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女,汉族,现年41岁,农民,古蔺县大村镇阳华村二组人。 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法院于2006年5月20日收到古蔺大村镇“四通煤矿”对大村镇阳华村二组王秋干扰生产说明“大村四通煤矿依法对王秋提起诉讼,近期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四通煤矿胜诉,虽然判决还未送达,但王秋在判决宣布后于2006年5月19日跑到四通煤矿,强行下井,给煤矿安全生产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此假证引发一系列官商勾结冤案)。 事实和理由: 一、2000年古蔺县大村镇四通煤矿在王秋住房下(约60米)处开建煤矿投产。导致王秋住房下沉拉裂,不能居住。王秋多次找四通煤矿和大村镇政府未得任何处理。古蔺县县委书记朱家德也到现场看过并指示要及时处理(房子已解决)。 二、2006年5月20日,大村镇政府公开出具一张假证明与四通煤矿起诉王秋,随后于裁定王秋败诉(未发裁定书)后以王秋干扰生产罪抓王秋拘留15日。在抓王秋上警车大村至古蔺途中,法警王彦用警棒毒打,用脚踢,当时打得王秋下身流血不止,长期腹痛,身体不正常(有人证明)。 三、在王秋拘留期中,于2006年10月16日古蔺法院又将王秋押在大村镇法庭宣判[2006]古蔺刑初字第104号判决书,判王秋妨碍公务罪一年零六个月徒刑。在王秋坐牢期间,父亲王吉华为女儿王秋含冤而死,王秋未见父亲最后一面,可想其景是多么凄惨。 四、2006年11月8日(王秋坐牢期间)送给王秋[2006]古蔺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 五、2007年11月24日,王秋刑满释放后,到古蔺法院讨说法,要“裁定书”传票、庭审笔录等时,法院领导不见王秋,叫法警将王秋推到大门外,指使人员在中午休息时赶造假文书和“裁定书”[2006]古初字第550号(有证据证明)。 六、[2006]年古初字第550号“裁定书”伪造假的理由证据如下: 1、2006年5月24日抓王秋; 2、2006年5月21日法院收到四通煤矿起诉状; 3、2006年5月22日法院受理此案; 4、2006年5月22日下“裁定书”; 5、2006年5月22日法院执行有四通煤矿办公大楼作抵押(当时四通煤矿是租用熊明清房屋办公); 6、2006年5月22日大村法庭开庭审理。 七、2010年3月13日大村镇召开“王秋上访听证会”(当时以王秋上访拘留),2010年3月15日后王秋才出看守所,当事人还在拘留中,没有当事人参加,叫什么听证会,怎样听证。 八、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古蔺县法院、大村镇政府和四通煤矿相互勾结、窜通,属官商勾结,目无党纪国法,任意把老百姓拘留判刑;任意伪造证据、文书和“裁定书”逼死王秋父亲王吉华,给王秋带来财产直接损失上百万元和难以用金钱来计算的精神损失,身心催残,好似49年前“中统特务”行为,面对古蔺法院“目空一切”的作法,王秋只有满腔愤怒,决心依法维权,上访中央,血泪控诉,渴望中央领导拯救人民,扫除一切害人虫,还我一个公道。 控诉人:四川省古蔺县大村镇华阳村二组 王 秋 身份证号:510525196807123047 电 话:13419196560 二O一三年元月三十一日 附:证据 1、裁定书;2、民事判决书;3、刑事判决书;4、大村证明;5、举证通知;6、拘留决定书;7、县委书记朱家德指示;8、大村镇听证处理文件;9、拘留出所证;10、四通起诉状;11、应诉通知;12、大村镇说明;13、逮捕通知;14、拘留通知;15、传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