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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574|评论: 24

李友谋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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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0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此感谢我的二位代理人(他们都是70岁左右的老人),感谢广大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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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0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判决书我只看了前2页,没仔细看。站在我一个法盲的立场上。有诸多问题:
   第一,在陈述事实时,法院说的是这个帖子的李友谋发的,根本没说是转发的。原创和转发有本质区别的。

   第二,法院先把李友谋和杨彪之前的纠纷说出来,照这样顺理成章就是李友谋是报复杨彪才转发的帖子。这样对公民的思维起严重的干扰。根本没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处理此案。

    前2页我只发现了这2点。希望大家补充。

发表于 2012-9-3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如果没有了公平正义,还有什么家?还有什么国民?权就是法,法就是权,弱者被宰杀,强者生存,当弱者全被杀光时,那时候强者也是弱者,最终的结局就是大家都完蛋!只不过是我先死你多活了几天而已!!!!!!:lol

发表于 2012-9-30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P;P;P

发表于 2012-9-30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同学 这次是不是因为请了70多岁的老人切,把红二代吓倒了:lol

发表于 2012-9-3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双节快乐

 楼主| 发表于 2012-9-30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晚上因为设备的原因照片效果差,现在重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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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0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人一种守株待兔的感觉,1月份报的案,没有抓住原发帖人,就把枪口瞄准了2月份转帖的李同学。报案有没有时效问题。如果这样那些当官的都可以此为借口先报案,只要有人对他不利不管过了多久都可叫公安抓人。好恐怖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9-30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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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0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判决书给人的印象是:李友谋只是胜了70%;嘉陵区公安分局也胜了30%。而且是李友谋对袁彪有报私仇之嫌疑......:dizzy:

发表于 2012-9-30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此判决书而言,真有愧法院前面“人民”二字,明显是的偏袒被告。
发表于 2012-9-30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

发表于 2012-10-1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友情提醒平民:看帖勿罔加评论,小心被拘留5日。

发表于 2012-10-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彪2012年1月13日报案就知道了2012年1月17日南充市政法委纪委对他的调查结论

发表于 2012-10-1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看似赢了,实质还是输了,因为在事实认定上认为拘捕是合法合理的,只是在程序上有问题。很明显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问题,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袁院长租房后,被各大媒体以“偷情”为题进行大肆宣扬。南充市公安局并没有到处进行调查、抓人、拘人,而只对南充境内的李谋友和莽娃进行了抓捕,并认定为情节较重的侮辱,显然有失公平,公正之嫌疑。给人的感觉,因为我是这儿的父母官,我就可以拘捕你。如果说南充市公安局没有这侦破能力,更是自欺欺人之谈,许多报刊转贴,有的是用了报刊的名,有的是用了记者名,这些为什么就不是情节特别严重被拘捕,所以我认为这官司还得重打,这不是个人的事,是南充网民的面子问题。

发表于 2012-10-1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荒诞的判决。
发表于 2012-10-1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判决明显是各打50大板,公安有错,李友谋也有错:lol:lol:lol但李友谋就是有错也好象是要袁哥向法院去起诉李友谋,不是公安从新作出处罚样:lol:lol:lol

发表于 2012-10-1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比葫芦官判葫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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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3岁娃 发表于 2012-9-30 13: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未卜先知的袁已经不是人了

他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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