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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眉山市 洪雅县 槽渔滩镇政府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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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12月5日槽渔滩政府修建在村民房屋上的形象工程墙体倒塌致2人重伤,事发后多次找到当地政府,政府回答就了一句话“不关政府的事,有意见可以去法院起诉政府”,按照当地政府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老百姓遇到事情都不需要找政府处理,都直接去法院起诉,试问既然这样那么国家还设立那么多的政府部门来做什么?国家只需要设立法院这一个部门就对了。槽渔滩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提倡的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请求尊敬的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和领导及时纠正槽渔滩镇人民政府的错误行为,还伤者一个公道、给老百姓一个公道、让老百姓愿意相信政府的决策,重新给槽渔滩镇人民政府树立其应当有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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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槽渔滩政府太坏了

发表于 2013-1-16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日他眉山政府的妈、龟儿子些地震灾款都会贪污,兄弟你那点算小时,我个人建议写个投诉信到成都市政府。他不得不管,日他妈的老子听人家说,家家户户都有款,每个人几大百 ,一到我们的手里面就只有一户几百了。那对不他妈的说,现在洪雅的日龙包官员太多了。现在这个事情最好是现在习老大刚刚上台,趁此机会大干一番,现在赔钱都不要了,只要把他狗日的贪过钱的争取劳改,整去枪毙。整去农场喂猪~~~~~~~~洪雅政府贪多了哦,洪州大桥才修几年嘛,就不行了,一般桥梁八年以维护,现在我看大桥都快他妈的跨了。~~日日日日日日日日

发表于 2013-1-16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政府的办事能力真的让人心寒   上头的人些你们都看哈  

发表于 2013-1-16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民服务!!!这个政府部门太要不得啦  ! 建议上面的朋友 到新浪微博上去宣传下  利用微博的力量给当地政府瞧瞧“人民”的力量

发表于 2013-1-16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龟儿子砍脑壳的:@

发表于 2013-1-16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1-17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司法途径是要确认责任范围,确定赔偿标准。政府的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发表于 2013-1-18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网友反应洪雅县槽渔滩镇政府不作为的
  回  复

 
 2012年12月5日上午,牟某(槽渔滩镇席草坪村民,买房居住在胜利社区十字街)为满足其子结婚用房需求,拟拆除瓦屋顶改建成现浇屋顶,遂雇请张某、黄某等11人(均没有《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进行施工作业。当日上午11时左右,正在进行拆除作业的张某、黄某从二楼顶跌落至二楼地面上摔伤,胜利社区、顺河村干部随即联系救护车辆,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1月初,两名伤者出院回家。
 事故发生后,胜利社区、顺河村干部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处置。镇政府接到报告后,随即派出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疏散围观群众,责令牟某必须以治疗伤者为重,立即停止施工,防止次生灾害发生。12月6日,镇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询问了现场施工人员,综合各方面证据,得出以下调查结论:倒塌的花格式墙(帖子中所谓的“形象墙”)结构合理,与琉璃瓦斜坡挑檐连接良好,在不拆卸或无其他瞬间外力作用下,不可能会发生倒塌;施工作业人员在花格式墙受拆卸或其他瞬间外力作用发生倒塌时,由于本能反应,迅速往竹制天花板区域躲闪退让,因竹制天花板毫无承载能力,导致施工作业人员踏破竹制天花板跌至二楼摔伤;事故的原因系施工作业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致。 
2007年3月,为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增收,本着自愿的原则,槽渔滩镇政府引导竹箐场镇(胜利社区)住户对房屋进行风貌改造。改造内容主要是门面变白,门窗刷红,墙壁刷白,天沟能做斜坡挑檐的一律做斜坡挑檐。风貌改造验收后,镇政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补助住户总造价的20%。当时牟玉华虽说是外来户,因居住在十字街口,门面位置突显所以纳入风貌改造范围。风貌改造工程于2007年9月竣工,同期改造26户,2008年“5•12”特大地震发生时,被改造的房屋及斜坡挑檐(即网友反映的所谓“形象墙”)均没有出现垮塌现象,截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风貌改造存在质量问题,附近参与同期风貌改造的十余户农户后来进行了房屋改扩建,在拆除风貌改造墙时也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牟某以镇政府引导实施的风貌改造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多次到镇政府或通过电话方式,要求镇政府承担事故责任并解决伤者住院治疗费用。镇政府明确进行了答复“牟某拆除屋顶时所发生安全事故,系未采取任何安保措施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致,镇政府不应负责任。镇政府坚依法行政,对牟某不合理诉求不予支持;若认为镇政府对此事负有责任,当事人牟某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镇政府坚决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特此回复
                                                                                                
                                                                                                槽渔滩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发表于 2013-1-18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现场图片

人员跌落位置

人员跌落位置

人员跌落位置

人员跌落位置

竹制天花板不承重,未铺设木板、安全防护网等安全措施

竹制天花板不承重,未铺设木板、安全防护网等安全措施
未佩戴安全帽施工.jpg

发表于 2013-1-18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要不得了,咋啥事都怪政府呢,自己拆房子没把安全措施整好,不能把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噻

发表于 2013-1-18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要不得了,咋啥事都怪政府呢,自己拆房子没把安全措施整好,不能把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噻

发表于 2013-1-18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真黑暗,出了问题就这样来解释,不得已么,晓得人权么,让外人怎么看,元芳都不知道怎么说政府了;政府部门自己腰包鼓,人民心头痛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槽渔滩镇 发表于 2013-1-18 10: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网友反应洪雅县槽渔滩镇政府不作为的
  回  复

                  读槽渔滩政府的回复“有感”
看完槽渔滩政府对,当地政府修建的形象工程墙倒塌至2人重伤的回复后,情绪是无比的愤怒,同时也感觉到我们的政府是那么的强大,颠倒是非、捏照事实、谎话连篇、欺骗恐吓老百姓的功夫是一流的。
  同时我也在此公正的说明事情的真相。
  由于房屋顶年久失修,出现严重漏雨现象,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无法居住,所以才决定2012年12月5日对屋顶进行简单修缮,以达到不在漏水的目的。而并非槽渔滩政府谎谬的说法是为结婚所用房。 该房屋修建于1992年有房产证,2007年槽渔滩政府巧立名目,多次组织村干部和镇干部对顺河村几百户居民进行诱导,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和施工,在村民的临街房屋面和屋顶修建政府形象工程,结果修建了不到20户,剩下的所有村民就不让政府修了。因为槽渔滩政府的这个形象工程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当时的施工队没有任何施工资质和证书,更没有工程监理。工程完成后也没有进行验收,更没有出示相关的工程验收合格报告。
在这样的事实面前槽渔滩政府还好意思说政府形象工程合格。  该形象工程,修建于屋顶排水沟上的琉璃瓦承重墙为长约13米的镂空墙,在修建上述墙时,政府的施工队未清除排水沟的水和垃圾以及多年累积的青苔直接把砖抹点水泥与青苔垃圾链接 ,照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琉璃瓦和镂空墙都于房屋主体没有任何连接的地方。2012年12月5日上午11时左右,农民工人在搬运木条和瓦片的过程中,该形象工程长达13米的琉璃瓦承重墙瞬间整体坍塌,砸倒施工人员,并将两名施工工人从二楼楼顶砸至地面,随之倒塌的装饰墙砖块也掉落下来,砸中掉落的施工人员的头部和身体,导致两人重伤后昏迷。随即,两名伤者被现场人员送至洪雅县人民医院医治。与此同时,向立即向槽渔滩镇政府报告了形象墙倒塌致人重伤的事故。槽渔滩镇政府接到报告后本来最多10分钟的路程,结果硬是等了近1个多小时后才派人对倒塌的装饰墙进行了简单查看侯随即离开。在此之后,对该事故不闻不问
在修建装饰墙时,槽渔滩镇政府口口声声承诺对该装饰墙进行“终生管理、维修和养护”,但实际上,在修建该装饰墙之后,槽渔滩镇政府没有尽到一点点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槽渔滩镇政府建造的、所有的、使用的琉璃瓦装饰墙倒塌致使两名村民重伤,拖欠巨额医疗费,生命垂危之际,村民向人民政府求助时,不仅没有见到人民政府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是得到一句冷冰冰的答复:“与政府无关”!目前,春节将至,因该次事故受伤的村民和家属在寒风中苦苦的等待着政府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主动承担应当承担的医疗费,挽救受伤村民的生命。但经过多次请愿,槽渔滩镇人民政府的至今仍是冰冷的一句“与政府无关”。槽渔滩镇人民政府上述背信弃义,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让受伤村民和村民家属心寒、后悔相信政府当年的承诺、也让安装了琉璃瓦装饰墙的其他村民感到担心。槽渔滩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各级人民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让老百姓不愿意、不敢相信政府的所作所为。槽渔滩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更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提倡的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请求尊敬的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和领导及时纠正槽渔滩镇人民政府的错误行为,还伤者一个公道、给老百姓一个公道、让老百姓愿意相信政府的决策,重新给槽渔滩镇人民政府树立其应当有的公信力!

发表于 2013-1-3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洪雅县有这样子的政府部门赶到耻辱,真是丢人啊。你说你们做些伤天害理的事情不怕天打雷劈呀?夜路走多了总要遇到鬼,阎王在呼唤你们了,赶紧去吧。

发表于 2013-1-30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伤不起啊。

发表于 2013-1-30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zf 都是为了利益,现在哪里还有人为民的,有几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太落败了。

发表于 2013-1-30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现在政府的公信力何在啊,出了问题不及时解决还互相推诿责任,但求现在的政府官员做事能问心无愧吧!

发表于 2013-1-30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应该弄到新浪上面切···微博一转···不处理都要处理了····
发表于 2013-1-30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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