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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沟油熬火锅底料店主受审 称“从重庆考察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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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bobaow.com/u/76/article/25956.html

http://www.bobaow.com/u/76/article/25956.html ■ 被曝用餐饮垃圾熬制“红油”

■ 涉生产有害食品罪

■ 或处5年以下刑期

为了节约成本,去年7月,雁荡路17号的福辣火锅川菜店被曝光将餐饮垃圾用于熬制“红油”,这些“红油”摇身一变成为顾客食用的“火锅底料”。事发后不久,店主及员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黄浦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昨天,餐厅经营者及“红油”熬制者郑嫔、郑伟双双站在黄浦法院被告席,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名被告对检方的指控事实并无异议。

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做出一审判决。

“从重庆考察来的”

为什么要将餐饮垃圾熬制成“红油”继续使用?

“成本低,味道好。”面对检察官的问题,福辣火锅川菜店经营人郑嫔如此回答。

郑嫔是1975年出生的上海人,投资经营着雁荡路17号的福辣火锅川菜店。庭审中,郑嫔说,用餐饮废油熬制火锅底料所需的“红油”,这一想法来源于一次重庆考察。成本低、味道好的“红油”让经营川菜店和火锅店的郑嫔觉得是赚钱的好办法。

从2012年6月起,郑嫔就指使自己的侄子郑伟用店内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炼制“红油”,并将这些“红油”用于加工火锅底料。“地沟油”就这样堂而皇之地登上了餐桌。

2012年7月,郑嫔到公安机关自首。“我是在不懂法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我很后悔。”郑嫔说。

检方认为,虽然时间不长,但极具社会危害性。两名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根据我国刑法判处其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郑嫔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打电话叫其侄子郑伟到公安机关自首成功,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每两三天熬一两桶

针对检方的指控,郑嫔和郑伟都表示没有异议,昨天的庭审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昨天,郑伟在法庭上坦言,为了学会地沟油的熬制,自己跟一个重庆火锅师傅手把手学的。每两三天加工一次,每次加工一至两桶。“先将餐饮垃圾中的杂质过滤掉,然后添加调料进行熬制”。郑伟昨天这样解释加工过程。

郑伟说,他并没有从中获利,而是听从作为老板的郑嫔的安排。

郑伟的辩护人认为,郑伟听从老板同时也是长辈的郑嫔的指挥,仅仅是参与了加工、制作的环节。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没有从中获利,在整个案件中是从犯,主观恶意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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