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昌县社保局对<平昌县社保局清算退休金为何采用“双重标准”>的回复》的回复
平昌县社保局:
看到贵局关于对我们所发的题为《平昌县社保局清算退休金为何采用“双重标准”》帖子的回复,感谢你们的耐心解答。但还是有很多地方令人费解。今天再次发帖,因有几个疑问需要请你们再次解答。
其一,既然国家有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可以补交至100%或300%的养老保险,而社保局办理退休金中会出现我在帖子中所反映的真实情况。为啥会出现一部分退休人员可以补缴,而一部分人员不能补缴的情况?难道政策规定只是针对一部分人?你们并未对此政策进行宣贯,为啥我们对这一政策毫不知情?
其二,对于贵局所回复的第三条所述:“绝大多数的人员承担不起单位部分而放弃补缴”,难得你们已经征求到了所有退休人员的意见吗?很显然,你们没有征求过所有退休人员的意见,那你们又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
其三,对于贵局所回复的第四条所述:“请你提供真实姓名,并查阅资料档案。”,难道你们社保局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心里还不清楚吗?还用得着我们来提供?请你们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清查,清除队伍里的部分蛀虫,不要等到我们在适时揭露、公诸于众的时候,到那时就只能让社会来评判。
其四,我们退休人员强烈要求享受国家政策优惠,补缴养老保险,重新清算退休金。有错必纠嘛?!但到时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像某些退休人员那样,为了能补缴到,只能无奈地拿出些银子送?请平昌社保局领导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摸清事实真相,纠正失误,还大家一个公道!
其五,望贵局给予我们满意答复。向各级机关反映问题是每个公民的正常权利。请理解!“如还有什么疑问的,请到社保局现场咨询,我们竭力解释回复。”感谢你们的耐心解答,但我认为还是在这个平台上讲比较好,因为这里公开公平公正。
希阳洪 10月10日
具体发帖请见以下附件:
我们于2012年10月9日在本论坛发的帖子:
平昌县社保局清算退休金为何采用“双重标准”?
平昌某企业最近两年内的退休人员中,最先和最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两部分人员退休金要比中间办理的人员多出几百元或一千多元。他们参工时间、退休时间、单位工资档次都大体一致,为什么退休金相差这么多?
原因很简单!一部分人补交了1990年至2000年的百分之百工资基数或退休前三年百分之几百的工资基数,这样,他们每人最多一次性拿出几千元或一万多元,就每个月可以多拿近千元的退休金。也就是说,他们投入的“成本”一年左右就拿回来了。如果活到八十岁,就可以从国家多拿到十几至二十万元退休金。
是不是所有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到这一政策呢?答案是否定的,当一部分退休人员获知消息去补交社保时,却被告知现在有“文件规定”,不能办了。试问,这个“文件规定”是平昌县社保局“文件规定”还是国家“文件规定”?为什么不公开向全体退休人员宣传?就算有文件规定,也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否则,“文件”本身合法性也值得商榷。平昌县社保局的这种行为,严重剥夺了退休人员对国家政策的知情权。如果知情,知道能领取到更多的退休金,几千元或一万多元,有谁会拿不出?
显然,平昌县社保局在清算退休金时采用了“双重标准”,“双重标准”存在的原因是什么?然而,平昌县社保局相关人员为了区区一点利益,就做出这种挖国家社保资金墙角的行为。那么,“公开、公平、公正”办事原则何在?国家政策法规的公信力何在?以上疑问,希望平昌县社保局能给予答复。
平昌县社保局回复:
希阳洪楼主你好:
关于你发的《平昌县社保局清算退休金为何采用“双重标准”》一贴,现作如下回复:
一、双重标准计发退休待遇一事不存在,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是根据本人缴费金额、缴费年限以及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计发的。
二、关于补缴一说:养老保险的补缴,是根据川劳社办[2004]15号文件《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通知》和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至于你所反映的个别企业职工按100%补缴,是根据川劳社办[2004]15号文件第二款第二条规定: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到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办理,社保局对申报补缴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其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其应补缴金额和利息。
三、关于你所反映有的补缴有的未补缴的问题:根据文件规定,必须本人申报在先,后提供了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领工资基数(工资表原件),低于缴费基数的,可按实领工资进行补缴。 其补缴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绝大多数人员承担不起单位部分而放弃补缴,再则,补缴后回收缓慢,部分职工不愿意补缴,补缴金额最低都要2-3万元,不存在“一次性拿出几千或一万多元”。要全部收回所补金额,提高的退休金,大概要9-10年左右才能收回成本,根本不存在楼主所说的“投入的成本一年左右就拿回来了”
四、关于你所反映 “一部分人补缴1990年至2000年的百分之百工资基数”的问题,请你提供真实姓名并查阅资料档案,核实后确有错误的,立即纠正。
七、如还有什么疑问的,请到社保局现场咨询,我们竭力解释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