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优惠票政策:1、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学生。2、60周岁至69岁的老年人。 二、 免票政策:1、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3、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83号) ………..一、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门票价格政策标准: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上述规定对青少年等给予票价优惠。
各地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的门票价格优惠幅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优惠幅度已达到上述标准的,仍按地方规定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川办函[2004]172号 ………..二、老年人进入全省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门票实行免费;老年人进入全省国有或国家投资主体的风景区,60周岁至69岁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收门票;老年人进入收取门票的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美术展览馆,门票给予半价优惠。
………..十二、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1]18号)同时废止。此前发放的四川老年人优待证继续使用、效力不变。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七年一月九日
……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四川省内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和风景名胜古迹,免收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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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主席令第40号)
(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 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NO:SC08072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文物古迹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
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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