁 范石全:软硬兼施迫签协议,想起懊悔不已 倪英容质疑:拆迁补偿协议合理,合法,有效? 钟子荣:开发商以废铁烂铜般的价格强行"收购"我们的沿街地面,按黄金般的价格出售 福建媒体为何集体噤声? 开发商为何拒绝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 法院提前签发的开庭"传票"? 建设法制社会政府更要尊法 之二 冠后路被拆迁人痛呼:我们的生路挖了
陈焕基对笔者讲述,2002年6月26日晚约8时许,我和XXX正在原后垅村支部书记家里,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谈论我们面临的拆迁问题时,几名理着光头的年青人气势汹汹闯入他家里,恶狠狠地威胁道:"你最好不要告,你要钱,还是要命?!"当时那阵式,我从未经历,真给吓瞢了.当醒悟过来向"110"报警后却渺无音讯!笔者问: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对待老支书?陈焕基说:因老书记在后垅村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他们此举,有杀鸡儆猴之意. 此后在实施拆迁中,经常有来历不明的理光头,纹身的青年同拆迁人一道,日夜出没在冠后路拆迁地段. 2002年12月23日下午4时左右,开发商拆除冠后路11号房屋,拆除前大厅大栋时,住户林细梅(女,70多岁)对在场的拆迁办三组负责人说:"我这一户还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大栋是我的,不要拆除!"同时请求拆房工人把屋顶的瓦片重盖好.现场拆迁办三组负责人听后十分恼火,上前推老人肩部,其子林树锦见母亲晃晃欲倒急上前扶住,这时,拆迁办工作人员与开发商雇请的打手共9人,一齐冲上欲打林树锦. 陈焕基路过,见状急忙上前劝阻说:有话慢慢讲,不能打人! 他们见到有管闲事的,其中8个打手又转身围攻陈焕基,林树锦乘机脱身去打"110"报警.林细梅见陈焕基被众打手拳打脚踢,打倒在地,就跪地求饶,但他们仍不放过陈焕基,于是老人不顾老命,伏身陈焕基身上遮护,这些没有人性的打手,连老人也一起殴打,有的从侧部踢打陈焕基,致使二人身受重伤. 陈焕基,林细梅遭殴后,冠后路的部分被拆迁人找开发商负责人反映情况,要求处理赔偿,那位陈姓负责人说:"焕基住哪里?怎么跑到冠后11号房?" 陈焕基说,现在被打伤的部位拉下后遗症,一到晴雨交替天气,就会旧伤复发,疼痛难言.案发至今,凶手没受追究,陈焕基也没得到医疗费赔偿处理! 2004年6月份,笔者近半个多月的调查了解到,自2002年6月福安冠后路开始旧城改造(当年3,4月份开发商就开始砍伐街道两旁的树木)到2003年3月止引发了1人自杀死亡;陈焕枝,黄娇仔,穆阳婶等5个被拆迁人遭开发商雇佣打手殴打致伤;多人受恐吓,大多数被拆迁人在其淫威的震慑下,再加上开发商给被拆迁人一点甜头即:在政府确定的补偿协议价格外,另给一些补偿(几千到十几万元).被拆迁人几乎都是在协议签订几个月才被告知回迁安置用房的价格:安置住房优惠价为1100元/㎡(市场价:1200元/㎡);安置商业用房沿街店面优惠价18800元/㎡(市场售价:20000元/㎡左右),被拆迁人才如梦方醒,知道被:愚弄,欺骗了! 被拆迁人倪英容说:我原有店铺占地面积18.53m2,建筑面积30.64m2,商业用地补偿价3200元/m2,加拆迁补偿金额加其它总共:73411.40元,现在,如我要回购同等面积的安置店面:需要再拿出四,五十万元,这么大一笔钱叫我去那里拿?而不要店铺,我们又能干什么?靠什么谋生?很多原有沿街店面,靠店铺营生的被拆迁人痛呼:我们的生路被挖了!…… 福安冠后路拆迁所发生的一切,让相当部分的被拆迁人忧虑:担心权力和奸商的媾合;害怕法律被权力强奸;害怕财产被不法剥夺;害怕生命被"黑爪"窦息……
拆迁,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2002年11月29日,下午15时左右,年逾60岁的林坤源在他开的饭店附近的游乐场的卫生间里,看到他平生最为惨痛的一幕:他的独子年仅廿八岁的林强吊死在里面. 2004年6月19日,林坤源向笔者诉说了儿子林强自杀身亡的前后过程.经不起开发商多次游说,我未经儿子,老婆的同意,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便在他们单方拟定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名,回家时我儿子看协议书后当即责问我:我们的店面占地11.80平方米,店子虽小但也有500来元/月租收入,你现在把它给签了,才补偿5.4万元,这么点钱拿来干什么用?到时还不够买3平方的回迁店面……你明知我无职业,无手艺,无技术,你让我今后怎么过日子? 儿子不满,老婆责怪,由此便引发家庭争吵,失和,我悔恨签名不和家人协商!细想儿子,老婆的责怪的确有理,我的签字是错误无效的,因为我们夫妻早就有把房产交给儿子的打算,早在2002年6月28日,我和老婆到后垅村委会表明我们将产权转给儿子林强的意愿,村委表示同意,还给我出具证明.2002年8月19日我向开发商提出《声明》: 声明人2002年7月17日与福安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没有产权调换安置店,违背声明人意愿,且未通过产权共有人同意,因此申明协议无效. 但开发商拒绝采纳我的声明. 2002年11月28日开发商叫拆迁办通知我们当晚去找开发商协商给加些补偿款,当晚我家仨人如约来到开发商办公室,开发商的一位陈姓负责人大声诉责,"协议都签了,还来反悔有什么用?最多只能贴三,四千元给你!"我当即表示反对"三,四千元我拿来干什么?买毒药还毒不死人!" 我们一家人嘴笨也说不过他们,弄得很不愉快,回家的路上我们父子发生激烈的口角.11月29日上午,我儿子来我的饭店找我,不巧,我去市场买菜没遇上.直到当天下午大约15:30左右有人跑来告诉我说,林强在马廊那边出事了!当我急匆匆赶到,见到了我平生最凄惨的一幕:我的独子吊在卫生间里,当我上前把他放下来身体已经僵硬了,这对我一个年近六旬的人,真比摘心还痛啊! 当我去找开发商时,他们竟说,我儿之死不关他们的事!的确不关开发商的事?!是我自做主张签协议之过错,我儿子是我害死的!开发商也很"照顾"我,事后给了我加4.6万元的拆迁补偿费,条件是我儿子的事不要再提了! 儿子的死使我们夫妻关系彻底破裂,今年五月我妻子向福安市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拆迁让我家破人亡!今后我该怎么办?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1204058842.jpg[/img] 林坤源儿子林强生前的相片 陈焕基说:林强出事那天,我们二十多人去宁德市上访,下午大约十六时回来,听到林强自尽的恶噩,我惊呆了!他是个老实、安份、热心肠的年轻人,平时街坊邻居有事只要招呼一声他都会热心助人。是什么原因会让他那么灰心绝望呢?在我们看来拆迁就是林强的夺命凶手!我们冠后路的旧城拆迁改造工程,福安市政府和开发商都认为是造福工程,但对我们被拆迁人来说就是“造祸工程”!
黄娇仔:对补偿价有疑,问惑遭殴
被拆迁人黄娇仔(正名黄雪珍)她家的房子是她公公1970年,向当时城关镇申请批准建造的,至今有四十来年的历史.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也以"产权不明确"为由做出拆迁决定:"同意申请人对被拆迁后垅64号的房屋予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准予拆迁决定书》[(2002)安房准拆字第018号])因对房子拆迁补偿价格过低有疑问,2002年11月16日下午3时许,到拆迁办询问,拆迁办接待人态度不善,引发争吵,开发商雇佣打手上前一把抓住头发,将她摔倒地上,拽下一把头发,还朝她腰腹部狠踢两脚,致使头部,腰部受伤!而当时旁边站立的警察竟然袖手旁观.今年6月22日,笔者听她诉说的时候还气愤难消!当时,黄雪珍遭殴送医院疗伤及被拽下的一把头发见下图一,二,三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8112351689.jpg[/img]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8113034124.jpg[/img]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811305777.jpg[/img] 林幼梅:五套店面换不到一间回迁安置店! 被拆迁人马谢宝,林幼梅夫妇是退休老教工.林幼梅说:在拆迁开始时我们以为拆迁是政府行为,因为所有的拆迁文告都是以政府的名义发布,拆迁补偿安置也是政府行文,且市政府办的主任多次上门,分管的市领导还亲自莅临我家,说我们夫妇是国家退休干部,儿,女们也是机关工作人,要起带头作用! 出于对政府的信任,我们没有过多的拖延便和他们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随后我们便后悔了:我们家的沿街店铺面积在冠后一条街位居第一,拆迁补偿倒数第一.笔者走访冠后路拆迁人,证实了她的话. 7月28日林幼梅老师给笔者提供她们夫妇的两份没有时间的拆迁安置协议书(见下图),在林幼梅名下的沿街店房的用地面积:48.99㎡,房屋总建筑面积:147.39㎡;沿街商业用地:40㎡,补偿单价:3200元/㎡;计:128,000.00元;住宅及其他:8.99㎡,补偿单价:659元/㎡,计5924.41元;房屋拆迁补偿:计44658.89元;共计:178,583.30元.(不包刮搬家费). 马谢宝名下的沿街店房的用地面积:163.04㎡,房屋总建筑面积:252.44㎡,沿街商业用地:110.77㎡,补偿单价:3200元/㎡;计:354,464元;住宅及其他:52.27㎡,补偿单价:659元/㎡,34,445.95元;房屋拆迁补偿:252.41㎡单价390/㎡,计68905.20元;共计:457814.40元.(不包刮搬家费,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同时林幼梅给笔者列个算式:沿街店铺共有面积150.77㎡补偿价计482464元+房屋建筑共有面积399.83㎡补偿价计113564元+住宅及其他面积61.26㎡补偿价计40370.36元+暗补价250,000元,若选择产权调换优惠价18800元/㎡(市场价:20000元/㎡)她家五间店面加房产才换回一间47来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沿街店.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81063967.jpg[/img]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810710874.jpg[/img] 没有时间的拆迁安置协议书 马谢宝讨公平,开发商恶言相向以死威胁 2004年6月19日,开发商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一陈姓负责人打电话让马谢宝夫妇去解决问题,他们夫妻对安置店不满意,并说:拆迁补偿极其不公!该公司陈姓负责人一听,大发雷霆,该公司的一群职员拥上,用极其无礼的言语辱骂马谢宝,其中有个姓苏的职员还用指头戳马谢宝的嘴角,马谢宝年近七旬的老人禁不起惊,急,怒交加当即心跳过速,呼吸急促,坚持不住,坐在椅子上喝两口水,便匆忙起身回家后心脏病发,急送闽东医院救治.当天下午马谢宝的子女及女婿们去找开发商,了解情况,也受到他们的恶毒谩骂. 马谢宝大女婿阮培江责问陈姓老板:我家二位老人来你们这里同你谈拆迁补偿的问题,你们怎么能用那么恶劣的态度对待老人?假如我也叫他们的儿女来打你,你会怎么样? 他的话惹恼老板身边哪个姓苏的手下,他骂道:"第二(阮培江排行第二)你耍什么花招?"边用手指戳他的额头.还威胁:"我要叫人用棍子把你打死!"当时被其他人劝阻才没有更恶劣的事发生.阮培江及其内弟,妹们见到这里跋扈横行,蛮不讲理,没有多做待留就回去了,下楼还没跨出办公楼的门,又接到电话威胁:"第二我要叫人打死你!"阮培江接到威胁电话后,马上返回开发商办公室,他小姨子当面质问开发商陈老板,我姐夫一再受到你们的死亡威胁,若是发生问题,你要负全部责任! 陈老板没有否认,只是为自己辩解:我叫他(苏姓下属)不要打电话他不听我的话! 不到一个钟头,连续二次受到死亡威胁,阮培江他们向福安警方报案,也是杳无音信! 范石潮:软硬兼施迫签协议,想起懊悔不已 2002年底开发商要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我当时向他们提出条件:一,由他们施工,建设,我承担建造费;二,把施工图纸给我们,我们按图纸要求,并由他们监督施工,我们自己承担建造费用,建完后把我们店铺的面积归还我们,上述二点他们拒绝了,我再提出要求开发商告诉我回购安置店价格他们也不同意! 当时我想你们连回迁安置店价格的价位,都不让我知道,我也有理由不签协议!开发商和拆迁办的人多次上我家对我软硬齐下,对我说:拆迁是政府决定的事,由不得你,你现在不签,过三,四天把你家的房子给强制了.你现在签了,协议外另给你十万,你不要跟别人提这事!经不起他们两面夹击我只好签了,现在想起懊悔不已! 倪英容质疑:拆迁补偿协议合理,合法,有效? 倪英容说:我们冠后路的拆迁补偿协议的签定,开发商十有八九是靠哄骗,吓唬的手段达成的,如:我家房屋的补偿协议就签了二回,第一回他们来给送来补偿协议书:住房占地面积:131.17㎡,总建筑面积189.45㎡,房屋拆迁土地补偿价659元/㎡,加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等几项加起来共149,747.83元;店铺占地面积18.53m2,建筑面积30.64㎡,店面土地补偿价3200元/㎡,加拆迁补偿金额,搬家加其它总共:73411.40元,看见协议的时候,我恼火并表示坚决反对,我不知道:开发商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和什么人来丈量我的房子? 但他们(开发商)摸准我家里人老实,胆小的特性,跟我丈夫说,房子拆迁是政府决定的事,你现在若肯签协议,我们会在补偿金额外给你一笔奖励,若不签,到时政府强制,你不拆也要拆,还拿不到奖金……. 连哄带吓,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时候2002年7月22日在协议上签了字,当我看到他拿回家的协议真是气昏了头,便骂他:祖宗的家产一夜之间被你败了.事后我也过意不去,知道责任不在他.7月27日我和我丈夫以补偿不合里为由向福安市法院及开发商递交《声明》: 郑松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拆迁补偿协议书》签名无效. 但开发商也不不理睬,八月初的一天拆迁办和开发商一大群人闯进我家,强行拆除水表;挖毁锅灶;拆去屋顶瓦片.我怒责:我的房屋拆迁协议还没确认,补偿安置费费分文未拿你们凭什么拆迁?!在我的拼命抗争下,才停下来. 第二回.2002年十月八日,开发商以我丈夫郑松康"未按期搬迁,属违约行为."为由向福安市法院起诉,2002年10月18日,福安市法院发出(2002年安民字第0888号)传票,但不知何故一直拖延,直至03年元月14日法院一个郭姓法官带人来我家丈量房屋面积,测量后没有告知结果,只听到其中有个人在念叨:房子面积确有少量20来平方米.当时我丈夫以为法院来人丈量应该公平的,会给补加.谁知三天后,2003年元月17日福安市法院便送来《强制拆迁裁决书》,《强制执行到场通知书》我经不起法院的威吓,便和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协议.当然开发商也给我们"一颗糖吃",另加十万元的诱惑也有关系,并再三交待:另加十万元,绝对不能对其他拆迁人说. 钟石荣:开发商以废铁烂铜般的价格强行"收购"我们的沿街地面, 按黄金般的价格出售 7月28日,蓝章翰,钟石荣父子对笔者说:我们家原有店房占地83.61㎡,营业性用房用地:63.51㎡,单价:3200元/㎡;住宅及其他:20.1㎡,659元/㎡;这里要声明:我们的沿街房地的面积,用途都是凭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开发商测量,区分的,我们不知道划分的依据,标准是什么?但知道我们的沿街地皮开发商建成店铺后以20000元/㎡左右出售.开发商将我们视为"命脉"的房屋店产,以废铁烂铜般的价格强行"收购",而后按黄金般的价格出售,开发商以这种手段对待冠后街所有的象我们一样无背景又老实的被拆迁人,大发"民怨"财,是谁给他们如此强横的权力?!在他们谋取暴利,欢天喜地的时候,有多少被拆迁人愁断肠!
福建媒体为何集体噤声?
在冠后路违法拆迁及黑恶势力猖獗的气陷,他们有理难诉,上访无效,有法难依!冠后路被拆迁人想到新闻媒体,多次向新闻媒体反映,投诉,求助于媒介,都如泥牛入海…… 2002年6月有一天福建的一家权威电视台来采访.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120402794.jpg[/img] 采访车停后垅街采访的情景. 被拆迁人们兴高采烈,以为有媒介为他们说话,拆迁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然而,采访车带来的热望,随着记者们的回去便慢慢冷却了……
法院提前签发的开庭"传票"? 2004年6月26日,倪英容给笔者抱来一大叠的材料,其中有三份时间分别为:2002年1月7日,10月18日和2003年元月7日的福安市法院的传票,看见02年1月7日的开庭传票,笔者感到奇怪当即问她:你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在2002年元月份法院就有开庭审理过?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1204444417.jpg[/img] 法院提前签发的开庭"传票". 倪英容说:没有呀!我们是七月二十二日才被骗签订协议,十月华联房地产公司才向法院起诉我们违约,我们不知道法院怎么会把案子给提前审理了?!
建设法制社会政府更要尊法
陈焕基及福安冠杭路的大多数被拆迁户们在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就倚仗法律的手段来维护.然而,福安市政府的违法拆迁和湖南嘉禾县的拆迁事件一样,法庭审案台上那柄在普通百姓眼里威力无比的 "锤子"是无法捶平发生在老百姓身上的"不平"的,并且常有成为违法行政的"推进器"!出现这些现象真的我们无奈,但也有值得我们欣慰的一面,我们中国的老百姓终于敢于用法律来和政府"较真"了! 陈焕基说:我是小商贩,没什么文化,仅念到小学三年级,但我知道社会的一切行为都需按"规则"行事.象我的商业的目的是赚钱,但必须守信,遵法,不守"规则"我的商业活动便无法进行,小店铺便无法开门……,而2001年开始准备2002年施行的后垅冠后街的土地"收回"房子拆迁的福安市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们的没有按"规则"行事,甚至在破坏法则,引起后垅村民众的愤懑,集体组织多次去北京及福州,宁德市上访,并依法起诉,但回回都以败诉告终,且福安市政府和福安市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冠后被拆迁使用了"哄骗,恫吓"的手段各个击破,至今仅剩我一人在挺着,我坚信,在中国私有财产倍受重视的今天,我一定能讨回公道的. 法律,不能仅是制约老百姓,也要制约政府,规范政府行政;不仅是公民守法,政府权力机关更要遵法,否则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只能永远挂在口上,写在墙上!
开发商为何拒绝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
2002年冠后路拆迁开始福安市政府和开发商没有召集被拆迁人协商过赔偿,安置的问题,反是冠后路的被拆迁人多次邀请开发商,但开发商都置之不理.7月10日,我在陈焕基家里,他从那一大叠材料中找出一张《冠后路被拆迁户的公开邀请书第二次》给笔者看,见下图. [img]http://www.xyjj.net/bbs/UploadFile/2004-8/2004811195231900.jpg[/img] 笔者认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开发商拒绝与拆迁人协商是没道理的! 但有人当即提出异议:冠后路的地块是福安市政府出卖给开发商的,拆迁补偿,安置,临时过度等问题开发商早就跟市政府商量好了,联华房地产公司拒绝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有理! 陈焕基说,象你这么说,那也没必要同我们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了. 有被拆迁人说,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地方发展的必然,城市建设拆迁我们不会漫天要价,但要公平合理,让我们明白! 房地产开发商和冠后路被拆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若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对照是份不合法,无效的合同,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检视是份违规的协议书.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当事人代表:陈焕基 联系电话:13706938639,0593-6666257 林三涵 邮箱:sanhan@yeah.net sanhan3@yahoo.com.cn 电话:0591-87274771,87276103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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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30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安行初字第41号

原告陈焕枝(又名陈焕基),男,1962年6月生,住福安市城北冠后37号,现暂住阳头安居15号楼A-101。 委托代理人林其枚,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城南冠杭路。 法定代表人兰如春,市长。 委托代理人林文庆、刘翔光,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焕枝诉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迁案,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楼店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后垅冠杭78号,产权清楚,有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工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据。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没有对78号楼店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也没有对78号楼店作出腾空通知,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2003年3月5日福安市人民政府责令市房管局组织人员强行将原告合法拥有的78号楼店拆除。为此,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78号楼店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答辩称,福安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2月10日作出安政文(2003)76号《对城北后垅37号陈焕枝现有使用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通知》,这一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至于原告提出其冠后路78号房屋被强制拆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①因原告在冠后中拆迁工作中未提出78号房屋所有权证;②公证书已明确“该座房屋37号内为木结构,建筑面积49.65米2”,37号外为商业营业性用房,砖木结构建筑面积为135.22米2,其中商业营业性用房占地37.72米2,结构构建为一般性损坏。所附平面图已标注包含78号房屋;③估价报告已将37号和37号外(78号房屋)面积合并计算清楚。为此可见,在对原告的37号内、外房的拆迁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和不同性质房屋的价格计算上,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2年10月13日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2、2002年10月21日送达通知书;3、2002年10月20日公证书;4、2002年10月29日准予拆迁申请书;5、2002年11月22日准予拆迁决定书;6、送达回证;7、2003年1月18日华联公司的报告;8、2003年1月19日市房管局的申请;9、2003年2月10日市政府76号文;10、2003年3月1日市房管局公告。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房权证城区城北字第0001147号房产证;2、3522023402129号工商户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1-10主要的质证意见认为后垅37号房屋与后垅冠杭78号房屋相隔几十米,78号是有产权证,产权明确。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体现冠杭78号房屋有房屋拆迁裁决内容,因此上述证据是违法的。 本院认为,被告所提供证据1-10没有收集78号房屋产权证,把后垅冠杭78号房屋与后垅37号房屋混在一起,当成产权不明的房屋,造成对后垅冠杭78号有产权证当成产权不明的房屋,证明内容上的错误,本院对这一部分的内容,不予采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证明以下事实:原告陈焕枝房屋位于福安市后垅冠杭78号,具有福安市房权证城区城北字第0001147号房屋所有权证。福安市房管局准予拆迁决定书,福建省建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福安市公证处、发布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市政府76号文等均把后垅冠杭78号,当成后垅37号房屋外,没有收集体现78号房屋产权证。 被告还向本院提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法定职公。 本院认为,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裁决是前置必经的法定程序,对有产权明确的78号适用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规定,因此,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根据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准予拆迁决定书作出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具体行政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3月5日对原告陈焕枝后垅冠杭78号房屋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诉讼费及其他费用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芳 审判员 陈善书 审判员 郑成锦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博

 楼主| 发表于 2004-9-30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采访车停后垅街采访的情景.

[em03]

发表于 2004-9-30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4-9-30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时间的拆迁安置协议书

 楼主| 发表于 2004-9-30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提前签发的开庭传票.

[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4-9-30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冠后路被拆迁户的公开邀请书第二次》

 楼主| 发表于 2004-9-30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几人的手被警察抓扭伤见图

 楼主| 发表于 2004-9-30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被强制拆迁财产没搬被压情景见下图。

 楼主| 发表于 2004-9-30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坤源儿子林强生前的相片

 楼主| 发表于 2004-9-30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黄雪珍遭殴送医院疗伤及被拽下的一把头发见下图

 楼主| 发表于 2004-9-30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安市政府强行,野蛮拆迁的情景.

福安市政府强行,野蛮拆迁的情景.

发表于 2004-9-30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em13]

 楼主| 发表于 2004-10-4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相当部分的地方领导干部抱定:没有暴光的坏事,不算坏事,被暴光了,弄了沸沸扬扬的才是坏事。这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制度的无奈?这大概就是现今老百姓有不平事热衷于找媒体的原因?这也是我常在论坛上鼓噪的主因![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4-10-4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城市拆迁本不可避免,但违法拆迁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房子作为普通百姓的家庭命脉,承载了太多的东西。很多拆迁户并没有因为拆迁而改善居住条件,相反却越拆越穷。拆迁使富裕起来的居民再次沦为城市贫困户的现象值得关注。" [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4-10-4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呼唤无声而痛苦

拆迁之痛,我没有亲历,但我深深地感受到被拆迁人的痛、忧、悲!我为普通老百姓的无依、无助而愤慨!我为呼唤无声而痛苦!

 楼主| 发表于 2004-10-4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福安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谁来保护》中的案例,是经法院开庭审理的(有法院判决书),具备网络论坛发表文稿的条件。

 楼主| 发表于 2004-10-4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动用黑社会式的人员去拆迁、侵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等,完全是公职人员主观故意所为,其危害性、违法犯罪性和对人侵害的恶性程度都大大高于其它责任事故! [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4-10-4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哪一个社会,人们只有首先解决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问题,才有可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方面的活动。公民权利的实现,同样需要有相应的物质基础作保障。实现公民权利的物质基础,一方面要由国家提供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公民的私有财产在公民权利的实现过程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公民权利中,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权利。这三大权利是相互联系、密切相关的。财产权是... [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4-10-4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地方政府组织打着“为民”的旗号,却在行“损民”之事,该级和上级有关领导难道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若是“问责制”岂不成了山村里山民们玩得“鸣铳吓野猪”的把戏?!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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