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不同意生命属于自己,因而可以由自己处置的说法。诚然生命是属于自己的,但不要忘记了自己还对社会、对家庭承担着一份责任。既然承担着这个责任,那么随便放弃这个责任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安乐死应有严格的限制,个人的生命不可由本人随意处置。 据说按基督教的教义,自杀是一种犯罪,而且是一个重罪。 2、在《四川在线》和《四川麻辣论坛》上,看到过激烈攻击安乐死的文章。安乐死是否允许?我认为完全应当允许。在下作为一个花甲老人,对于“人是怎样咽下最后一口气的”是多次见过了。人们常用“无疾而终”这句话。其实无疾而终是极少见的,人基本上都是“有疾而终”(烧死淹死被汽车碾死的除外)的。就我所见,走进人生终点站的过程多是一个痛苦的过程,有的甚至是一个极其痛苦的过程。如相当多的癌症病人临终时……唉,算了,我实在不愿具体描述那种惨痛的景象了。如果承受这种痛苦确有价值倒也罢了,可是我多次看到的,是病人已经灯尽油干,生命已经完全走到尽头,没有任何抢救价值。但即使如此,医生和家属仍然要“抢救到最后一分钟”,此时病人身上插满了各种各样的管子,求生不得求死不得,痛苦万状,完全靠边昂贵的药物和生命保障设苟延残喘。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呢? 第一, 病人无端地多受痛苦;第二,家属无端地耗费大 量钱财,甚至耗尽全家多年来的积蓄,因为这时抢救所用的费用远比平常普通治疗高昂(这些钱若用在疾病初发时,效果可能好得多,且费用极低);第三,社会为此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医疗资源。可其结局是什么呢?只不过是延长病人的痛苦而已。 既然如此,何不如让病人安祥地终结生命? 3、安乐死可分为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对完全失去了抢救价值的病人,停止维持生命的药物和停用维持的设施,让病人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是指医生使用药物结束病人的生命。主动安乐死在国外已有所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被动安乐死比较符合中国人的道德传统。 4、若允许实施安乐死,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贫穷的家庭因无法承受高昂的医疗费用,对不符合安乐的家属实行安乐死;或病人丧失治疗信心,在不具备安乐死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安乐死。所以对安乐死的立法应十分严格。具体设想,这里就不再这里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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