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块钱骗走5个亿的奇案
数亿国资与万名职工的困境
这是10月金秋的一天,经过夜间的细雨之后,成都市在灿烂的阳光中透着清澈。穿过熙熙攘攘的人群和高楼大厦,几名全国及省、市人大代表来到一栋灰暗的旧楼里去参观李玉峰老人的家。李玉峰家里除了几件破旧家具和一台破旧的电视机,几乎什么都没有。让人感受到了城市贫困人口最真切的一面。
年过七旬的老人李玉峰,几年来贫穷到常常要寻他人丢弃的盒饭来充饥。李玉峰参加过上世纪五十年代抗美援朝那场战争,在保家卫国中留下了二等残废。退休前,李玉峰是成都市纺织品公司的行政科长,他说没有想到晚年会变得如此贫穷。
很难想象,在经济经过长时间高速成长后,今天仍然会有李玉峰这样贫穷的职工;更难想象的是,有着李玉峰这样贫穷职工的成纺公司,却眼睁睁地看着自己位于成都市最繁华的商业口岸,春熙南端逾2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还会因10年前的一个横跨辽、粤、川三省的连环诈骗大案至今没有解决而被诈骗犯的同伙强行霸占着。
过去10年来:鞍山轧钢厂上亿国资被骗,成千上万钢铁工人及家属的哀怨一直在破败的厂房和凄凄荒草上游荡;
过去10年来:深圳物资集团被骗的松山电厂上亿股权和2.56亿人民币还被诈骗团伙强占着;
过去10年来:仅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被骗子霸占的大楼,已日积月累地堆积了成纺公司没能收取的过亿元房租。
……
悲剧10年来,就这样真实的发生在成都、深圳、鞍山三地近万名国企职工身上。
一、2块钱诈骗走1个亿的故事
灾难最早是从鞍山开始的。据鞍山市冶金工业管理局1996年第53号文件披露,早在1985年11月,当时辽宁省鞍山市冶金工业管理局下属国有企业鞍山轧钢厂与林龙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兄弟林少华任董事)的香港五丰祥公司合作。成立中外合资千丰企业有限公司,双方采用鞍山轧钢厂生产的钢材由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经香港五丰祥贸易公司销往东南亚,货款再由五丰祥公司返还给千丰公司或鞍山轧钢厂方式合作。一年后的1986年五丰祥公司便采取逐年减少应付销货款的方法,使截留的销货款逐年增加,林龙对鞍山方催收货款均支吾搪塞,至1996年6月份,林龙与鞍山突然中断联系、五丰祥公司人去楼空,强行“吃掉”鞍山轧钢厂钢材货款本金人民币9750万元。加上资金利息等间接损失,鞍山实际被诈骗1亿多元,最后鞍山轧钢厂竟被骗得连追讨货款的办案经费都无力支付。致使该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导致工厂破产倒闭,在长满荒草的工厂里,上千名职工接受着下岗和生活无着的悲惨结局。以此次诈骗的巨额钱财作为本钱起家,“林氏兄弟”诈骗团伙“投资汕头松山电厂,并以电厂为诱饵,变本加厉诈骗深圳物资集团等有关国企约4亿元人民币。
令人可笑可叹又可悲的是:据深圳警方查实,林龙、林少华两兄弟是以每人1元港币共2块钱港币注册的香港五丰祥公司,开始到鞍山诈骗起家的。林氏兄弟利用当时一些地方官员对港商的盲目轻信,空手套白狼的诈骗轻易得手,并积累了接着诈骗深圳、成都的资本金与经验。据说林氏兄弟最初利用2块钱港币的皮包公司去鞍山搞中外合资时鞍山市的许多地方官员还举行盛大欢迎仪式,进行了高规格接待。
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等司法机关了解到:林龙、林少华兄弟,广东惠来县人,均出生于广东汕头市,初中文化,在汕头读小学与初中,并下过乡,七十年代末偷渡到香港定居。犯罪嫌疑人:林龙,1951年10月26日生,男,汉族,住香港地利根德阁40楼,系香港五丰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香港身份证号:H3451717(8),1996年7月从香港逃往国外,1998年11月1日批准逮捕,已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予以通缉,现尚未抓获。
林少华(林龙胞弟),男,1959年8月31日生,汉族,居住香港北角港运城大厦三座23G,系五丰祥集团下属威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香港身份证号:H038939(2)。1998年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1999年6月28日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980年代林氏兄弟便凭借其对大陆的了解,返回大陆以“港商”身份进行诈骗。便有后来新华社北京2001年10月7日电称,林氏兄弟凭2元钱诈骗起家,先后与同伙在深圳、鞍山、成都诈骗侵吞多家国有大型企业的资产人民币5亿多元。林少华在罪行败露后于1996年从成都畏罪潜逃,后被深圳公安局抓获,2002年9月5日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1999年8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悬赏3万元发通缉令通缉林龙。认为林龙伙同他人以投资为名,高额利润为诱,诈骗深圳物资公司、深圳物资运输公司2.56亿元人民币后潜逃。
林少华、林龙深圳连环诈骗揭密
最近,随着林少华诈骗案的一审判决,林少华、林龙在深圳等地诈骗数亿国资的黑幕逐渐开始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了,
近日,警察在深圳调查发现,该案在侦破与审理过程中斗争的艰巨、复杂性确实让人难以想象。目前,林龙、林少华犯罪集团数名案犯还逍遥法外,数亿国有资产被转移至境外,被关押的林少华竟在深圳看守所中猖狂叫嚣,要用两千万元来疏通关系,收买腐败分子为其开脱罪责,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再流失的深圳市公安局内保分局竟成被告,竟然在汕头一审败诉。为此,国家公安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作出批复支持深圳公安保护国有资产工作。
七十年代偷渡到香港的林龙、林少华兄弟摇身一变,在1991年又以“港商”身份来到深圳,开始与深圳物资集团秘密洽谈合作事宜,许诺只要深圳物资集团出资500万美元与他合作建设汕头松山电厂,就可在今后5年内不管电厂盈亏,每年获得21%的高额利息,为此林龙还承诺可用他在松山电厂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面对天上掉下的巨大馅饼,深圳物资集团原总经理陈土寿和原董事长欧炳进都认为赚钱已是铁板钉钉。据原深圳物质集团董事长欧炳进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当时就是有个幻想,就是电厂你走不了,你到时候你跑了,电厂你是背不走的嘛”。于是500万美元资金便很轻松地从深圳物资集团的账上划到了林龙的手中,紧接着林龙又以合作建设松山电厂二期的名义再次借走人民币3000万元整。结果深圳物资集团血本无归。1996年案发,深圳物资集团才发现林龙用来作为抵押的电厂竟然也抵押给了他人,且资产也从林龙、林少华手中无偿地转让给了其另一兄弟林少毅。而此时的林龙已通过合作经营、信用证融资等方式,利用60份虚假合同轻松地从深圳物资集团骗走了2.56亿元人民币,林龙本人也携带诈骗来的数亿巨额国资潜逃于加拿大温哥华至今。
1996年11月20日,松山电厂的法定代表人由林龙变更为林少毅(林氏三兄弟的老二)。1992年6月13日至7月17日深圳市物资总公司通过银行电汇的方式汇款五笔共人民币1250万元到松山电厂。
经深圳警方侦察结果显示:1991年至1992年林龙代表五丰祥贸易公司同深业物资公司签订多份协议书,约定将深业物资公司的500万美元和3,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松山电厂。1992年6月,根据协议及林龙要求,深业物资公司汇出人民币1,260万元给松山火力发电厂,1992年底电厂建成发电,1994年至12月,林龙利用担任松山电厂董事长职务之便,指令从松山电厂汇出人民币1,370万元到河北省新悦港务有限公司作为林少毅的香港悦富能源有限公司的投资款。1991年11月7日,林少华利用其四川锦丰纸业有限公司董事身份,未经董事会同意,到深圳市物资运输工贸公司,以合作经营高级卷烟纸的名义签订合同书,后林少华写出划款书将深圳物资运输工贸公司的港币7,275,802元转付到深圳南方工程开发公司,作为中国电线电缆(香港)有限公司(林少华的个人公司)购买金通大厦B座二层房产的部分购房款。1992年12月,林龙、林少华合伙将上述房产出售,得款人民币28,650,571元。其中2,200万元经中山市富华酒店转往香港林龙指定的账户,余6,650,571元转往汕头世贸厂房开发公司,1994年二月又从世贸厂房公司转往松山电厂。
据深圳物资集团公司纪委书记邱春来介绍:“林少华、林龙一共与深圳物资集团公司下属的运输工贸公司和深业物资公司签订了60份虚假合同,而这些合同却从来没有真正地履行过,其目的就是全部是为了骗取这个款项。例如1991年林少华以经营卷烟纸名义骗得深圳物资运输工贸公司港币7,275,802元后,1993年林少华之兄林龙出面假腥腥的与深圳物资运输工贸公司签了一纸空头的还款协议后,就再也无下文,这一花招实质是为掩盖其诈骗事实的欺骗手段,掩盖恶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拖延罪行暴露时间。怕罪行过早暴露,影响赃款往境外转移活动,是为将诈骗赃款尽多的转移到境外而实施的一种欺骗掩护手段而已。”1996年7月,林龙从香港潜逃加拿大温哥华。1998年,林少毅也潜逃出境。
官僚腐败导致巨额国资被骗
近日,警察在深圳采访发现,林龙、林少华一伙以香港五丰祥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深圳物资集团下属的深业物资有限公司在1991年11月26日签订《合作投资汕头松山电厂协议书》,1992年4月28日签订《合作投资汕头松山发电厂补充协议书》等等四十余份经济合同中,都有这样的共同特点,一是回报丰厚,无论林龙盈亏如何,深圳物资集团都可获得18%到21%的高额利息,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合同却并没有执行,也就是说这些合同只是林龙高息借贷的一种幌子,为法律所不允许;二是林龙要求的付款对象极不符合财务规定,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深圳物资集团竟然能按照林龙的要求,将这笔高达600万元的巨大款项直接打到一家叫碧雅商店的个体工商户的头上,而它与林龙却并无任何经济往来。面对这种种疑点,任何稍有业务常识的人都能看出其中的猫腻,然而不知为什么当时的公司负责人欧炳进、陈土寿却能签字表示同意。按深圳金地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张楠先生的说法:“其实在签订这些合同的时候,如果说能够经过法律专家或者律师甚至公司法律顾问的审定,象这样的活动是肯定通不过的。”
深圳物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刘曙彬对记者说:“我们原来的公司负责人鸥炳进和陈士寿在任何一次班子会上和这个工作交接上,都没有讲过跟林龙合作的这个事情,从来就没提过,一直到这个事情不可收拾了,那个时候才在班子会上提出来,这中现象是极不正常的”。
然而让人感到更不正常的是,在与林龙签订这些合同的前后,深圳物资集团也没有对林龙所投资的产业和他所做出的承诺前去进行调查核实,以至于案发后深圳物资集团才发现此时林龙所有的资产几乎都以变卖,转让和套现,他所有的承诺也都成了镜中花、水中月,林龙本人更是潜逃国外,面对这些本可以筑起的强硬防线,当时的集团负责人鸥炳进和陈土寿却为何不设防呢?
原深圳物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鸥炳进向中央电视台记者承认:“我有官僚主义,严重的官僚主义。”对鸥炳进的这种回答,记者反问这难道仅仅只是官僚主义吗?对此鸥炳进没有正面回答。他说,作为深圳物资集团公司的原任董事长,他一直就被蒙在鼓里,因为在这起诈骗案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是由当时的集团公司总经理陈土寿一人包办的,几乎所有的款项都是陈土寿一手划出的,他的失职就在与没有把这些工作一一抓细,以至于让林龙、林少华一伙钻了空子,现在他已被法院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陈土寿也以同样的罪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采访中,央视记者发现,虽然鸥炳进和陈土寿早已被判了刑缓期执行,但日子还是过得比较舒心,就拿陈土寿来说,有人反映目前他仍然是坐好车,开酒楼,做着大宗大宗的煤炭生意,过生日请客也是一请就是二、三十桌。然而,1996年深圳物资集团新的领导班子上任后,为了追回其下属深业物资有限公司、深圳物资运输工贸有限公司的被骗2亿多元国有资产,将林龙、林少华一伙骗子绳之以法,而卧薪尝胆坚持不懈。
本案的发生,给成都、深圳、鞍山等地涉案国有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企业效益下滑,职工下岗,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此,各级领导十分重视,包括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张高丽等领导对该案做了重要批示,深圳市公安局领导认真贯彻上级领导指示。指令经侦、预审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将此案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侦察开展工作,经多方艰苦努力、侦查布控,于1998年2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林少华抓获,后专案组民警加班加点进行了大量的审讯,调查工作,查明了案情和主要赃款流向,依法扣押、冻结了林龙、林少华、林少毅及其公司在深圳市金田大厦、金通大厦、华丰公司、汕头市松山电厂、华林公司、成都市友谊商店、友谊物业、成都娱乐、银丰房地产公司、秦皇岛市新悦港务公司的部份产权和股权。
早在1997年,深圳市公安局发出全国通缉令,面向全国公开通缉诈骗首犯林龙,1998年国家公安部又向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通缉林龙,1999年,深圳警方为此又再次发出有奖通缉令,规定凡能提供林龙的追捕线索或者直接协助抓获林龙的,将会获得巨额奖励。
2002年1月29日中共深圳市纪律检察委员会副书记、深圳市大要案领导小组分管负责人周林祥与中共深圳市纪律检察委员会二室主任杨宏同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犯罪嫌疑人林龙、林少华一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高息引诱,部分履行合同方式诈骗巨额国有资产,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特征,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典型,诈骗金额巨大、性质严重。深圳物资集团公司涉案责任人员陈士寿、欧炳进已被判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保护国有财产的合法权益,打击经济犯罪,我们将继续旗帜鲜明的惩治腐败和犯罪行为,加大追捕力度,将该案主犯林龙抓获归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林少华在深圳、成都等地诈骗国有资产的罪行进行审判,对林少华一伙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初步统计,林龙、林少华犯罪团伙从1986年开始,先后在鞍山诈骗本金及利息1亿元多人民币,致使鞍山市轧钢厂破产倒闭,上千国营企业职工下岗失业,林龙、林少华诈骗团伙靠此款作本钱起家,投资汕头松山电厂,又以松山电厂为诱饵变本加厉诈骗深圳约四亿人民币,诈骗成都近两亿元人民币。
引“狼”入室的腐败黑幕
1993年3月12日,是成纺公司灾难的开始。这一天,成纺公司与威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成公司”)签订成立“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店公司”)的合同书。
这份合同约定,新建的商店公司,注册资本为1,328万美元,其中成纺公司、威成公司各持股50%。成纺公司以新建的,位于成都市最繁华商业区、春熙路南端的友谊大楼A座(以下简称“友谊大楼”)作为合资投入。此座大楼,由成纺公司职工积数十年的资金积累,并向金融机构借贷8000余万元修建而成。早在签订合约之初,此幢楼市场价值已超过亿元。
与成纺公司合作的另一方,威成公司应以664万美元的现金作为自己的合资投入。
同大多数被骗的受害者一样,当初成纺公司的主管者也被合资艳丽的前景所迷惑,轻易地认可了由威成公司法人代表、“港商”林少华担任商店公司的总经理,并独自承包经营合资公司。然而,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上的漏洞,使得披着“合资”外衣的恶狼乘虚而入,并由此开始了疯狂地吞噬巨额国有资产。
1993年4月23日,在一阵折腾后,“商店公司”的营业执照便被成都市工商局核发了,林少华也开始了他的施骗。
根据后来有关部门所做的调查,早在来成都成立“商店公司”以前,林少华和其兄林龙就以合资办公司的名义,骗取了国有企业深圳市物质集团公司2.56亿元、辽宁鞍山市轧钢厂1亿余元,所以,披着“合资”外衣的林少华,对诈骗成纺公司国有房屋及其收益更是张开了血盆大口。
林少华走出的第一步是,把自己作为股金的所谓出资款664万美元转入“商店公司”后,又马上转回自己手中。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从1993年5月到1994年9月,当林少华分7次转入664万美元到“商店公司”账上,在登记作为他的股权投资记账后,林少华又分10次,以“付款”的名目,将其中663.9万美元转回到自己手中和用于归还他以前的欠款。“商店公司”资本账上实际上只有1,000美元,是林少华合资公司的投入。
“精明”的林少华,甚至做到了在每一次将一定数额的美元汇到“商店公司”账上后,又再到转回自己手中,中间用掉的时间没有超出过一周。
收回自己的“投资”后,继续骗,是林少华必然走出的第二步。
1993年至1997年,林少华及其同伙,以“商店公司”的名义伪造贷款文件先后向成都的多家银行总共贷款2.6238亿元,归还贷款2.0088亿元,剩余的6,150万元被林少华侵吞。
利用担任“商店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利,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从“商店公司”中最大限度的“挖掘利润”,是林少华要走的第三步。
早在商点公司开始经营前,林少华就成立了两个方便自己从“商店公司”往外“洗钱”的公司。一个叫银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一个叫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娱乐”)。
林少华亲自出马,肩任了这两个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分别持有45%和40%的股份。
“成都娱乐”是以经营酒楼、夜总会和桑拿等业务的公司。林少华通过这个公司来“洗钱”的方式很直接:从1993年开业到现在,“成都娱乐”就无偿地占有、使用了成纺公司友谊大楼7,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仅截至2000年,“成都娱乐”累计应支付给友谊大楼的房租就超过4,000万元,但在林少华的“协调”下,成都娱乐自开业后,就没有缴纳过一分钱的友谊大楼房租。
侵占数以千万计的房租后,“轻装上阵”的“成都娱乐”快乐地享受着暴利,但贪婪的林少华并没有知道什么是满足。他凭借自己可以操控“商店公司”的财务大权,仍然在“商店公司”的财务账上,把“成都娱乐”应付数千万元友谊大楼房租的事实,变成“商店公司”倒欠着“成都娱乐”1,929万元。通过“成都娱乐”,吞噬掉友谊大楼巨额的资产收益后,林少华并没有忘记要通过银丰公司,来签订虚假的债权、债务协议。银丰公司在1993年、1994年、1995年,三年中总计向商店公司借款1,178万元,仅在1,995年归还过50万元。但在林少华的操控下,“事实”却又一次变成了商店公司倒欠银丰公司650万元。
林少华实施上述系列诈骗行为时,几乎没有遇到什么阻力。他之所以敢于这么肆无忌惮,漠视国家经济管理的法律制度,或许他认为自己并不“傻”,他有自己的“靠山”。
据言,此前曾有成都市公安局某副局长在成都娱乐担任副董事长,数名公安干警与某省级领导之女在林少华的公司领钱,充当保安部长。
仅有初中文化的林氏兄弟巨额诈骗缘何屡屡得手?记者了解到:注册资金仅2块却头顶“港商”光环的林龙,初到鞍山便受到当地要员的隆重接待;在深圳举目无亲的林氏兄弟以高息为诱饵勾结国企领导施骗,案发后收买利用深圳法院退休院长等政法干部为其说情,帮助其开脱罪责,竟在狱中叫嚣要用1000万元平摆平此案;在成都,林少华公开宣称:“我在四川不认识一个人,在花了1000多万元后就有了很多有权有势的朋友。”
五、一纸复印合同骗走价值数千万元国土
如果不是面对铁的事实,记者绝不会相信,价值数千万元的成都春熙路口黄金口岸的国土使用证仅凭一纸复印合同和超低价格就轻松被划入“私人领地”。近日,记者在对“成都亿万国资流失案”的深入采访中惊人发现:坐落于成都市春熙路口的成都市纺织品公司 4,300余平方米、价值数千万元国有土地,竟被以林少华为首的诈骗团伙凭借一纸复印合同和180万元的超低廉价格全部划为“私人领地”。
据当事者成纺公司反映,1995年,当成纺公司按照相关程序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办理新竣工的成都友谊商场大楼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突然查出公司所属两座建筑物根基土地的使用权,不知什么时候不翼而飞。有关部门告之,这宗土地早在1993年7月已全部出让给了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这一突如其来的消息让人惊讶不已,究竟是什么人使成纺公司独资修建的两座大楼成为空中楼阁?
据当时的经办人回忆,林少华与成纺公司达成合资协议是在1992年初,原双方签字盖章的“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第四章第七条为:“合资公司的开发经营范围是:商住楼开发、境内外出租、餐饮、娱乐、商业零售。”而现在在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外经委、成都市国土局查出的该合同复印件上,此条已更改为“在成都市上东大街1-17号,走马街57-73号范围内建成都友谊商场以及商住楼开发经营。”
这一小小的改动,却使这家公司扩大了开发项目,增加了土地面积,国拔土地性质权属也随即发生了变化:首先是把成纺公司独资修建、已竣工并不属于合资范围的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贸易中心批发大楼和成都友谊商场大楼的国有土地囊括其中,而这两座大楼先后建于1984年和1991年。再就是使与合资企业毫不相干的国土变成了合资企业的开发用地。
让人惊奇的是,在工商档案、国土档案和外经委合资文件档案里,未见到合同的原件,保存的都是合同复印件,而且是与原合同文字不相符的“赝品合同”的复印件,仅以此为据就划走了位于繁华黄金商业地段、价值数千万元的国有土地。
当时的经办人向记者出具了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当时双方在成都岷山饭店签约后,港商林少华以需要公证和有熟人办理合资企业执照为由,把所有合资合同原件全部拿走。至于后来在工商、国土、外经委存档的合资合同复印件相关条款是何人更改,又是何人指使的,不仅中方当事人一概不知,连工商、国土等管理部门的人也不知。
于是才出现了这一奇怪现象:所有办理合资企业批准登记和土地管理机关所存档案中,该合资合同书全部为复印件,至今中方没有找到一份原件。
记者在走访成都市有关部门时曾询问:将这宗土地使用权全部出让办理给“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是否经过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其主管部门的同意?是否意味着原土地使用者成为了非法使用者?是否有“一女二嫁”之嫌?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未作正面回答,只是反复强调:成纺公司与威成(香港)有限公司合同书上(指“更改后的合同书”)的开发范围就是这样表述的,我们理解应是成纺公司同意的。记者又问:在办理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所有档案中,成纺公司及其主管局并没有出具放弃这宗土地已开发部分使用权的书面材料,对此,有关部门应不应当核实?对方未作正面回答。
有关资料还表明,林少华当年从申请到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全过程出现了多项违法违规的行为:在林少华与成都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九条清清楚楚写着:土地出让金总额为3,643,355元。而林少华仅交了一半,即180万元后就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明显违规。
该合同的第十条规定:“乙方(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5日内,依照规定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者(成纺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拆迁单位(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上交市国土局注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而事实上原土地使用者成纺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没有注销,而且矗立在那片土地上的两座新建大楼也没有拆迁。
在这份合同上签约的甲方是“成都市国土局”,乙方是“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的是“林少华”。而当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中方董事长李恕人,不是林少华,由他在合同上签字,应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林少华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备注中,记者还看到以下表述:“请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成都市国土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可这家公司修建的工程1996年底土建及配套设施基本完成,2000年底才综合验收。然而林少华竟然在1993年7月12日就取得了“土地使用证”,从签约到取得土地使用证前后仅用了17天!
"成都娱乐”圈钱的权色游戏
2002年7月份,记者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最繁华商业区的春熙路南端走马街口友谊大厦A座采访时,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职工代表与友谊大厦A座的管理员对记者介绍说:“这些年来,该大厦成都娱乐公司所属桑拿、夜总会排污管道经常被用过丢弃的避孕套堵塞。”这名不愿透露姓名、害怕遭遇报复的管理员对记者说:“五楼夜总会每晚都有三二十个小姐在里面做生意,一个叫赖春明的妈咪在这里对每名小姐收钱抽头,据说在里面接过客的小姐都要被抽50元,外边扫黄越打击得严,里面生意越好。虽然五楼夜总会连消防验收都不合格,但还是照常在营业,来这里玩小姐的人都说这里档次高、设施豪华很安全……”
成都娱乐的“光明历史”,追朔这个由“港商”林少华(参见元月8日本报《成都亿万国资流失惊爆重重腐败黑幕》)筹建起来的成都娱乐有限公司的历史,就不难发现这起成都亿万国资流失案的惊人内幕。
1993年2月26日由林少华控股的成都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威成公司与成都宏源实业公司、成都蓉光企业有限公司达成《关于合资成立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用友谊大厦(A座)第五至第七层经营娱乐服务业,并议定成都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30%股份,香港威成公司占40%股份,成都宏源实业公司占15%股份,成都蓉光企业有限公司占15%股份,合资经营40年。据成都市检察技术鉴定中心实际查证,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1349.6万元,其中蓉光投入200.8万元,威成投入540.6元,银丰投入405.5万元,宏源投入270万元。
1993年7月23日蓉光企业有限公司投入172万元,但同年的12月1日,该公司又将其转入其他应付款,相应减少实收资本172万元。而早在此前的1993年2月19日,林少华的私人公司香港威成,与成都友谊商店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工程设计《合约书》,要求成都友谊商店公司支付包括地库桑拿浴室、五层夜总会、四层潮州酒楼等装修工程设计费港币256万元。同一天林把工程转包给无任何装修设计资格的香港威源投资有限公司,此公司由其兄林龙控股。同年7月10日林少华故伎重演,包揽了友谊大厦A座的大都桑拿、夜总会、潮州酒楼装修工程。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桑拿娱乐装修设计合同是1993年2月19日签订的,而成都友谊商店公司要到1993年4月23日才正式由成都市工商局核发国家工商执照。“神通广大”的林少华却早在1993年2月19日,拿着还并没有“出生”的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商店公司公章,到处自编自演“圈钱” 的“装修《合约书》游戏”了。
令人深思的是,2002年元月8日,成都市审计局部门审查成都娱乐有限公司财务账表明:成都娱乐有限公司1993年7月28日收到宏源实业公司投资款270万港币,但此款却系成都银丰帮宏源投在成都娱乐有限公司的股金。故此可见,宏源投在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占15%股份的股金是干股,宏源公司其实一分钱股本金都没出。而成都市盐市口公安派出所却曾以宏源的名义在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分得利润3.2万元。
更令人称奇的是,据成都市检察技术鉴定中心(2001)成检技鉴会字第02号《查帐报告》查证:林少华威成香港公司的代理人,成都娱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洪挺等人伪造成都友谊商店公司中方董事成纺公司法人代表李恕人、副总经理屈晓清的签名,骗取的成都市商业银行1750万元贷款中,竟有90万元被直接作为成都娱乐公司的利润,从成都友谊商店公司“直接分配”给了成都娱乐公司的股东成都蓉光公司!
由此看来,狡猾的林少华一开始,就以合资开发友谊大厦A座各项目为由,进行了精心策划——先以成都友谊商店公司名义与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合资的装修工程套走一大笔现金,又用早已完成投资的大都桑拿、夜总会、潮州酒楼为诱饵,采取拉拢利用在成都具有特殊背景的宏源实业、成都蓉光,用各参占15%股份的手段,组建起了有一定权势和关系网的成都娱乐有限公司,以此来达到既侵吞了成都市纺织品公司的上亿国有资产,又套牢了成都宏源、成都蓉光数百万股金,使其成功实现让成都宏源、成都蓉光等骑虎难下的阴险目的。
另据成都市检察技术鉴定中心(2001)成检技鉴会字第02号《查帐报告》显示,截止2000年底,成都娱乐公司尚欠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友谊大楼房租2036万元。迄今为止,娱乐公司在无租赁合同情况下(原租赁合同为人代签,2000年12月31日到期)仍然强行霸占国有资产。更为嚣张的是,去年7月份,友谊商店公司账上的其他租楼单位所交的200万元房租,现也已被娱乐公司用于经营桑拿。
霸占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非但不付分文租金,甚至连水电费都是侵吞国有资产。其违法犯罪活动如此猖狂,实属罕见。
饱含血泪的艰难抗争
在商店公司中,林少华玩的只是资金零和游戏。在这个游戏下,不会有免费的午餐。当林少华将大把大把的钞票,在往自己怀里揣的时候,苦难就等价的转换到了成纺公司近千名职工、数千名家属的身上。
成纺职工王农,由于生活艰辛,其妻不堪重负,在家上吊身亡;退休老职工陈洪林,92岁高龄,老伴和子女均无工作,一家三代拥挤在20余平方米的小房,靠捡拾废品度日;公司中层干部黄宗烈,因病去世,至今公司都无力支付他生前的住院费用,和死后的丧葬费……
一个在共和国经济史上,做出过巨大贡献的大中型国有商贸企业;一个在90年代以前,年利税近千万元的地方支柱企业,在与林少华“合资”后,成纺公司职工80%下岗,每月人均只有不到186元的生活费。而就是这186元的生活费,虽然有市政府的补贴,主管部门的借支,但仍然经常被拖欠,近千个职工家庭生活艰苦。
目前,成纺公司的下岗职工年龄集中在35岁至45岁之间,处于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小孩需要抚育的特定年龄段。因文化、年龄、身体等多种因素,这中间的大多数人都已很难再谋取到职业以补贴家用。仅有少数体力好的职工,靠违规蹬小三轮车,冒着被罚款的危险,赚取少量的费用来补贴家用。
时间一转眼过了三年,1996年7月,因为在深圳的诈骗案事发,在成纺公司并不知晓的情况下,林少华潜逃了。林少华在1998年2月24日,被深圳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逮捕。
林少华开始是潜逃,后又被公安机关逮捕,但不幸的是成纺公司的职工却没有迎来雨过天晴。
在“商店公司”中,林少华所谓的代理人没有跑;林少华一手搭建的,瓜分成纺公司的利益机制仍存;和林少华一起用这个机制发财的人还在。他们都不会放弃这个花了不少“心血”才建立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洗钱”机制。他们也没有忘记,每年即便什么都不做,友谊商场大楼上千万元的租金收益就能让他们获取暴利。
林少华跑前,留给其同伙人对商店公司的所谓债权,是他们可以凭借的“最有力武器”。成纺人的命运,却因为他们开始逐渐意识到陷入了一次完全的骗局,而变得更加悲惨。
1996年10月,林少华的代理人带着一帮人以林少华制作的假债权依据来要债,成纺公司副总经理说了一句:此债务不是真实的,就遭到用大玻璃烟缸猛击头部并被非法扣押;1997年5月,林少华所谓的代理人一伙,非法威逼成纺公司领导交出“商店公司”的公章,遭到拒绝后,一伙人一拥而上,围攻殴打成纺公司领导,并强行抢走“商店公司”的公章;同年7月,成纺公司领导对林少华代理人侵占国有资产表示不满,遭到10多名打手的威胁,并把其办公室砸毁。同时,还采用多种方式威胁该领导及其家人,该领导从此不敢上班。
受成都市政府指派,市贸易局副局长带着财务处长到“商店公司”了解情况,也遭到一群人的围攻、殴打、威胁。成纺公司的领导层被打散,工作陷入瘫痪。
1998年,成都市商贸委又委派负责人到成纺公司主持工作,该负责人被以谈判为由叫到会议室,遭林少华代理人公开威胁:“你他妈敢和老子作对,今天不给老子说明白,休想离开这里。”成纺公司负责人受到威胁,拒绝谈判,立即被殴打。
林少华代理人曾公开叫嚣“谁敢和老子作对,成都黑白两道就要追杀他。” 在这伙人嚣张的气焰下,成都市商委准备派一位副主任带领有关人员到“商店公司”查账,这位副主任很害怕,说:“宁肯不做这个副主任,也不愿意去!” 2001年12月17日,成纺公司通知霸占友谊大楼的一伙人退出,竟有人立即从社会上纠集了近百名身份不明的人冲击成纺公司。
最后摊牌,激怒人大
林少华逃跑后,时间又过了4年,到了2000年,也许觉得商店公司,这颗“大树”的油已经快被挤榨干了;也许觉得时间拖得太长,会夜长梦多,林少华代理人一伙认为到了该最后摊牌的时候了,准备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于是他们拿出了事先制作好的“商店公司”欠“成都娱乐”本金748.8万元、违约金183.9万元;欠银丰公司1,802.7万元的假债务协议,并以此告上法庭,要求“商店公司”以友谊大楼抵债。或许他们一直以来都很清楚,能够给他们带来“收入”的就只是这幢楼,只要“合法”地霸占了楼,他们最后的目的就实现了。
由于林少华早已布置好的陷阱,“商店公司”欠债两公司“证据确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据此判“商店公司”败诉,并将以友谊大楼作抵债。在经过专业评估师对友谊大楼房产进行评估后,法庭将进行强制执行阶段时, 林少华代理人一伙没有预料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调取案卷后认定:在上述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成都市公安局已向成都中院告知林少华涉嫌诈骗,要求暂缓债务纠纷审理;成纺公司是本案的案外人,其所有的友谊大楼,至今未过户到“商店公司”名下,成都中院认定友谊大楼为“商店公司”的财产,把它作为本案的执行标的物,缺乏证据。
据此,四川省高院向成都中院发函,要求其撤消错误的执行裁定。成都中院收到四川省高院的函件后,执行了高院的指令,撤销了其所做出的裁定。
林少华代理人一伙吞掉友谊大楼的图谋受挫。
成纺公司千名职工的悲惨生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同情。而林少华一伙丧心病狂地侵吞成纺公司上亿元国有资产的行径,必然会受到各界正直的人士所不耻。
在接到成纺公司职工关于林少华一伙诈骗行为的举报后,四川省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义不容辞地用自己的行为来捍卫这个社会的公理。
2002年3月6日,在京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刘应明、杨路、纪尽善、张林、陈大鹏、卢道猜、裴娟、梁德容、赵敏光、黄锦华等10位代表,联名向国家公安、监察部门反映“成都成纺公司亿万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建议应由公安、监察部门专门组织力量,尽快查明有关人员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严肃查处涉案的腐败行为。这10位全国人大代表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查处成纺公司亿元国有资产流失案的意见。
对10年来,成纺公司千名职工的悲惨生活和上亿的财产收益被恶意侵占,人大代表们纷纷就此发表谈话,敦促有关方面及早解决此案,严惩诈骗和腐败犯罪分子,有效阻止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
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四川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刘应明教授表示:“林少华、林龙的诈骗案已经给我们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认为这些犯罪分子必须得到严惩,追回被诈骗的国有资产,人民的血汗钱一定不能白白损失。”
他强调:“四川省人大的这个个案监督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时。要按照中央精神,这个案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不然这股歪风就刹不住。对吏治腐败、司法腐败应该坚决打击。”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纪尽善教授说:“这个案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林氏兄弟伙同一些腐败犯罪分子,在成都、深圳、鞍山等地诈骗国有资产数个亿,令人非常愤怒、也非常疼心。林少华之所以能诈骗到如此巨额的钱财,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从事招商引资的同志,对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没有认真把握。还有就是腐败!有些人为了获得一些非法的个人利益,不惜牺牲国家利益!这个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阻力不小,困难重重,我们必须排除各种阻力,坚决维护国有资产。”
纪尽善教授还进一步对今后如何防止这类诈骗案的发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说:“这类诈骗国有资产的行为之所以屡屡得逞,为什么没有出现坚决反对,是因为政府少数人的干预,这些人如果不是腐败分子,至少也是超越职能权限,过多的干预了企业招商引资的经营活动。必须转变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职能,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透明度,减少过多干预企业经济行为的作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计算机研究所所长杨路教授强列呼吁有关部门联手查处这一国有资产流失大案,不能让腐败分子的阴谋得逞。
他说:“成纺公司亿万国有资产流失案这么长时间办不下来,我认为就是和某些人的职务犯罪有关。林少华诈骗数亿元国有资产,是不是花了钱收买了腐败分子?我希望我们人大坚持到底,把成纺公司亿万国有资产流失搞个水落石出,不辜负人民对我们的重托。我个人肯定会一直关注这个事,这个诈骗案造成了这么多的人下岗,而几个蛀虫一搞国家就损失几个亿。这个案子的出现,已经极大的伤害了我们紧衣缩食建设成都的干部群众。”
九、忧虑与期望
谎言能骗一时,难骗一世。长达10年的被欺骗、被剥夺,使成都、深圳、鞍山上万名干部职工有充足的勇气来捍卫国家财产和自己的利益。
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友谊商场大楼一至四楼,被以“商店公司”的名义,早在1998年6月出租给新华书店经营使用,每年应收租金超过400万元。
2001年5月,成纺公司将有关林少华诈骗情况告知新华书店。同时告知新华书店,友谊大楼是成纺公司国有资产,房屋租金不得再交付给“商店公司”。新华书店也于2001年7月起,没有再交付租金给“商店公司”。
2002年7月,成纺公司以房屋侵权为名,将新华书店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中院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明:友谊商场大楼系成纺公司在拆除本公司原有仓库、办公楼、营业用房及毗邻危房的基础上所修建;成纺公司虽然曾将友谊商场大楼部分产权作为投资与林少华的威成公司合资开办友谊商店公司,但合资过程中,双方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友谊商场大楼的产权仍属成纺公司所有。故成都中院2002年9月19日判决新华书店公司将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8月30日尚未支付的营业场地使用费500余万元,支付给成纺公司。2003年元月,四川省高级法院做出(2002)川民终字第420号终审判决:驳回四川省新华书店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向成都市纺织品公司支付租金的上诉请求,维持成都中院判决。
然而,林少华代理人一伙,显然不会放弃穷数年之久,所建立的瓜分友谊大楼每年近千万元房租的收益机制。为了巨额收益,他们不怕铤而走险,他们会尽其所能得来维持10年来已轻车熟路的侵占机制。
记者在中共深圳市物资集团党委了解到:不法港商林龙、林少华、林少毅三兄弟经营的所谓香港五丰祥贸易公司、威成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1996年,打着合资合作经营的招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高息引诱、虚假抵押、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先后骗取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巨额款项共计人民币2.56亿元,使国有资产蒙受巨大损失。犯罪嫌疑人林龙、林少毅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潜逃,只有林少华被深圳公安机关抓获,在香港的所谓五丰祥贸易公司等5家公司也人去楼空。
此案自1996年7月林龙潜逃加拿大温哥华至今5年多,虽然得到深圳市委、市政府以及广东省主要领导的重视,办案工作取得一些进展,但阻力重重,现在到了无法推动的地步。由于此案社会背景复杂,犯罪嫌疑人和有关联的人气焰嚣张,甚至采取“营救攻势”。林少华扬言要拿几千万元摆平此事。由于林龙团伙用诈骗得来的款打通有关司法部门的关系,形成了关系网,因此办案困难重重,至今仍有人为此案说情。如:原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名已退休的院长多次为林少华说情,并由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严重影响了市中级法院的公正判决。
对此,深受其害的职工已经忍无可忍,集体上访的事件屡屡发生。要求缉拿犯罪嫌疑人林龙、林少毅归案,追回被骗巨款。
据了解,林龙、林少华还于1993年至1996年先后骗取鞍山轧钢厂1亿多元人民币,骗取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近2亿元人民币,并与强大官场和有黑社会背景的人物勾结,非法霸占涉案赃款、赃物及阻挠办案。2001年7月10日《四川法制报》和2002年1月8日、2月5日、2月26日《中国商报》对此案作了报道,仍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林氏兄弟诈骗案涉及粤、辽、川三省,涉案金额达5亿多元人民币,致使我们和兄弟企业蒙受巨大损失,陷入困境,上万名职工面临下岗,生活困难,影响社会稳定,而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社会危害极大,应该彻底查办。但据深圳、成都、鞍山对此案的知情人士称,要彻底查办这样的跨省大案,只有中央领导和中央政法部门组织协调,才有希望。
不能让人大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从2001年起林龙、林少华一伙诈骗深圳、鞍山、成都造成上亿元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四川法制日报、成都日报、天府早报、成都晚报、四川电视台、北京法制日报、法制日报、深圳特区报、中国商报、四川工人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相继先后作了报道。该案经媒体披露后刘应明、纪尽善等全国10位人大常委、代表和众多四川省人大常委、代表,以及四川省人大机关纷纷监督此案。先后有中央及广东省相关领导李长春、张高丽、四川省人大主任谢世杰及张宗源、孙自强、张国辉等5位副主任、省委王三运副主任、省政法委王景荣书记、省委常委原成都市市委王荣轩书记、市长李春城等十几位省级领导对此案作了批示。四川省政法委、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四川省公安厅迅速查处此案。四川省人大信访办、省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也及时将人大代表和委员会的意见转司法机关办理。
据司法机关和审计查证,1993年4月,林少华以假投资方式,诱骗成纺公司将自己新建成的成都友谊商场大楼与林少华的威成(香港)有限公司“合资”注册了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林少华分9次将其“投资”的664万美元转到“合资公司”账上,旋即又分别虚构用途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全部转回自己的威成公司。假合资企业成立后,林少华等人伪造董事会贷款决议书,诈骗内地银行贷款6150万元,至今未还,其中绝大多数被林少华等人非法划走、侵占。据新华社、北京法制等媒体记者调查报道,由于林少华等在诈骗活动中与腐败分子暗中勾结,以假合资企业名义长期霸占成纺公司友谊大楼,致使成纺公司每天损失房屋租金2万余元,国有资产前后损失上亿元。
在深圳,经过长达四年庭内庭外的斗争,在排除重重腐败干扰后,2002年9月5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林少华在深圳的诈骗罪行成立,判处林少华有期徒刑11年。
2003年9月7日,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原所长武延平教授主持召开首都部份法律专家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举行专家论证会,对“林少华、洪挺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银行骗取贷款”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证。参加论证会的法律专家除了武延平教授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局级巡视员、刑法室原副主任李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十三局原局长、中国警察学会秘书长刘焕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原厅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原庭长甘明秀,北京法学院教授杨敦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梁华仁。
与会专家在论证会前详细审阅了有关资料,结合有关人员对有关情况所作的说明进行了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论证。并签名做出论证意见为:
“一、林少华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200万元、洪挺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成都市商业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750万元,二人均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
1、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额较大的贷款的行为。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人,通常采取的诈骗手段包括采取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
2、《四川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川公刑技字[2000]字第411号)证明: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1995年1月23日关于“同意向中行四川省分行贷款5,000万元,并委托董事林少华先生作全权代表,对外签署一切法律文件,以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友谊商场大楼A座作抵押”的董事会决议,是由林少华伙同郑伟平伪造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中方董事签名的虚假文件;《四川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川公刑技字[2000]字第411号)亦证明: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1997年10月20日关于“同意公司在成都市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1,750万元整”的董事会决议,是由洪挺伙同郑伟平伪造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中方董事签名的虚假证明文件。
3、林少华使用虚假的董事会决议作为贷款证明文件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骗取人民币3,200万元,洪挺亦使用虚假的董事会决议作为贷款证明文件向成都市商业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750万元;同时,“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93年3月至95年1月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贷款及转出款情况表”、“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94年9月至96年5月向成都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贷款及转出款情况表”、《成都市审计局成审报[2002]22号审计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林少华骗取的人民币3,200万元贷款被林少华转入其与洪挺合办的成都银丰公司、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和成都友谊屋业公司;洪挺骗取的贷款人民币1,750万元,被转入成都娱乐公司并全部挥霍。显然,林少华、洪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
4、林少华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骗取人民币3,200万元、洪挺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成都市商业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750万元,林少华、洪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客观上林少华、洪挺分别实施了以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为手段的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林少华、洪挺二人均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
二、林少华、洪挺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2、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而不是他人的财物。林少华、洪挺实施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过程中,虽然林少华、洪挺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并不是本单位的财物,而是银行的资金。从现有证据分析,林少华、洪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因此,林少华、洪挺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林少华、洪挺二人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
2003年9月18日,在这个中华民族救亡运动的特殊纪念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常委、西南交大教授张世昌先生等六位常委联名提出建议案,要求四川省检察院及时立案,对林少华、洪挺涉嫌诈骗贷款案监督查处。
此前的2003年7月2日,以罗为群为首的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代表向四川省与四川省公安厅提出《关于四川省公安厅办理省十届人大代表建议(601)工作汇报会的情况反映意见》,为准确、完整理解人大代表的意见,现将其全文附录在此,供读者参阅。
关于四川省公安厅办理省十届人大代表建议(601号)
工作汇报会的情况反映及意见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并转四川省公安厅:
在我省第九届人大第五次代表大会期间,周仙兰等四十二位省人大代表联名于2002年4月4日向省公安厅提出关于林少华涉嫌诈骗、国有资产流失的询问案。鉴于省公安厅未能及时向代表答复代表所提问题的办理情况,今年我省第十届人大第一次代表大会期间,罗为群等二十七位代表于2003年1月17日提出建议(601号),敦促省公安厅答复办理该询问案的情况。省公安厅于2003年6月24日上午在省公安厅2号楼会议室,召开了办理省十届人大代表建议(601)工作汇报会。参加会议的有:省公安厅副厅长孙建国、厅办公室主任左敬军等省公安厅有关同志以及成都市公安局张龙学副局长、市局七处杨和平处长等市局有关同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副主任蒋民政、副主任李锋、省人大代表联络处处长张建新等有关同志,省人大代表罗为群、罗懋康、陈舒平、黄萍、赵兰、张世昌。首先,省公安厅领导同志对情况作了简要说明,负责经办此案的市局七处处长杨和平同志宣读汇报材料(近两页篇幅,标有“机密”,散发给与会人大代表阅读后,会议结束即收回)。接着,人大代表发言,感谢公安人员在办案中所作出的努力,并就关心的问题,与公安厅局的同志进行了交流。最后,李锋副主任、蒋民政副主任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下面,就汇报会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提出我们的提法:
1、公安厅局应正确看待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
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含公安工作)的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权力。市公安局在其汇报材料中声称“接受人大质询和纪检部门调查,以及信访、领导督办材料的回复工作,耗费了民警大量的办案时间”,特别是去年省公安厅未履行代表法及时答复周仙兰等四十二位省人大代表所提问题的办理情况,我们认为这些观念和做法不可取,希望公安厅局认真贯彻宪法和代表法规定,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2、公安厅局对该一些问题的汇报与事实颇有出入
例如,公安厅汇报称: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于1998年7月2日向市公安局七处报案,要求对林少华“职务侵占”立案侦查。但是,据我们查证:当时成都市纺织品公司是以林少华涉嫌“诈骗犯罪”向七处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而市局予以拒绝,近两年后,才由市局二处于2000年6月23日受理立案,后移交七处经办。
再例如,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在其向市局七处报案材料中举证洪挺伙同郑伟增伪造成都友谊商店公司中方董事签名来伪造董事会决议骗取银行1750万元贷款;而公安厅局在汇报中却声称:签名经公安部门鉴定,只有一两个不重要的中方董事的签名是代签的,中方主要董事的签名都是自己本人签的。但是,据我们从2000年10月24日出具的川公刑技(2000)字第411号《四川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查证:市公安局送省公安厅鉴定的两份董事会决议的签名,一份是1999年10月20日董事会决议,共有四个签名,即:洪挺、郑伟平、李恕人、屈晓清,其中,中方主要董事李恕人、屈晓清的签名是伪造的;另一份是1995年1月23日董事会决议,共有六个签名,即:林少华、郑伟平、李恕人、张广文、郑镇川、阮晓瑚,其中,中方主要董事李恕人、张广文、郑镇川、阮晓瑚等四人的签名都是伪造的。
对这些重要案情,公安厅局的介绍如此模糊不清,我们深感忧虑,希望公安厅局避免向人大代表提供的信息中出现失实,以免产生误导。
3、公安厅局应加大案侦力度,查清巨额银行贷款流向的性质,减少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
公安厅局在去年4月5日回答省人大代表询问时,曾表示:成都市政府、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贸粮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市国资办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已委托市审计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友谊商店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审计,为刑事案件的侦破和经济纠纷的审理提供依据。
现在,成都市审计局已于2002年5月8日提出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成审报[2002]22号),并抄送上述有关单位。在这份长达34页的审计报告中,列明了成都友谊商店公司所欠银行6150万元贷款中的4077万元流向了林少华任总经理、洪挺任董事长的成都娱乐公司、银丰房地产公司、友谊屋业公司。
我们希望公安厅局应重视成都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加大案侦力度,尽快查明这些巨款的流向是否合法,有无非法转移侵占,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流失。
4、公安厅局应全面调查洪挺伪造董事会决议向银行骗贷问题
公安厅局在汇报中称:洪挺伙同郑伟平于1997年10月20日伪造成都友谊商店公司董事会决议从成都市商业银行贷款1750万元人民币,其目的是用来延期偿还该公安所欠该银行的前期贷款债务,属展贷性质,没有非法占有,故不构成金融诈骗罪,所以不予立案。
然而,成都市检察技术鉴定中心应市公安局七处委托所做出的(2001)成检技鉴会字第02号《查账报告》表明:以林少华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的友谊商店公司向成都市商业银行(原成都市信用联社)借、贷3000万元人民币中,有2650万元直接划转给了林少华任总经理、洪挺任董事长的成都娱乐公司、银丰房地产公司、友谊屋业公司。因此,市公安局应该先查清友谊商店公司把从成都市商业银行的前期贷款划转给这三个公司中,有无被洪挺等人已先期非法占有的情节,然后再下结论,不宜割断前因后果孤立地看待洪挺等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向银行骗贷问题。
该案五年前报案,自立案至今也有三年之久了,涉及到巨额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面临流失、众多职工利益受损、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等诸多重大,希望公安厅局加大案侦力度,向关注此案的人大代表通报情况,早日结案。
我们相信一切违法犯罪和腐败黑恶的图谋不会得逞,因为这个世界除了有贪婪和欺诈外,还有公理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