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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国有资产流失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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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亿万国有资产流失背后 
             谁在为骗子开脱罪名?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期间,林少华涉嫌诈骗数亿元国有资产的案件(再次成为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让代表们疑惑的是:该案至今已经7年了,其案件性质至今不明确!

    从1998年7月2日至今,成都纺织品公司一共七次向成都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侦处(七处)两年不立案件,两年后又向成都市公安局二处报案件,二处以“林少华涉嫌诈骗”立案;之后案件被成都市公安局个别领导人为地转移至七处,案件性质变成了“林少华涉嫌职务侵占”。2001年,成都纺织品公司、人民商场、成都

百货公司等多家国有企业向四川省、成都市党政、人大反映后,由四川省公安厅出具报告再次认定:林少华涉嫌假投资真诈骗。尽管省公安厅报告认定林少华涉嫌假投资真诈骗,但 “林少华涉嫌诈骗”又被成都市公安局莫名地变更为“林少华涉嫌职务侵占”!从而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为什么一个原本十分明朗的诈骗案件,却经历无数波折和长达7年的司法程序?这其中到底有什么奥秘?

    是什么人在设置重重障碍让国有资产流失?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假合资真诈骗 (小标)

    时间追溯到12年前。

    1992年10月至1993年3月,林少华在以假合资为诱饵骗取成都市纺织品公司,成立所谓合资企业“成都友谊商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和洪挺合资成立了另两家合资公司成都银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娱乐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均由林少华投资并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都是洪挺)。

    1993年3月12日,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和威成(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合同书”。成都友谊商店公司从成立开始,林少华就担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直到1996年7月弃职出走。他在其同时担任总经理的几个公司之间,利用职务之便,不仅将其应投入的注册资本全部抽走,还以合资公司的名义伪造文件向银行大量贷款后,在其同时担任总经理的几个公司之间,以大量往来形式将款转走。以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装修费名义,用六张自制发票虚列9148.20万元。

    成都市检察院查帐报告查明:从1994年6月起,至1996年5月林少华出逃前止,林少华先后背着董事会以成都友谊商店名义向中行四川省分行贷款本金划给了银丰公司1040万元,至今未归还。1995年1月23日,被友谊商店董事会解除了承包的林少华,为掩盖其利用友谊商店贷款后大量抽逃到他和洪挺开办的银丰、娱乐等公司的行为。林少华、郑伟平伪造了董事会决议,以成都市纺织品公司的友谊商场大楼作抵押,向中行四川省分行诈骗贷款3200万元,用于归还被其抽走的到期贷款。2000年4月,中行四川省分行在成都中院起诉友谊商店公司。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发现银行提供的证据是林少华、郑伟平(林少华财务总监?┧痹臁?

    查帐报告查明:从1994年6月起,至1996年5月林少华出逃前止,林少华先后背着董事会以成都友谊商店名义向成都市商业银行(原成都市信用联社)累计贷款8650万元,以贷还贷归还了6900万元,余下1750万元815万元划给娱乐公司,其余划给了其屋业公司,至今没有归还。林少华、洪挺的娱乐公司以友谊商店名义在成都

市商业银行先后拿走贷款3915万元,归还2612万元(贷款利息大都由友谊商店支付)至今还有1302万元没有归还。林少华深圳案发潜逃境外前的1996年5月8日,洪挺和林少华为侵吞从友谊商店转给娱乐公司的贷款本金及利息9857965.51元,林少华以威成公司和友谊公司的名义,与他自己担任总经理的娱乐公司董事长洪挺达成了

一份转移债务的假“结算协议”。该协议称:“林少华的威成公司(刚好)欠娱乐公司9857965.51元,娱乐公司(也刚好)欠成都友谊商店9857965.51元,娱乐公司欠成都友谊商店的款应由威成公司(林少华在香港的空壳公司)还给成都友谊商店。” 就这样,洪挺和林少华的娱乐公司将友谊商店的银行贷款侵吞了。

    1996年7月林少华潜逃后,被林少华划到上述两个公司1750万元的贷款到期。为达到实际侵吞国家银行资金、延长友谊商店公司中方和商业银行追讨债务的目的,1997年10月20日,洪挺伙同郑伟平伪造成都友谊商店公司向成都市合作银行贷款175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决议,骗取银行信任并获得了1750万元的贷款。四川省公安厅川公刑技(2000)字第411号刑事科学鉴定书认定:1997年10月20日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系洪挺、郑伟平伪造。

    洪挺为达到长期侵吞诈骗成都城市合作银行贷款1750万元,先后以四川鑫丰企业公司名义向银行提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款保证合同、以其友谊屋业公司房产作抵押向银行提供不具备法力效力的借款抵押合同、同时授权蒋权群骗取成都友谊商店公司贷款担保合同公证的法人授权书。并虚拟李恕人为友谊商店的法人代表,盗

用李恕人的私章,提供伪造董事会决议,骗得成都城市合作银行与其签订了贷款合同并知己支付了1750万元的款项。而这1750万元由成都市合作银行直接扣划偿还林少华、洪挺等早已从友谊商店公司帐上转走的银行前期贷款资金。

    为掩盖诈骗成都城市合作银行贷款1750万元的事实,洪挺指使其表兄李嘉伟代表友谊屋业公司、郑伟平代表友商店公司签订了一份“友谊屋业公司以友谊商店公司名义向成都合作银行贷款人民币1750万元,并由友谊屋业公司负责本息”的协议。



          从“涉嫌诈骗”到“职务侵占” (小标)

    1998年7月2日,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七处举报林少华涉嫌诈骗,成都市公安局七处两年不予立案。2000年6月12日,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调查确定林少华射线诈骗的笔录以及相关证据,再次向成都市公安局二处举报林少华涉嫌诈骗。6月13日,成都市公安局二处受理登记。6月23日,成都市公安局二处正式立案并发出《关于林少华涉嫌诈骗的立案通知书》。随即,成都市公安局二处对林少华涉嫌诈骗案展开了调查。

    2000年7月31日,该案从成都市公安局二处莫名地移交至七处。七处接案后,旋即将“林少华涉嫌诈骗”变为“林少华涉嫌职务侵占”。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为此提出了职务侵占罪名是1995年2月28日之后才有的新罪名。林少华的犯罪行为均在此之前,法不朔机既往。如果说林少华涉嫌职务侵占就等于林少华没有犯罪,等于变相为犯罪嫌疑人开脱。

   由于成都市公安局七处坚持认为“林少华涉嫌职务侵占”,成都市纺织品公司、成都人民商场、成都百货公司、成都文钟公司四家国有企业联名向四川省、成都市党委、人大、政府提交了一份《急请报告》。有关领导作了批示,由省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督察,要求省市公安部门调查。

    2001年7月5日,四川省公安厅督办[2001]53号关于对川政法督函[2001]131号调查情况报告,向四川省政法委和省人大内司委报告:认定“林少华通过财务往来‘连环套’及夸大装修成本等,涉嫌利用假合资真诈骗的手段,诈骗国有资产。”至此,林少华涉嫌诈骗第二次定性。然而,该案因成都市公安局的个别领导涉足娱

乐公司而被搁浅至今。目前,该案的“林少华涉嫌诈骗”又被成都市公安局变更为“林少华涉嫌职务侵占”。其性质再次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该案最初从成都市公安局七处的不立案到二处的立案,再从二处的“林少华涉嫌诈骗”到“林少华涉嫌职务侵占”,然后又经历了从“林少华涉嫌职务侵占”到“林少华涉嫌诈骗”再到如今的“林少华涉嫌职务侵占”,前前后后耗费了快7年的时间!



                     谁在为骗子开脱罪名(小标)



    在纺织品公司对举报郑伟平问题上,纺织品公司的职工连续在郑的住处蹲守数天,发现郑回家后报了案,但成都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将郑带走传唤仅2小时就把郑放了。郑随即裹带大量犯罪证据移民加拿大。而纺织品公司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犯罪分子从公安人员手中溜走(直到郑伟平上飞机前,纺织品公司还在继续报案,提请公安部门引起重视,但根本没用!)……对洪挺、林少华勾结,制作假文件骗取银
行贷款的行为,纺织品公司先后举报共七次,但没有一次给举报人答复过。对林少华涉嫌诈骗银行贷款仅用了“合同诈骗”,这样就轻易地将林少华诈骗行为转变为“企业的诈骗行为”并由此将林少华、洪挺诈骗结果转嫁给友谊商店唯一的资产—

—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友谊商场大楼承担。而对与林少华有同样行为的洪挺至今没有立案查处。

    2001年4月,成都市检察院受成都市公安局七处委托,出具了有关该案的审计报告[(2002)02号《查帐报告》],七处不予采用;2001年10月19日,成都市政府召集市纪检、公、检、法、国资、审计、贸粮局形成市政府办公厅纪要。纪要确定由成都市身审计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刑事案件侦破和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2002年5月8日,成都市审计局以成审报[2000]22号《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债券债务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有关部门均提交了该报告。之后,由成都市政府、公、检、法、纪检监察、国资部的委托成都市审计局重新审计后,出具了2002(20)号审计报告,七处还是不予采用。2003年,成都市公安局七处又自行委托一家

社会审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但直到今天,成都纺织品公司尚未见到审计报告。



              拨开迷雾 追究根源(小标)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该案7年来迷雾重重?

    成都纺织品公司提供了一份成都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在成都娱乐公司任职、分利、领工资、入干股、吃喝桑拿按摩签单的材料。材料显示:自1993年起,当时的成都市公安局某副局长就任成都娱乐公司副董事长、原成都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任成都娱乐公司副总经理。这位公安局副局长批准自己担任副董事长的成都娱乐公司经

营夜总会、桑拿。公安机关不准涉足娱乐场所的规定出台若干年后,该副局长仍然是成都娱乐公司的董事、副董事长,1995年5月还在签署董事会决议。

    材料还显示:1993年7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宏源实业公司在成都娱乐公司投资270万元港币作为干股。1993年8月,成都娱乐公司尚未开业(1993年11月开业),成都市公安局盐市口派出所就以市公安局宏源公司名义分得利润3.2万元;1995年1月,成都市公安局刑侦处在成都娱乐公司以宏源公司名义分得利润20万元;1995年4月,宏源公司分得利润75.5万元;1997年,宏源公司分得利润15万元;成都市公安局刑侦处警官赵某在成都娱乐公司领取工资、警官孙某在任娱乐公司保安部长时,以自己妻子名义给家里安装电话,在娱乐公司报帐4140元;1997年2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以及宏源公司的人在成都娱乐城吃喝玩乐后签单挂宏源公司的帐11.41万元;同年3月28日,又在此消费签单挂宏源公司的帐11.11万元;5月,消费签单挂宏源公司的帐18.56万元;1998年1月8日,盐市口派出所所长邱某在娱乐公司桑拿按摩后,由林少华的同伙郑伟平签单免费。而当时某些省、市领导也经常光顾娱乐城,有的领导子女、家属也在娱乐公司挂职领工资……

    仅从以上材料就不难看出,为什么该案至今没有结果,为什么巨额国有资产会流失?为什么公安局会数次更改案件的性质了……



    林少华涉嫌诈骗巨额国有资产案件到底还要多久才能定性?其伙同诈骗人是否继续逍遥发外?成都纺织品公司的漫长官司何时才能了结?请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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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7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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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7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纺织品公司是上世纪90年代初,因政策原因,四川省委省政府去香港招商引资时,当时的政府领导们被香港两个骗子林少华及哥哥两人以投资骗了,两个骗子的公司(威成香港有限公司,实际上只花了2港币注册的,兄弟两个一人投资了1港币!就是这样两个骗子,当时穿得衣冠楚楚,显得风度翩翩,我们的政府领导一见就和其签订了投资协议。

哪知道,协议一签订,就引狼入室!成都纺织品公司自己集资、并向金融机构融资修建了友谊大楼(A12层、B28层,就是我们今天看见的西南书城整幢大楼和旁边的28层高楼!),在政府的压力下,纺织品公司和骗子签订协议搞联合开发,成立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1328万美元,其中成都纺织品公司、骗子公司(威成公司)各持股50%,而纺织品公司以新建的位于成都市最繁华商业区、春熙路南段的友谊大楼A座作为合资投入。此座大楼是成都纺织品公司职工拿出积数十年的资金积累,并向金融机构借贷8000余万元修建而成。早在签订合约之初,该楼市场价值已经超过亿元!

19935月到19949月,林少华分七次将664万美元转入到共同成立的公司帐上,在登记作为他的股权投资记账后,林少华又分10次以付款的名目,将其中的663.9万美元转回到自己手中和用于归还他以前的欠款。公司资本帐上实际上只有1000美元,是林少华合资公司的投入。收回自己的投资后,1993年到1997年间,林少华以公司名义伪造贷款文件先后向成都多家银行贷款2.6238亿元,归还贷款2.0088亿元,剩余的6150万元被林少华侵吞……

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之利,林少华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从公司最大限度地挖掘利润。在公司开始经营前,他就成立了两个方便自己从公司往外洗钱的公司:银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成都娱乐有限公司。林少华出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别持有45%40%的股份。成都娱乐主要经营酒楼、夜总会和桑拿等业务。从1993年开业至今,成都娱乐无偿地占有、使用了成都纺织品公司友谊大楼7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另外,林少华还通过银丰公司在1993年、1994年、19953年向公司借款1178万,但最后一倒帐,双方的合资公司反欠银丰公司650万元!短短3年时间,1亿多元又轻松到手!

林少华究竟有什么样的背景,能如此熟悉、大胆地诈骗?让我们追随他走过的足迹,来揭开他长期诈骗大陆国有资产的外衣……

两块港币如何骗走5个亿?

1979年,从大陆偷渡到香港的林少华及其兄林龙创立了香港五丰祥公司(林龙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弟林少华任董事)两人于改革开放之初,来到内地经商,凭借其对内地的熟悉,通过于大陆企业合资圈钱设套诈骗。

早在198511月,辽宁省鞍山轧钢厂与香港五丰祥公司合作,成立了中外合资千丰企业有限公司。双方采用鞍山轧钢厂生产的钢材,由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经香港五丰祥贸易公司销往东南亚,货款再由五丰祥公司还给千丰公司或鞍山轧钢厂方式合作。

一年后,五丰祥公司就采取逐年减少应付销货款的方法,使截留的销货款逐年增加。至19966月,林龙与鞍山突然中断联系,五丰祥公司人去楼空,强行吃掉鞍山轧钢厂钢材货款本金9750万元!加上资金利息等间接损失,鞍山实际被诈骗1亿多元!

林氏兄弟以此诈骗的巨额财产起家,之后投资汕头松山电厂,并以电厂为诱饵,变本加厉地诈骗深圳物资集团等有关国营企业约4亿元人民币!成都纺织品公司只不过是他们的诸多个猎物之一。

1980年以来,林少华兄弟与同伙先后在深圳、鞍山、成都诈骗侵吞多家国有大型企业的资金、人民币5亿多元。令人吃惊的是,深圳警方后来查实林氏兄弟注册香港五丰祥公司时,每人只出资了1元港币,于是凭借这个只有两元注册资本的香港公司,在内地开始了他们疯狂的圈钱诈骗行动。

19967月,林少华因在深圳的诈骗案件东窗事发,于1998224被深圳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林龙闻风后从香港潜逃加拿大,1998111,被批准逮捕,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出通缉,但至今尚未抓获归案。

虽然诈骗犯林少华落网了,但成都纺织品公司的职工却没有迎来雨过天晴,在合资公司中,林少华的代理人仍在;林少华精心策划的诈骗成都纺织品公司的利益机制仍存。被捕前,闻风的林少华已逃往深圳,但其一手制造留给同伙人对合资公司的假债权依然存在。成都纺织品公司全体职工开始逐渐意识到:他们的命运陷入了一个完全的骗局,而变得更加悲惨。成都纺织品公司的灾难并没有结束……

1998年,成都市商贸委又委派负责人到成都纺织品公司主持工作,从此,他一直领导成都纺织品公司全体职工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10年来,该负责人从一个不懂电脑的人为了弄材料,跑国土局、规划局、法院、公安局、省市各有关部门,而变成了一个电脑专家。如今,10年来他为成都纺织品公司写的材料已经能堆几间屋子,用去的打印纸张达到几吨!在这期间,他被人威胁过无数次,还经常被跟踪,尽管维权的路非常艰难,但他一直领导着全体职工充满信心地走下去,他相信,正义的一天会到来的!

发表于 2006-10-17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2块钱骗走5个亿的奇案
数亿国资与万名职工的困境

这是10月金秋的一天,经过夜间的细雨之后,成都市在灿烂的阳光中透着清澈。穿过熙熙攘攘的人群和高楼大厦,几名全国及省、市人大代表来到一栋灰暗的旧楼里去参观李玉峰老人的家。李玉峰家里除了几件破旧家具和一台破旧的电视机,几乎什么都没有。让人感受到了城市贫困人口最真切的一面。
年过七旬的老人李玉峰,几年来贫穷到常常要寻他人丢弃的盒饭来充饥。李玉峰参加过上世纪五十年代抗美援朝那场战争,在保家卫国中留下了二等残废。退休前,李玉峰是成都市纺织品公司的行政科长,他说没有想到晚年会变得如此贫穷。
很难想象,在经济经过长时间高速成长后,今天仍然会有李玉峰这样贫穷的职工;更难想象的是,有着李玉峰这样贫穷职工的成纺公司,却眼睁睁地看着自己位于成都市最繁华的商业口岸,春熙南端逾2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还会因10年前的一个横跨辽、粤、川三省的连环诈骗大案至今没有解决而被诈骗犯的同伙强行霸占着。
过去10年来:鞍山轧钢厂上亿国资被骗,成千上万钢铁工人及家属的哀怨一直在破败的厂房和凄凄荒草上游荡;
过去10年来:深圳物资集团被骗的松山电厂上亿股权和2.56亿人民币还被诈骗团伙强占着;
过去10年来:仅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被骗子霸占的大楼,已日积月累地堆积了成纺公司没能收取的过亿元房租。
……
悲剧10年来,就这样真实的发生在成都、深圳、鞍山三地近万名国企职工身上。


一、2块钱诈骗走1个亿的故事
灾难最早是从鞍山开始的。据鞍山市冶金工业管理局1996年第53号文件披露,早在1985年11月,当时辽宁省鞍山市冶金工业管理局下属国有企业鞍山轧钢厂与林龙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兄弟林少华任董事)的香港五丰祥公司合作。成立中外合资千丰企业有限公司,双方采用鞍山轧钢厂生产的钢材由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经香港五丰祥贸易公司销往东南亚,货款再由五丰祥公司返还给千丰公司或鞍山轧钢厂方式合作。一年后的1986年五丰祥公司便采取逐年减少应付销货款的方法,使截留的销货款逐年增加,林龙对鞍山方催收货款均支吾搪塞,至1996年6月份,林龙与鞍山突然中断联系、五丰祥公司人去楼空,强行“吃掉”鞍山轧钢厂钢材货款本金人民币9750万元。加上资金利息等间接损失,鞍山实际被诈骗1亿多元,最后鞍山轧钢厂竟被骗得连追讨货款的办案经费都无力支付。致使该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导致工厂破产倒闭,在长满荒草的工厂里,上千名职工接受着下岗和生活无着的悲惨结局。以此次诈骗的巨额钱财作为本钱起家,“林氏兄弟”诈骗团伙“投资汕头松山电厂,并以电厂为诱饵,变本加厉诈骗深圳物资集团等有关国企约4亿元人民币。


令人可笑可叹又可悲的是:据深圳警方查实,林龙、林少华两兄弟是以每人1元港币共2块钱港币注册的香港五丰祥公司,开始到鞍山诈骗起家的。林氏兄弟利用当时一些地方官员对港商的盲目轻信,空手套白狼的诈骗轻易得手,并积累了接着诈骗深圳、成都的资本金与经验。据说林氏兄弟最初利用2块钱港币的皮包公司去鞍山搞中外合资时鞍山市的许多地方官员还举行盛大欢迎仪式,进行了高规格接待。
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等司法机关了解到:林龙、林少华兄弟,广东惠来县人,均出生于广东汕头市,初中文化,在汕头读小学与初中,并下过乡,七十年代末偷渡到香港定居。犯罪嫌疑人:林龙,1951年10月26日生,男,汉族,住香港地利根德阁40楼,系香港五丰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香港身份证号:H3451717(8),1996年7月从香港逃往国外,1998年11月1日批准逮捕,已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予以通缉,现尚未抓获。
林少华(林龙胞弟),男,1959年8月31日生,汉族,居住香港北角港运城大厦三座23G,系五丰祥集团下属威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香港身份证号:H038939(2)。1998年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1999年6月28日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980年代林氏兄弟便凭借其对大陆的了解,返回大陆以“港商”身份进行诈骗。便有后来新华社北京2001年10月7日电称,林氏兄弟凭2元钱诈骗起家,先后与同伙在深圳、鞍山、成都诈骗侵吞多家国有大型企业的资产人民币5亿多元。林少华在罪行败露后于1996年从成都畏罪潜逃,后被深圳公安局抓获,2002年9月5日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1999年8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悬赏3万元发通缉令通缉林龙。认为林龙伙同他人以投资为名,高额利润为诱,诈骗深圳物资公司、深圳物资运输公司2.56亿元人民币后潜逃。


林少华、林龙深圳连环诈骗揭密


最近,随着林少华诈骗案的一审判决,林少华、林龙在深圳等地诈骗数亿国资的黑幕逐渐开始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了,
近日,警察在深圳调查发现,该案在侦破与审理过程中斗争的艰巨、复杂性确实让人难以想象。目前,林龙、林少华犯罪集团数名案犯还逍遥法外,数亿国有资产被转移至境外,被关押的林少华竟在深圳看守所中猖狂叫嚣,要用两千万元来疏通关系,收买腐败分子为其开脱罪责,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再流失的深圳市公安局内保分局竟成被告,竟然在汕头一审败诉。为此,国家公安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作出批复支持深圳公安保护国有资产工作。
七十年代偷渡到香港的林龙、林少华兄弟摇身一变,在1991年又以“港商”身份来到深圳,开始与深圳物资集团秘密洽谈合作事宜,许诺只要深圳物资集团出资500万美元与他合作建设汕头松山电厂,就可在今后5年内不管电厂盈亏,每年获得21%的高额利息,为此林龙还承诺可用他在松山电厂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面对天上掉下的巨大馅饼,深圳物资集团原总经理陈土寿和原董事长欧炳进都认为赚钱已是铁板钉钉。据原深圳物质集团董事长欧炳进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当时就是有个幻想,就是电厂你走不了,你到时候你跑了,电厂你是背不走的嘛”。于是500万美元资金便很轻松地从深圳物资集团的账上划到了林龙的手中,紧接着林龙又以合作建设松山电厂二期的名义再次借走人民币3000万元整。结果深圳物资集团血本无归。1996年案发,深圳物资集团才发现林龙用来作为抵押的电厂竟然也抵押给了他人,且资产也从林龙、林少华手中无偿地转让给了其另一兄弟林少毅。而此时的林龙已通过合作经营、信用证融资等方式,利用60份虚假合同轻松地从深圳物资集团骗走了2.56亿元人民币,林龙本人也携带诈骗来的数亿巨额国资潜逃于加拿大温哥华至今。

 
1996年11月20日,松山电厂的法定代表人由林龙变更为林少毅(林氏三兄弟的老二)。1992年6月13日至7月17日深圳市物资总公司通过银行电汇的方式汇款五笔共人民币1250万元到松山电厂。
经深圳警方侦察结果显示:1991年至1992年林龙代表五丰祥贸易公司同深业物资公司签订多份协议书,约定将深业物资公司的500万美元和3,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松山电厂。1992年6月,根据协议及林龙要求,深业物资公司汇出人民币1,260万元给松山火力发电厂,1992年底电厂建成发电,1994年至12月,林龙利用担任松山电厂董事长职务之便,指令从松山电厂汇出人民币1,370万元到河北省新悦港务有限公司作为林少毅的香港悦富能源有限公司的投资款。1991年11月7日,林少华利用其四川锦丰纸业有限公司董事身份,未经董事会同意,到深圳市物资运输工贸公司,以合作经营高级卷烟纸的名义签订合同书,后林少华写出划款书将深圳物资运输工贸公司的港币7,275,802元转付到深圳南方工程开发公司,作为中国电线电缆(香港)有限公司(林少华的个人公司)购买金通大厦B座二层房产的部分购房款。1992年12月,林龙、林少华合伙将上述房产出售,得款人民币28,650,571元。其中2,200万元经中山市富华酒店转往香港林龙指定的账户,余6,650,571元转往汕头世贸厂房开发公司,1994年二月又从世贸厂房公司转往松山电厂。


据深圳物资集团公司纪委书记邱春来介绍:“林少华、林龙一共与深圳物资集团公司下属的运输工贸公司和深业物资公司签订了60份虚假合同,而这些合同却从来没有真正地履行过,其目的就是全部是为了骗取这个款项。例如1991年林少华以经营卷烟纸名义骗得深圳物资运输工贸公司港币7,275,802元后,1993年林少华之兄林龙出面假腥腥的与深圳物资运输工贸公司签了一纸空头的还款协议后,就再也无下文,这一花招实质是为掩盖其诈骗事实的欺骗手段,掩盖恶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拖延罪行暴露时间。怕罪行过早暴露,影响赃款往境外转移活动,是为将诈骗赃款尽多的转移到境外而实施的一种欺骗掩护手段而已。”1996年7月,林龙从香港潜逃加拿大温哥华。1998年,林少毅也潜逃出境。


官僚腐败导致巨额国资被骗


近日,警察在深圳采访发现,林龙、林少华一伙以香港五丰祥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深圳物资集团下属的深业物资有限公司在1991年11月26日签订《合作投资汕头松山电厂协议书》,1992年4月28日签订《合作投资汕头松山发电厂补充协议书》等等四十余份经济合同中,都有这样的共同特点,一是回报丰厚,无论林龙盈亏如何,深圳物资集团都可获得18%到21%的高额利息,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合同却并没有执行,也就是说这些合同只是林龙高息借贷的一种幌子,为法律所不允许;二是林龙要求的付款对象极不符合财务规定,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深圳物资集团竟然能按照林龙的要求,将这笔高达600万元的巨大款项直接打到一家叫碧雅商店的个体工商户的头上,而它与林龙却并无任何经济往来。面对这种种疑点,任何稍有业务常识的人都能看出其中的猫腻,然而不知为什么当时的公司负责人欧炳进、陈土寿却能签字表示同意。按深圳金地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张楠先生的说法:“其实在签订这些合同的时候,如果说能够经过法律专家或者律师甚至公司法律顾问的审定,象这样的活动是肯定通不过的。”


深圳物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刘曙彬对记者说:“我们原来的公司负责人鸥炳进和陈士寿在任何一次班子会上和这个工作交接上,都没有讲过跟林龙合作的这个事情,从来就没提过,一直到这个事情不可收拾了,那个时候才在班子会上提出来,这中现象是极不正常的”。
然而让人感到更不正常的是,在与林龙签订这些合同的前后,深圳物资集团也没有对林龙所投资的产业和他所做出的承诺前去进行调查核实,以至于案发后深圳物资集团才发现此时林龙所有的资产几乎都以变卖,转让和套现,他所有的承诺也都成了镜中花、水中月,林龙本人更是潜逃国外,面对这些本可以筑起的强硬防线,当时的集团负责人鸥炳进和陈土寿却为何不设防呢?
原深圳物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鸥炳进向中央电视台记者承认:“我有官僚主义,严重的官僚主义。”对鸥炳进的这种回答,记者反问这难道仅仅只是官僚主义吗?对此鸥炳进没有正面回答。他说,作为深圳物资集团公司的原任董事长,他一直就被蒙在鼓里,因为在这起诈骗案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是由当时的集团公司总经理陈土寿一人包办的,几乎所有的款项都是陈土寿一手划出的,他的失职就在与没有把这些工作一一抓细,以至于让林龙、林少华一伙钻了空子,现在他已被法院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陈土寿也以同样的罪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采访中,央视记者发现,虽然鸥炳进和陈土寿早已被判了刑缓期执行,但日子还是过得比较舒心,就拿陈土寿来说,有人反映目前他仍然是坐好车,开酒楼,做着大宗大宗的煤炭生意,过生日请客也是一请就是二、三十桌。然而,1996年深圳物资集团新的领导班子上任后,为了追回其下属深业物资有限公司、深圳物资运输工贸有限公司的被骗2亿多元国有资产,将林龙、林少华一伙骗子绳之以法,而卧薪尝胆坚持不懈。
本案的发生,给成都、深圳、鞍山等地涉案国有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企业效益下滑,职工下岗,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此,各级领导十分重视,包括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张高丽等领导对该案做了重要批示,深圳市公安局领导认真贯彻上级领导指示。指令经侦、预审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将此案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侦察开展工作,经多方艰苦努力、侦查布控,于1998年2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林少华抓获,后专案组民警加班加点进行了大量的审讯,调查工作,查明了案情和主要赃款流向,依法扣押、冻结了林龙、林少华、林少毅及其公司在深圳市金田大厦、金通大厦、华丰公司、汕头市松山电厂、华林公司、成都市友谊商店、友谊物业、成都娱乐、银丰房地产公司、秦皇岛市新悦港务公司的部份产权和股权。
早在1997年,深圳市公安局发出全国通缉令,面向全国公开通缉诈骗首犯林龙,1998年国家公安部又向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通缉林龙,1999年,深圳警方为此又再次发出有奖通缉令,规定凡能提供林龙的追捕线索或者直接协助抓获林龙的,将会获得巨额奖励。


2002年1月29日中共深圳市纪律检察委员会副书记、深圳市大要案领导小组分管负责人周林祥与中共深圳市纪律检察委员会二室主任杨宏同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犯罪嫌疑人林龙、林少华一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高息引诱,部分履行合同方式诈骗巨额国有资产,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特征,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典型,诈骗金额巨大、性质严重。深圳物资集团公司涉案责任人员陈士寿、欧炳进已被判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保护国有财产的合法权益,打击经济犯罪,我们将继续旗帜鲜明的惩治腐败和犯罪行为,加大追捕力度,将该案主犯林龙抓获归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林少华在深圳、成都等地诈骗国有资产的罪行进行审判,对林少华一伙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初步统计,林龙、林少华犯罪团伙从1986年开始,先后在鞍山诈骗本金及利息1亿元多人民币,致使鞍山市轧钢厂破产倒闭,上千国营企业职工下岗失业,林龙、林少华诈骗团伙靠此款作本钱起家,投资汕头松山电厂,又以松山电厂为诱饵变本加厉诈骗深圳约四亿人民币,诈骗成都近两亿元人民币。


引“狼”入室的腐败黑幕


1993年3月12日,是成纺公司灾难的开始。这一天,成纺公司与威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成公司”)签订成立“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店公司”)的合同书。
这份合同约定,新建的商店公司,注册资本为1,328万美元,其中成纺公司、威成公司各持股50%。成纺公司以新建的,位于成都市最繁华商业区、春熙路南端的友谊大楼A座(以下简称“友谊大楼”)作为合资投入。此座大楼,由成纺公司职工积数十年的资金积累,并向金融机构借贷8000余万元修建而成。早在签订合约之初,此幢楼市场价值已超过亿元。


与成纺公司合作的另一方,威成公司应以664万美元的现金作为自己的合资投入。
同大多数被骗的受害者一样,当初成纺公司的主管者也被合资艳丽的前景所迷惑,轻易地认可了由威成公司法人代表、“港商”林少华担任商店公司的总经理,并独自承包经营合资公司。然而,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上的漏洞,使得披着“合资”外衣的恶狼乘虚而入,并由此开始了疯狂地吞噬巨额国有资产。
1993年4月23日,在一阵折腾后,“商店公司”的营业执照便被成都市工商局核发了,林少华也开始了他的施骗。
根据后来有关部门所做的调查,早在来成都成立“商店公司”以前,林少华和其兄林龙就以合资办公司的名义,骗取了国有企业深圳市物质集团公司2.56亿元、辽宁鞍山市轧钢厂1亿余元,所以,披着“合资”外衣的林少华,对诈骗成纺公司国有房屋及其收益更是张开了血盆大口。

 
林少华走出的第一步是,把自己作为股金的所谓出资款664万美元转入“商店公司”后,又马上转回自己手中。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从1993年5月到1994年9月,当林少华分7次转入664万美元到“商店公司”账上,在登记作为他的股权投资记账后,林少华又分10次,以“付款”的名目,将其中663.9万美元转回到自己手中和用于归还他以前的欠款。“商店公司”资本账上实际上只有1,000美元,是林少华合资公司的投入。
“精明”的林少华,甚至做到了在每一次将一定数额的美元汇到“商店公司”账上后,又再到转回自己手中,中间用掉的时间没有超出过一周。
收回自己的“投资”后,继续骗,是林少华必然走出的第二步。
1993年至1997年,林少华及其同伙,以“商店公司”的名义伪造贷款文件先后向成都的多家银行总共贷款2.6238亿元,归还贷款2.0088亿元,剩余的6,150万元被林少华侵吞。
利用担任“商店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利,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从“商店公司”中最大限度的“挖掘利润”,是林少华要走的第三步。


早在商点公司开始经营前,林少华就成立了两个方便自己从“商店公司”往外“洗钱”的公司。一个叫银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一个叫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娱乐”)。
林少华亲自出马,肩任了这两个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分别持有45%和40%的股份。
“成都娱乐”是以经营酒楼、夜总会和桑拿等业务的公司。林少华通过这个公司来“洗钱”的方式很直接:从1993年开业到现在,“成都娱乐”就无偿地占有、使用了成纺公司友谊大楼7,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仅截至2000年,“成都娱乐”累计应支付给友谊大楼的房租就超过4,000万元,但在林少华的“协调”下,成都娱乐自开业后,就没有缴纳过一分钱的友谊大楼房租。


侵占数以千万计的房租后,“轻装上阵”的“成都娱乐”快乐地享受着暴利,但贪婪的林少华并没有知道什么是满足。他凭借自己可以操控“商店公司”的财务大权,仍然在“商店公司”的财务账上,把“成都娱乐”应付数千万元友谊大楼房租的事实,变成“商店公司”倒欠着“成都娱乐”1,929万元。通过“成都娱乐”,吞噬掉友谊大楼巨额的资产收益后,林少华并没有忘记要通过银丰公司,来签订虚假的债权、债务协议。银丰公司在1993年、1994年、1995年,三年中总计向商店公司借款1,178万元,仅在1,995年归还过50万元。但在林少华的操控下,“事实”却又一次变成了商店公司倒欠银丰公司650万元。
林少华实施上述系列诈骗行为时,几乎没有遇到什么阻力。他之所以敢于这么肆无忌惮,漠视国家经济管理的法律制度,或许他认为自己并不“傻”,他有自己的“靠山”。
据言,此前曾有成都市公安局某副局长在成都娱乐担任副董事长,数名公安干警与某省级领导之女在林少华的公司领钱,充当保安部长。


仅有初中文化的林氏兄弟巨额诈骗缘何屡屡得手?记者了解到:注册资金仅2块却头顶“港商”光环的林龙,初到鞍山便受到当地要员的隆重接待;在深圳举目无亲的林氏兄弟以高息为诱饵勾结国企领导施骗,案发后收买利用深圳法院退休院长等政法干部为其说情,帮助其开脱罪责,竟在狱中叫嚣要用1000万元平摆平此案;在成都,林少华公开宣称:“我在四川不认识一个人,在花了1000多万元后就有了很多有权有势的朋友。”
五、一纸复印合同骗走价值数千万元国土
如果不是面对铁的事实,记者绝不会相信,价值数千万元的成都春熙路口黄金口岸的国土使用证仅凭一纸复印合同和超低价格就轻松被划入“私人领地”。近日,记者在对“成都亿万国资流失案”的深入采访中惊人发现:坐落于成都市春熙路口的成都市纺织品公司 4,300余平方米、价值数千万元国有土地,竟被以林少华为首的诈骗团伙凭借一纸复印合同和180万元的超低廉价格全部划为“私人领地”。
据当事者成纺公司反映,1995年,当成纺公司按照相关程序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办理新竣工的成都友谊商场大楼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突然查出公司所属两座建筑物根基土地的使用权,不知什么时候不翼而飞。有关部门告之,这宗土地早在1993年7月已全部出让给了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这一突如其来的消息让人惊讶不已,究竟是什么人使成纺公司独资修建的两座大楼成为空中楼阁?


据当时的经办人回忆,林少华与成纺公司达成合资协议是在1992年初,原双方签字盖章的“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第四章第七条为:“合资公司的开发经营范围是:商住楼开发、境内外出租、餐饮、娱乐、商业零售。”而现在在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外经委、成都市国土局查出的该合同复印件上,此条已更改为“在成都市上东大街1-17号,走马街57-73号范围内建成都友谊商场以及商住楼开发经营。”
这一小小的改动,却使这家公司扩大了开发项目,增加了土地面积,国拔土地性质权属也随即发生了变化:首先是把成纺公司独资修建、已竣工并不属于合资范围的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贸易中心批发大楼和成都友谊商场大楼的国有土地囊括其中,而这两座大楼先后建于1984年和1991年。再就是使与合资企业毫不相干的国土变成了合资企业的开发用地。


让人惊奇的是,在工商档案、国土档案和外经委合资文件档案里,未见到合同的原件,保存的都是合同复印件,而且是与原合同文字不相符的“赝品合同”的复印件,仅以此为据就划走了位于繁华黄金商业地段、价值数千万元的国有土地。
当时的经办人向记者出具了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当时双方在成都岷山饭店签约后,港商林少华以需要公证和有熟人办理合资企业执照为由,把所有合资合同原件全部拿走。至于后来在工商、国土、外经委存档的合资合同复印件相关条款是何人更改,又是何人指使的,不仅中方当事人一概不知,连工商、国土等管理部门的人也不知。
于是才出现了这一奇怪现象:所有办理合资企业批准登记和土地管理机关所存档案中,该合资合同书全部为复印件,至今中方没有找到一份原件。
记者在走访成都市有关部门时曾询问:将这宗土地使用权全部出让办理给“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是否经过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其主管部门的同意?是否意味着原土地使用者成为了非法使用者?是否有“一女二嫁”之嫌?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未作正面回答,只是反复强调:成纺公司与威成(香港)有限公司合同书上(指“更改后的合同书”)的开发范围就是这样表述的,我们理解应是成纺公司同意的。记者又问:在办理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所有档案中,成纺公司及其主管局并没有出具放弃这宗土地已开发部分使用权的书面材料,对此,有关部门应不应当核实?对方未作正面回答。


有关资料还表明,林少华当年从申请到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全过程出现了多项违法违规的行为:在林少华与成都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九条清清楚楚写着:土地出让金总额为3,643,355元。而林少华仅交了一半,即180万元后就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明显违规。
该合同的第十条规定:“乙方(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5日内,依照规定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者(成纺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拆迁单位(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上交市国土局注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而事实上原土地使用者成纺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没有注销,而且矗立在那片土地上的两座新建大楼也没有拆迁。
在这份合同上签约的甲方是“成都市国土局”,乙方是“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的是“林少华”。而当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中方董事长李恕人,不是林少华,由他在合同上签字,应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林少华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备注中,记者还看到以下表述:“请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成都市国土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可这家公司修建的工程1996年底土建及配套设施基本完成,2000年底才综合验收。然而林少华竟然在1993年7月12日就取得了“土地使用证”,从签约到取得土地使用证前后仅用了17天!


"成都娱乐”圈钱的权色游戏


2002年7月份,记者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最繁华商业区的春熙路南端走马街口友谊大厦A座采访时,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职工代表与友谊大厦A座的管理员对记者介绍说:“这些年来,该大厦成都娱乐公司所属桑拿、夜总会排污管道经常被用过丢弃的避孕套堵塞。”这名不愿透露姓名、害怕遭遇报复的管理员对记者说:“五楼夜总会每晚都有三二十个小姐在里面做生意,一个叫赖春明的妈咪在这里对每名小姐收钱抽头,据说在里面接过客的小姐都要被抽50元,外边扫黄越打击得严,里面生意越好。虽然五楼夜总会连消防验收都不合格,但还是照常在营业,来这里玩小姐的人都说这里档次高、设施豪华很安全……”


成都娱乐的“光明历史”,追朔这个由“港商”林少华(参见元月8日本报《成都亿万国资流失惊爆重重腐败黑幕》)筹建起来的成都娱乐有限公司的历史,就不难发现这起成都亿万国资流失案的惊人内幕。
1993年2月26日由林少华控股的成都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威成公司与成都宏源实业公司、成都蓉光企业有限公司达成《关于合资成立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用友谊大厦(A座)第五至第七层经营娱乐服务业,并议定成都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30%股份,香港威成公司占40%股份,成都宏源实业公司占15%股份,成都蓉光企业有限公司占15%股份,合资经营40年。据成都市检察技术鉴定中心实际查证,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1349.6万元,其中蓉光投入200.8万元,威成投入540.6元,银丰投入405.5万元,宏源投入270万元。
1993年7月23日蓉光企业有限公司投入172万元,但同年的12月1日,该公司又将其转入其他应付款,相应减少实收资本172万元。而早在此前的1993年2月19日,林少华的私人公司香港威成,与成都友谊商店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工程设计《合约书》,要求成都友谊商店公司支付包括地库桑拿浴室、五层夜总会、四层潮州酒楼等装修工程设计费港币256万元。同一天林把工程转包给无任何装修设计资格的香港威源投资有限公司,此公司由其兄林龙控股。同年7月10日林少华故伎重演,包揽了友谊大厦A座的大都桑拿、夜总会、潮州酒楼装修工程。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桑拿娱乐装修设计合同是1993年2月19日签订的,而成都友谊商店公司要到1993年4月23日才正式由成都市工商局核发国家工商执照。“神通广大”的林少华却早在1993年2月19日,拿着还并没有“出生”的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商店公司公章,到处自编自演“圈钱” 的“装修《合约书》游戏”了。
令人深思的是,2002年元月8日,成都市审计局部门审查成都娱乐有限公司财务账表明:成都娱乐有限公司1993年7月28日收到宏源实业公司投资款270万港币,但此款却系成都银丰帮宏源投在成都娱乐有限公司的股金。故此可见,宏源投在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占15%股份的股金是干股,宏源公司其实一分钱股本金都没出。而成都市盐市口公安派出所却曾以宏源的名义在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分得利润3.2万元。
更令人称奇的是,据成都市检察技术鉴定中心(2001)成检技鉴会字第02号《查帐报告》查证:林少华威成香港公司的代理人,成都娱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洪挺等人伪造成都友谊商店公司中方董事成纺公司法人代表李恕人、副总经理屈晓清的签名,骗取的成都市商业银行1750万元贷款中,竟有90万元被直接作为成都娱乐公司的利润,从成都友谊商店公司“直接分配”给了成都娱乐公司的股东成都蓉光公司!


由此看来,狡猾的林少华一开始,就以合资开发友谊大厦A座各项目为由,进行了精心策划——先以成都友谊商店公司名义与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合资的装修工程套走一大笔现金,又用早已完成投资的大都桑拿、夜总会、潮州酒楼为诱饵,采取拉拢利用在成都具有特殊背景的宏源实业、成都蓉光,用各参占15%股份的手段,组建起了有一定权势和关系网的成都娱乐有限公司,以此来达到既侵吞了成都市纺织品公司的上亿国有资产,又套牢了成都宏源、成都蓉光数百万股金,使其成功实现让成都宏源、成都蓉光等骑虎难下的阴险目的。
另据成都市检察技术鉴定中心(2001)成检技鉴会字第02号《查帐报告》显示,截止2000年底,成都娱乐公司尚欠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友谊大楼房租2036万元。迄今为止,娱乐公司在无租赁合同情况下(原租赁合同为人代签,2000年12月31日到期)仍然强行霸占国有资产。更为嚣张的是,去年7月份,友谊商店公司账上的其他租楼单位所交的200万元房租,现也已被娱乐公司用于经营桑拿。
霸占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非但不付分文租金,甚至连水电费都是侵吞国有资产。其违法犯罪活动如此猖狂,实属罕见。


饱含血泪的艰难抗争


在商店公司中,林少华玩的只是资金零和游戏。在这个游戏下,不会有免费的午餐。当林少华将大把大把的钞票,在往自己怀里揣的时候,苦难就等价的转换到了成纺公司近千名职工、数千名家属的身上。
成纺职工王农,由于生活艰辛,其妻不堪重负,在家上吊身亡;退休老职工陈洪林,92岁高龄,老伴和子女均无工作,一家三代拥挤在20余平方米的小房,靠捡拾废品度日;公司中层干部黄宗烈,因病去世,至今公司都无力支付他生前的住院费用,和死后的丧葬费……
一个在共和国经济史上,做出过巨大贡献的大中型国有商贸企业;一个在90年代以前,年利税近千万元的地方支柱企业,在与林少华“合资”后,成纺公司职工80%下岗,每月人均只有不到186元的生活费。而就是这186元的生活费,虽然有市政府的补贴,主管部门的借支,但仍然经常被拖欠,近千个职工家庭生活艰苦。


目前,成纺公司的下岗职工年龄集中在35岁至45岁之间,处于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小孩需要抚育的特定年龄段。因文化、年龄、身体等多种因素,这中间的大多数人都已很难再谋取到职业以补贴家用。仅有少数体力好的职工,靠违规蹬小三轮车,冒着被罚款的危险,赚取少量的费用来补贴家用。
时间一转眼过了三年,1996年7月,因为在深圳的诈骗案事发,在成纺公司并不知晓的情况下,林少华潜逃了。林少华在1998年2月24日,被深圳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逮捕。
林少华开始是潜逃,后又被公安机关逮捕,但不幸的是成纺公司的职工却没有迎来雨过天晴。
在“商店公司”中,林少华所谓的代理人没有跑;林少华一手搭建的,瓜分成纺公司的利益机制仍存;和林少华一起用这个机制发财的人还在。他们都不会放弃这个花了不少“心血”才建立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洗钱”机制。他们也没有忘记,每年即便什么都不做,友谊商场大楼上千万元的租金收益就能让他们获取暴利。
林少华跑前,留给其同伙人对商店公司的所谓债权,是他们可以凭借的“最有力武器”。成纺人的命运,却因为他们开始逐渐意识到陷入了一次完全的骗局,而变得更加悲惨。


1996年10月,林少华的代理人带着一帮人以林少华制作的假债权依据来要债,成纺公司副总经理说了一句:此债务不是真实的,就遭到用大玻璃烟缸猛击头部并被非法扣押;1997年5月,林少华所谓的代理人一伙,非法威逼成纺公司领导交出“商店公司”的公章,遭到拒绝后,一伙人一拥而上,围攻殴打成纺公司领导,并强行抢走“商店公司”的公章;同年7月,成纺公司领导对林少华代理人侵占国有资产表示不满,遭到10多名打手的威胁,并把其办公室砸毁。同时,还采用多种方式威胁该领导及其家人,该领导从此不敢上班。
受成都市政府指派,市贸易局副局长带着财务处长到“商店公司”了解情况,也遭到一群人的围攻、殴打、威胁。成纺公司的领导层被打散,工作陷入瘫痪。


1998年,成都市商贸委又委派负责人到成纺公司主持工作,该负责人被以谈判为由叫到会议室,遭林少华代理人公开威胁:“你他妈敢和老子作对,今天不给老子说明白,休想离开这里。”成纺公司负责人受到威胁,拒绝谈判,立即被殴打。
林少华代理人曾公开叫嚣“谁敢和老子作对,成都黑白两道就要追杀他。” 在这伙人嚣张的气焰下,成都市商委准备派一位副主任带领有关人员到“商店公司”查账,这位副主任很害怕,说:“宁肯不做这个副主任,也不愿意去!” 2001年12月17日,成纺公司通知霸占友谊大楼的一伙人退出,竟有人立即从社会上纠集了近百名身份不明的人冲击成纺公司。

 
最后摊牌,激怒人大


林少华逃跑后,时间又过了4年,到了2000年,也许觉得商店公司,这颗“大树”的油已经快被挤榨干了;也许觉得时间拖得太长,会夜长梦多,林少华代理人一伙认为到了该最后摊牌的时候了,准备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于是他们拿出了事先制作好的“商店公司”欠“成都娱乐”本金748.8万元、违约金183.9万元;欠银丰公司1,802.7万元的假债务协议,并以此告上法庭,要求“商店公司”以友谊大楼抵债。或许他们一直以来都很清楚,能够给他们带来“收入”的就只是这幢楼,只要“合法”地霸占了楼,他们最后的目的就实现了。
由于林少华早已布置好的陷阱,“商店公司”欠债两公司“证据确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据此判“商店公司”败诉,并将以友谊大楼作抵债。在经过专业评估师对友谊大楼房产进行评估后,法庭将进行强制执行阶段时, 林少华代理人一伙没有预料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调取案卷后认定:在上述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成都市公安局已向成都中院告知林少华涉嫌诈骗,要求暂缓债务纠纷审理;成纺公司是本案的案外人,其所有的友谊大楼,至今未过户到“商店公司”名下,成都中院认定友谊大楼为“商店公司”的财产,把它作为本案的执行标的物,缺乏证据。


据此,四川省高院向成都中院发函,要求其撤消错误的执行裁定。成都中院收到四川省高院的函件后,执行了高院的指令,撤销了其所做出的裁定。
林少华代理人一伙吞掉友谊大楼的图谋受挫。
成纺公司千名职工的悲惨生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同情。而林少华一伙丧心病狂地侵吞成纺公司上亿元国有资产的行径,必然会受到各界正直的人士所不耻。
在接到成纺公司职工关于林少华一伙诈骗行为的举报后,四川省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义不容辞地用自己的行为来捍卫这个社会的公理。


2002年3月6日,在京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刘应明、杨路、纪尽善、张林、陈大鹏、卢道猜、裴娟、梁德容、赵敏光、黄锦华等10位代表,联名向国家公安、监察部门反映“成都成纺公司亿万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建议应由公安、监察部门专门组织力量,尽快查明有关人员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严肃查处涉案的腐败行为。这10位全国人大代表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查处成纺公司亿元国有资产流失案的意见。
对10年来,成纺公司千名职工的悲惨生活和上亿的财产收益被恶意侵占,人大代表们纷纷就此发表谈话,敦促有关方面及早解决此案,严惩诈骗和腐败犯罪分子,有效阻止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
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四川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刘应明教授表示:“林少华、林龙的诈骗案已经给我们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认为这些犯罪分子必须得到严惩,追回被诈骗的国有资产,人民的血汗钱一定不能白白损失。”


他强调:“四川省人大的这个个案监督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时。要按照中央精神,这个案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不然这股歪风就刹不住。对吏治腐败、司法腐败应该坚决打击。”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纪尽善教授说:“这个案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林氏兄弟伙同一些腐败犯罪分子,在成都、深圳、鞍山等地诈骗国有资产数个亿,令人非常愤怒、也非常疼心。林少华之所以能诈骗到如此巨额的钱财,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从事招商引资的同志,对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没有认真把握。还有就是腐败!有些人为了获得一些非法的个人利益,不惜牺牲国家利益!这个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阻力不小,困难重重,我们必须排除各种阻力,坚决维护国有资产。”
纪尽善教授还进一步对今后如何防止这类诈骗案的发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说:“这类诈骗国有资产的行为之所以屡屡得逞,为什么没有出现坚决反对,是因为政府少数人的干预,这些人如果不是腐败分子,至少也是超越职能权限,过多的干预了企业招商引资的经营活动。必须转变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职能,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透明度,减少过多干预企业经济行为的作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计算机研究所所长杨路教授强列呼吁有关部门联手查处这一国有资产流失大案,不能让腐败分子的阴谋得逞。
他说:“成纺公司亿万国有资产流失案这么长时间办不下来,我认为就是和某些人的职务犯罪有关。林少华诈骗数亿元国有资产,是不是花了钱收买了腐败分子?我希望我们人大坚持到底,把成纺公司亿万国有资产流失搞个水落石出,不辜负人民对我们的重托。我个人肯定会一直关注这个事,这个诈骗案造成了这么多的人下岗,而几个蛀虫一搞国家就损失几个亿。这个案子的出现,已经极大的伤害了我们紧衣缩食建设成都的干部群众。”
九、忧虑与期望
谎言能骗一时,难骗一世。长达10年的被欺骗、被剥夺,使成都、深圳、鞍山上万名干部职工有充足的勇气来捍卫国家财产和自己的利益。
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友谊商场大楼一至四楼,被以“商店公司”的名义,早在1998年6月出租给新华书店经营使用,每年应收租金超过400万元。


2001年5月,成纺公司将有关林少华诈骗情况告知新华书店。同时告知新华书店,友谊大楼是成纺公司国有资产,房屋租金不得再交付给“商店公司”。新华书店也于2001年7月起,没有再交付租金给“商店公司”。
2002年7月,成纺公司以房屋侵权为名,将新华书店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中院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明:友谊商场大楼系成纺公司在拆除本公司原有仓库、办公楼、营业用房及毗邻危房的基础上所修建;成纺公司虽然曾将友谊商场大楼部分产权作为投资与林少华的威成公司合资开办友谊商店公司,但合资过程中,双方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友谊商场大楼的产权仍属成纺公司所有。故成都中院2002年9月19日判决新华书店公司将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8月30日尚未支付的营业场地使用费500余万元,支付给成纺公司。2003年元月,四川省高级法院做出(2002)川民终字第420号终审判决:驳回四川省新华书店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向成都市纺织品公司支付租金的上诉请求,维持成都中院判决。


然而,林少华代理人一伙,显然不会放弃穷数年之久,所建立的瓜分友谊大楼每年近千万元房租的收益机制。为了巨额收益,他们不怕铤而走险,他们会尽其所能得来维持10年来已轻车熟路的侵占机制。
记者在中共深圳市物资集团党委了解到:不法港商林龙、林少华、林少毅三兄弟经营的所谓香港五丰祥贸易公司、威成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1996年,打着合资合作经营的招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高息引诱、虚假抵押、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先后骗取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巨额款项共计人民币2.56亿元,使国有资产蒙受巨大损失。犯罪嫌疑人林龙、林少毅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潜逃,只有林少华被深圳公安机关抓获,在香港的所谓五丰祥贸易公司等5家公司也人去楼空。
此案自1996年7月林龙潜逃加拿大温哥华至今5年多,虽然得到深圳市委、市政府以及广东省主要领导的重视,办案工作取得一些进展,但阻力重重,现在到了无法推动的地步。由于此案社会背景复杂,犯罪嫌疑人和有关联的人气焰嚣张,甚至采取“营救攻势”。林少华扬言要拿几千万元摆平此事。由于林龙团伙用诈骗得来的款打通有关司法部门的关系,形成了关系网,因此办案困难重重,至今仍有人为此案说情。如:原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名已退休的院长多次为林少华说情,并由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严重影响了市中级法院的公正判决。
对此,深受其害的职工已经忍无可忍,集体上访的事件屡屡发生。要求缉拿犯罪嫌疑人林龙、林少毅归案,追回被骗巨款。


据了解,林龙、林少华还于1993年至1996年先后骗取鞍山轧钢厂1亿多元人民币,骗取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近2亿元人民币,并与强大官场和有黑社会背景的人物勾结,非法霸占涉案赃款、赃物及阻挠办案。2001年7月10日《四川法制报》和2002年1月8日、2月5日、2月26日《中国商报》对此案作了报道,仍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林氏兄弟诈骗案涉及粤、辽、川三省,涉案金额达5亿多元人民币,致使我们和兄弟企业蒙受巨大损失,陷入困境,上万名职工面临下岗,生活困难,影响社会稳定,而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社会危害极大,应该彻底查办。但据深圳、成都、鞍山对此案的知情人士称,要彻底查办这样的跨省大案,只有中央领导和中央政法部门组织协调,才有希望。


不能让人大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从2001年起林龙、林少华一伙诈骗深圳、鞍山、成都造成上亿元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四川法制日报、成都日报、天府早报、成都晚报、四川电视台、北京法制日报、法制日报、深圳特区报、中国商报、四川工人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相继先后作了报道。该案经媒体披露后刘应明、纪尽善等全国10位人大常委、代表和众多四川省人大常委、代表,以及四川省人大机关纷纷监督此案。先后有中央及广东省相关领导李长春、张高丽、四川省人大主任谢世杰及张宗源、孙自强、张国辉等5位副主任、省委王三运副主任、省政法委王景荣书记、省委常委原成都市市委王荣轩书记、市长李春城等十几位省级领导对此案作了批示。四川省政法委、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四川省公安厅迅速查处此案。四川省人大信访办、省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也及时将人大代表和委员会的意见转司法机关办理。
据司法机关和审计查证,1993年4月,林少华以假投资方式,诱骗成纺公司将自己新建成的成都友谊商场大楼与林少华的威成(香港)有限公司“合资”注册了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林少华分9次将其“投资”的664万美元转到“合资公司”账上,旋即又分别虚构用途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全部转回自己的威成公司。假合资企业成立后,林少华等人伪造董事会贷款决议书,诈骗内地银行贷款6150万元,至今未还,其中绝大多数被林少华等人非法划走、侵占。据新华社、北京法制等媒体记者调查报道,由于林少华等在诈骗活动中与腐败分子暗中勾结,以假合资企业名义长期霸占成纺公司友谊大楼,致使成纺公司每天损失房屋租金2万余元,国有资产前后损失上亿元。
在深圳,经过长达四年庭内庭外的斗争,在排除重重腐败干扰后,2002年9月5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林少华在深圳的诈骗罪行成立,判处林少华有期徒刑11年。


2003年9月7日,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原所长武延平教授主持召开首都部份法律专家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举行专家论证会,对“林少华、洪挺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银行骗取贷款”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证。参加论证会的法律专家除了武延平教授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局级巡视员、刑法室原副主任李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十三局原局长、中国警察学会秘书长刘焕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原厅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原庭长甘明秀,北京法学院教授杨敦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梁华仁。
与会专家在论证会前详细审阅了有关资料,结合有关人员对有关情况所作的说明进行了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论证。并签名做出论证意见为:
“一、林少华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200万元、洪挺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成都市商业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750万元,二人均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
1、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额较大的贷款的行为。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人,通常采取的诈骗手段包括采取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
2、《四川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川公刑技字[2000]字第411号)证明: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1995年1月23日关于“同意向中行四川省分行贷款5,000万元,并委托董事林少华先生作全权代表,对外签署一切法律文件,以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友谊商场大楼A座作抵押”的董事会决议,是由林少华伙同郑伟平伪造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中方董事签名的虚假文件;《四川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川公刑技字[2000]字第411号)亦证明: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1997年10月20日关于“同意公司在成都市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1,750万元整”的董事会决议,是由洪挺伙同郑伟平伪造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中方董事签名的虚假证明文件。
3、林少华使用虚假的董事会决议作为贷款证明文件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骗取人民币3,200万元,洪挺亦使用虚假的董事会决议作为贷款证明文件向成都市商业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750万元;同时,“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93年3月至95年1月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贷款及转出款情况表”、“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94年9月至96年5月向成都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贷款及转出款情况表”、《成都市审计局成审报[2002]22号审计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林少华骗取的人民币3,200万元贷款被林少华转入其与洪挺合办的成都银丰公司、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和成都友谊屋业公司;洪挺骗取的贷款人民币1,750万元,被转入成都娱乐公司并全部挥霍。显然,林少华、洪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
4、林少华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骗取人民币3,200万元、洪挺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成都市商业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750万元,林少华、洪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客观上林少华、洪挺分别实施了以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为手段的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林少华、洪挺二人均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


二、林少华、洪挺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2、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而不是他人的财物。林少华、洪挺实施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过程中,虽然林少华、洪挺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并不是本单位的财物,而是银行的资金。从现有证据分析,林少华、洪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因此,林少华、洪挺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林少华、洪挺二人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
2003年9月18日,在这个中华民族救亡运动的特殊纪念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常委、西南交大教授张世昌先生等六位常委联名提出建议案,要求四川省检察院及时立案,对林少华、洪挺涉嫌诈骗贷款案监督查处。
此前的2003年7月2日,以罗为群为首的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代表向四川省与四川省公安厅提出《关于四川省公安厅办理省十届人大代表建议(601)工作汇报会的情况反映意见》,为准确、完整理解人大代表的意见,现将其全文附录在此,供读者参阅。


关于四川省公安厅办理省十届人大代表建议(601号)
工作汇报会的情况反映及意见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并转四川省公安厅:
在我省第九届人大第五次代表大会期间,周仙兰等四十二位省人大代表联名于2002年4月4日向省公安厅提出关于林少华涉嫌诈骗、国有资产流失的询问案。鉴于省公安厅未能及时向代表答复代表所提问题的办理情况,今年我省第十届人大第一次代表大会期间,罗为群等二十七位代表于2003年1月17日提出建议(601号),敦促省公安厅答复办理该询问案的情况。省公安厅于2003年6月24日上午在省公安厅2号楼会议室,召开了办理省十届人大代表建议(601)工作汇报会。参加会议的有:省公安厅副厅长孙建国、厅办公室主任左敬军等省公安厅有关同志以及成都市公安局张龙学副局长、市局七处杨和平处长等市局有关同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副主任蒋民政、副主任李锋、省人大代表联络处处长张建新等有关同志,省人大代表罗为群、罗懋康、陈舒平、黄萍、赵兰、张世昌。首先,省公安厅领导同志对情况作了简要说明,负责经办此案的市局七处处长杨和平同志宣读汇报材料(近两页篇幅,标有“机密”,散发给与会人大代表阅读后,会议结束即收回)。接着,人大代表发言,感谢公安人员在办案中所作出的努力,并就关心的问题,与公安厅局的同志进行了交流。最后,李锋副主任、蒋民政副主任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下面,就汇报会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提出我们的提法:
1、公安厅局应正确看待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
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含公安工作)的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权力。市公安局在其汇报材料中声称“接受人大质询和纪检部门调查,以及信访、领导督办材料的回复工作,耗费了民警大量的办案时间”,特别是去年省公安厅未履行代表法及时答复周仙兰等四十二位省人大代表所提问题的办理情况,我们认为这些观念和做法不可取,希望公安厅局认真贯彻宪法和代表法规定,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2、公安厅局对该一些问题的汇报与事实颇有出入
例如,公安厅汇报称: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于1998年7月2日向市公安局七处报案,要求对林少华“职务侵占”立案侦查。但是,据我们查证:当时成都市纺织品公司是以林少华涉嫌“诈骗犯罪”向七处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而市局予以拒绝,近两年后,才由市局二处于2000年6月23日受理立案,后移交七处经办。


再例如,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在其向市局七处报案材料中举证洪挺伙同郑伟增伪造成都友谊商店公司中方董事签名来伪造董事会决议骗取银行1750万元贷款;而公安厅局在汇报中却声称:签名经公安部门鉴定,只有一两个不重要的中方董事的签名是代签的,中方主要董事的签名都是自己本人签的。但是,据我们从2000年10月24日出具的川公刑技(2000)字第411号《四川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查证:市公安局送省公安厅鉴定的两份董事会决议的签名,一份是1999年10月20日董事会决议,共有四个签名,即:洪挺、郑伟平、李恕人、屈晓清,其中,中方主要董事李恕人、屈晓清的签名是伪造的;另一份是1995年1月23日董事会决议,共有六个签名,即:林少华、郑伟平、李恕人、张广文、郑镇川、阮晓瑚,其中,中方主要董事李恕人、张广文、郑镇川、阮晓瑚等四人的签名都是伪造的。
对这些重要案情,公安厅局的介绍如此模糊不清,我们深感忧虑,希望公安厅局避免向人大代表提供的信息中出现失实,以免产生误导。


3、公安厅局应加大案侦力度,查清巨额银行贷款流向的性质,减少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
公安厅局在去年4月5日回答省人大代表询问时,曾表示:成都市政府、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贸粮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市国资办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已委托市审计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友谊商店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审计,为刑事案件的侦破和经济纠纷的审理提供依据。
现在,成都市审计局已于2002年5月8日提出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成审报[2002]22号),并抄送上述有关单位。在这份长达34页的审计报告中,列明了成都友谊商店公司所欠银行6150万元贷款中的4077万元流向了林少华任总经理、洪挺任董事长的成都娱乐公司、银丰房地产公司、友谊屋业公司。
我们希望公安厅局应重视成都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加大案侦力度,尽快查明这些巨款的流向是否合法,有无非法转移侵占,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流失。


4、公安厅局应全面调查洪挺伪造董事会决议向银行骗贷问题
公安厅局在汇报中称:洪挺伙同郑伟平于1997年10月20日伪造成都友谊商店公司董事会决议从成都市商业银行贷款1750万元人民币,其目的是用来延期偿还该公安所欠该银行的前期贷款债务,属展贷性质,没有非法占有,故不构成金融诈骗罪,所以不予立案。
然而,成都市检察技术鉴定中心应市公安局七处委托所做出的(2001)成检技鉴会字第02号《查账报告》表明:以林少华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的友谊商店公司向成都市商业银行(原成都市信用联社)借、贷3000万元人民币中,有2650万元直接划转给了林少华任总经理、洪挺任董事长的成都娱乐公司、银丰房地产公司、友谊屋业公司。因此,市公安局应该先查清友谊商店公司把从成都市商业银行的前期贷款划转给这三个公司中,有无被洪挺等人已先期非法占有的情节,然后再下结论,不宜割断前因后果孤立地看待洪挺等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向银行骗贷问题。


该案五年前报案,自立案至今也有三年之久了,涉及到巨额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面临流失、众多职工利益受损、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等诸多重大,希望公安厅局加大案侦力度,向关注此案的人大代表通报情况,早日结案。
我们相信一切违法犯罪和腐败黑恶的图谋不会得逞,因为这个世界除了有贪婪和欺诈外,还有公理和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8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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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旧房房东应可以拿旧房产权入股(50%)参与新房开发, 与房产开发商共同开发新房, 分享开发成果. 这样做的好处是:
		


1. 公平合理: 旧房因口岸优势的潜在升值不被房产开发商独吞. 这部分价值很可观, 却从未被公平分配过.

2. 利国利民: 旧房房东有更多更大的住房选择, 也能获利于旧房的潜在口岸价值得以体现和明朗化, 社会财富不至于被开发商不公平地飞速独敛而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海外. 旧房因口岸优势的潜在升值原本就是属于旧房房东的, 而且这部分价值应大于一套原地新房许多. 若非事实, 开发从来就不会发财.

3. 旧的习惯做法是不公平的: 旧房房东被政府强制迁走, 生计被断, 或者是旧房本已因口岸优势潜在升值, 却还要加钱给开发商才能住上原地的房子, 这样不是被开发商剥削了两次吗 ? 这难道是公平的吗? 这样开发商敛财不是太迅猛了吗 ? 财富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海外不是太多快好省了吗 ? 开发商何以得此优势, 能交钱给政府. 这样下去, 后果是地区间的贫富差距拉大, 成都与沿海地区, 中国与美国. 地区间的矛盾加剧. 狭隘地方主义, 民族主义泛滥.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2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才是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2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茶客h875259574@126.com,

   看了以上相关报道,我们不难发现:姜翼就是《成都:關于姜***涉嫌私分國有资産犯罪的情況舉報》一文中提到的、那个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现任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行政负责人和公司党委书记。

   据悉,省、市纪监、检察机关正在对此案进行调查,其末日即将来临!并请成都纺织品公司广大职工、知情人等踊跃举报姜翼等人的不法犯罪事实,以早日安息民怨、和谐社会。

   感谢吴所畏、逸西、党鹏同志的举报和客观报道,使我们办案机关及主要领导等,更加认清了成都纺织品公司国资流产的真正本质。请放心,我们一定将查个水落石出,以给广大人民---特别是成都纺织品公司员工一个圆满的交待!

两权分离遗恶果工作失误金融巨债遭逃废     2004-9-29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一纸《房屋所有权证》最终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状告成都市房管局的是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 
    
引起官司的是该公司在10年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被成都市法院查封即将执行给债权人的房产,该房产产权在去年被成都市房管局确认给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仅这块位于成都市中心商业繁华地带的4.7亩土地当前市值就达4000余万元。目前,此案已经上诉到成都市中院,该院以土地权属不清中止了诉讼。 
    
两权分离遗留恶果 
    
实际上,现在被四川银丰实业控股的友谊屋业,从前是由成都纺织品公司(简称成纺司,下同)与香港威龙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威成)合资的房产开发公司。而导致今天官司和债务缠身的关键在于,纺织品公司在当初投资时,将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遗留下恶果 
    
据了解,1992年12月至1993年4月期间,成都市商业局所属的国营企业成纺司与香港威成合资成立了友谊屋业和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简称友谊商店)。其中友谊屋业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人民币,中港双方各占50%的股份,各出资1600万元人民币现金;友谊商店注册资本为1328万美元,中港双方各占50%的股份,成纺司以其友谊广场A座地下1~2层及地面1~9层(不含土地)折价人民币5760.2万元(美元664万元)出资。 
    
据记者了解,该建筑物是中港合资前成纺司拆除原友谊商店房屋时按照国有企业自用房屋报建的在建工程,其用地手续为1990年成都市国土局的划拨土地批文。而友谊屋业是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对成都市上东大街1~37号、成都市走马街57~73号范围内的10.93亩土地(包括友谊广场地段)进行商业开发。为此,1993年6月25日,友谊屋业与成都市国土局签订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成都市走马街57号、东大街1~37号的4.7亩地(其中包括修建友谊商店大厦的划拨土地),并于1993年7月12日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依照友谊屋业和市国土局签订的《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以前成纺司在该地块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终止。至此,成纺司与香港威成的两项合资行为,已确定成纺司不再是合资前立项开工建设的友谊商店大厦建筑物的所有者,更不再拥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此后几年,友谊屋业的经营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困难,包括开发资金枯竭、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等,使金融债务累积高达2亿多元。1997年,经成都市外经贸委批准,成纺司将其在友谊物业的全部股份以现金2200万元人民币(包括土地补偿费300万元)转让给成都银丰实业有限公司,溢价款600万元。与此同时,成纺司与香港威成合资的另一企业友谊商店也举步维艰,导致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1998年7月初,经友谊商店特别清算委员会确认,并经人民法院判决其对外债务已经超过1亿元人民币。其中,欠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近8000万元人民币。 
    
至此,成纺司参与投资的两家公司中,一家将其手上股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银丰实业,一家的房屋产权被成都市中院查封并在目前即将执行给债权人。 
     
颁证引来的麻烦 
    
2003年11月,成都市房管局受理了成纺司已用于和香港威龙合资的友谊商店在友谊广场A座地下1~2层、地上1~9层改建组屋房屋所有权的申请,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从而直接将友谊屋业通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7亩)划归了市纺织品公司。 
    “
房管局的这一颁证行为使成纺司不仅可以成功的逃掉所合资的友谊商店经营失败后的巨额债务,而且还让友谊屋业价值高达4000余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举为成纺司所有。四川银丰实业董事长洪挺在发出《异议函》未得到纠正的情况下,一举将成都市房管局推上了法庭。 
    
2003年11月底,友谊屋业向成都市锦江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市房管局立即撤销其为成纺司办理房产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缴销其向成纺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12月1日锦江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2003年12月30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时,追加成纺司为第三人。2004年3月9日,锦江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成都市房管局2003年10月30日颁发的成房监字第0957038号《房屋所有权证》。 
    
随后,该案进入二审程序,经成都中院开庭审理,于2004年5月17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上明确写道:“……本案所涉及的成都市走马街55号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存在原成都市国土局做出的成国土拨(1990)字第34号划拨土地批复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成国用(1993)第0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两种内容矛盾的用地证明文件,不能准确地反映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因颁发房产证的前提为土地权属清楚,故土地权属问题是本案裁判所要解决的前置条件,因此案件需要中止诉讼,待土地权属明确后再行恢复审理……” 
    
就此,成都市房管局局长周鸿德认为,成纺司在申请办理成都市走马街55号房屋产权登记时,提交了成国土拨(1990)字34号《关于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划拨土地的批复》国土准(90)字第204号《准予拨地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却并不知道友谊屋业已拥有该宗地块上的土地使用权;成纺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已经作废,这不是房管局在行政职责范围内所能确定的。 
    “
由于本案诉讼被中止,所以时至今日,该大楼的房产证仍未被收回注销,该房产证若一直被非房产持有者成纺司持有,即有可能导致友谊广场A座房产的房屋产权再次被转移,致使五家合法债权人的上亿债权被悬空,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可能也成为一张空白书,洪挺焦虑地表示。 
    
三家银行追债成纺司 
    
据了解,早在2000年,为了追回友谊商店所欠的巨额债务,银丰实业、成都娱乐公司、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成都市商业银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等债权单位相继到成都中院起诉,要求友谊商店支付欠款。此案经成都中院予以确认,并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记者从三家银行分别呈递给四川银监局的关于阻止成纺司转移友谊商店房产逃废金融债务的报告中看到,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的债权本金就达1200万元,利息约为900万元;成都市商业银行的债券标的为1750万元;中国银行四川分行债券本金3200万元,利息849.6万元。而这些高达7899.6万元的债权,经历了近4年还没有执行下来。 
    
为了追回债权,确保金融资产安全,三家银行日前向四川省银监局提出,请求银监局协调成都市委、市政府,纠正成都市房管局违规向成纺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错误行为,维护政府职能部门的社会公信力;同时协调法院对该行政诉讼做出公正判决,以阻止成纺司转移友谊商店房产,企图侵吞金融资产的行径。 
    
就此,记者多方联系成都纺织品公司法人代表李恕人,都未能成行,而且成纺司的电话已经全部变成一家广告公司的电话号码。据了解,该公司目前已经严重亏损,现有员工100余人,并正在着手进行改制。 
    “
因为房管局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家民营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就这样被掠夺,而且超过亿元的金融债务有可能被逃废,使得房产界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表示担忧,一位成都房产界人士评论说。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党鹏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3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成都的怪事: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不翼而飞

20040727 13:12 民主与法制时报

  债权人申请法院诉讼保全了价值上亿元的财产,法院判决生效准备强制执行时,被查封的财产竟没了。这是发生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桩怪事。而由此引发的一场行政官司,更让人匪夷所思。

  □本报成都专稿/驻川记者逸西

  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

  事情还得追溯到十多年前。

  1992年9月至1993年4月期间,国营企业成都市纺织品公司(简称“成纺公司”)与香港威成有限公司(简称“威成公司”),成立了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屋业公司”)和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这两家中港合资企业。其中屋业公司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人民币,中港双方各占50%的股份,友谊商店公司注册资本为1328万美元,中港双方各占50%的股份;成纺公司以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地下1-2层及地面1-9层(不含土地)折价美元664万元出资。该建筑物系合资前成纺公司按照国有企业自用房屋报建的在建工程,其用地手续为1990年成都市国土局的划拨土地批文。

  据记者调查,屋业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负责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55号范围内的10.93亩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包括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地段。

  1993年6月25日,屋业公司与成都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出让方式,该公司取得了成都市走马街55号地块的使用权,并于同年7月12日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依照屋业公司和成都市国土局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以前成纺公司在该地块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终止,即不再拥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由于屋业公司经营不善,且年年亏损,金融债务高达2亿多,因此于1997年5月经成都市外经委批准,成纺公司将其在屋业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成都银丰实业有限公司。

  在此期间,成纺公司与威成公司合资的另一企业友谊商店公司也举步维艰,大量到期债务无力偿还。因此,该公司董事会遂于1998年7月13日作出决议:终止合资合同,报成都市外经委申请进行解散清算并获准。此时,该公司对外债务已超过1亿元人民币,其中欠3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近9000万元。2000年,成纺公司当初用于入股友谊商店公司的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被几家债权人向成都市中级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并冻结。2001年,与成纺公司合资的港方涉嫌诈骗,该A座建筑物还被成都市公安局依法查封。

  2003年,就在成都中级法院准备履行生效判决,对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采取强制执行时,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

  市房管局惊人之举

  2003年10月31日,成都市房管局竟然向成纺公司颁发了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过程中,房管局还直接将屋业公司通过出让取得的4.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归了成纺公司。成都市房管局这一惊人之举,遭到债权人的强烈反对。

  在震惊之余,具有该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者的屋业公司,立即向成都市房管局发出了《异议函》,请求查明土地权属,并纠正其向成纺公司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该公司的请求似泥牛入海,没有任何回应。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成纺公司要办友谊广场A座房屋产权证,必须出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等。据了解,成纺公司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此外,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一直处于被法院和公安机关查封状态。

  那么,成都市房管局又是怎样给成纺公司办理该建筑物产权证的呢?

  据记者调查,2003年10月,成纺公司向成都市房管局提交了一纸用地证明文件、规划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成都市房管局只作了一般性的书面审查,便颁发了房产证。

  屋业公司董事长洪挺称:“房管局单凭申请者一些早已作废的批复文件,就把房产证办给了成纺公司,那我们手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有何用?!更何况,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早在2000年8月17日就已被银丰实业公司等几家债权人诉讼保全,并被成都中级法院依法查封了的。”

  如此一审判决

  成都市房管局的颁证行为,不仅使成纺公司可以成功地逃脱与威成公司合资的友谊商店公司经营失败后的巨额债务,而且还让屋业公司价值高达4000余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己所有。

  2003年11月24日,屋业公司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讼,状告成都市房管局。法院受理后,追加成纺公司为第三人,并于同年12月31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被告成都市房管局当庭辩称,在成纺公司申请办证中,房管局并不知道屋业公司拥有该宗地块上的土地使用权;成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已经作废,这不是房管局所能确定的,我们只负责作书面审查。

  2004年3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成都市房管局向成纺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针对成纺公司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因,法院判案时归结到“历史遗留”问题。对此,屋业公司董事长洪挺强调指出,成纺公司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况且,早在1993年7月,成都市国土局在向原告出让该宗地块时,就已明确规定:原土地使用者,即本案被告成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被终止。

  二审以土地权属不清中止诉讼

  屋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3月15日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4年5月17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案所涉的成都市走马街55号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现有的用地证明文件,不能准确地反映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因颁发房产证的前提为土地权属清楚,故土地权属问题是本案判决所要解决的前置条件,因此案件需要中止诉讼,待土地权属明确后再行恢复审理。

  针对二审裁定书,屋业公司董事长洪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忧虑地说:“二审法院虽以‘土地权属不清’为由,中止了本案的诉讼,但时至今日,该大楼的房产证仍未被房管部门收回注销,仍然还在成纺公司手中……”他担心该房产证如果一直被非房产者持有,极有可能导

  致友谊广场A座的房屋产权再次被转移,到时多家合法债权人的上亿债权悬空,成都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将无法执行。

  洪董事长坚信,二审法院一定会依法公正判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四川新闻网:关于姜***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

成都:關于姜***涉嫌私分國有资産犯罪的情況舉報

   *现任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行政负责人和公司党委书记,从19986月至今主持成纺公司全面工作。张**成纺公司所属成都市友谊华侨公司(非独立核算)经理,现任成都六 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1224日,姜*集成纺公司党政班子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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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艺希、海风、杨恒特别推荐:

成都:关于姜***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

                  

中央、省、市各级纪检、检察机关及在蓉的全国、省、市各级人大代表:

我叫吴所畏(化名),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副经理、中共党员,公司党委委员。出于对姜*人大肆私分、转移国有资产的义愤,真正对成纺公司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负责,我向你们举报姜***司法、物价等部门,公然将成都市春熙路北段535417平方米房产以及82m2国有土地私分等犯罪行为,希望你们依法予以查处。

*现任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行政负责人和公司党委书记,从19986月至今主持成纺公司全面工作。张**成纺公司所属成都市友谊华侨公司(非独立核算)经理,现任成都六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1224日,姜*集成纺公司党政班子研究友谊华侨公司、丝绵制品改制问题,姜***精心策划并已实施完毕的私分成纺公司资产的情况开始显露出来。

1  法院判决成为私分国有资产契机

由于成纺公司未按期归还建行成都市八支行50万元贷款,200012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决成纺公司败诉还债【见附件12000)青羊经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下达后,成纺公司本应在十日内还债,但成纺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到20016月建行八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后,成纺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青羊法院原执行法庭庭长蒲恩坤,又继续代理该案的执行。在蒲恩坤的运作下,青羊法院认定成纺公司除在本市春熙路北段5号尚有35层,建筑面积417平方米的房屋外,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注:当月成纺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420万元,见附件2《拆迁协议书》和《关于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丝绵制品厂的交接凭证》),并于2001723日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见青羊区法院(2001)青羊执字第591号《民事裁定书》】。

2  改制参股为名启动私分国有资产程序,以退出参股完成私分国有资产

20017月在姜*暗中指挥下,张**理的成都市友谊华侨公司向成纺公司递交改制申请,提出由成纺公司等参股友谊华侨公司,将友谊华侨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等(见附件3《成都市友谊华侨公司关于改制的申请》)。

200188日,在未经成纺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的情况下,姜*人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成立了“成都六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亲自出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见附件4,之后变更为张**810日青羊法院委托成都市青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春熙路北段5417平方米房屋进行评估;815日该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见附件5),对委托评估的上述房屋评估价格为500400元;200193日,青羊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将上述房屋以500400元的价格裁定给案外人六九贸易公司【见附件62001)青羊执字第591号《民事裁定书》】。又于同年1010日向房产监理处送达了(2001)青羊执字第5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见附件7)。


200112月底,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和土地出让、地籍堪丈全部办理完毕(见附件8《地籍调查表》、附件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11224日所谓的改制会议就是在完成以上运作时召开的。《会议纪要》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成纺公司财务将原属成纺公司的春熙路北段535层,建筑面积417平方米房产及土地入帐金额核销。至此,姜*伙挂改制之名,行私分国有资产之实的真面目才得以暴露(见20011225日成纺公司《会议纪要》附件10)。

3  迷一样的六九贸易公司,从注册验资到支付购房款,全部由姜*挥成纺公司个别人员直接提办

有关六九贸易公司的情况,当时我完全不知情。现在回忆起来,六九贸易公司的注册验资是由成纺公司提供的虚假进货发票解决的。六九贸易公司向法院支付的500400元购房款,是从成纺公司账上借支的。

此外,姜*将成纺公司几十年来拥有使用权的春熙路北段512层(近200平方米)、祠堂街针纺门市(近300平方米,均属公产房)无偿交给六九贸易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其中春熙路北段512层每年租金100余万元归了六九贸易公司,2004年政府对祠堂街进行改造,六九贸易公司以房屋使用人的身份获得补偿100多万元。

成都六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88日,成立时姜*六九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见上述青羊法院的执行裁定);现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张**电脑查询信息)。由于种种原因,该公司从成立至今的股东变动情况外人根本无法知晓。

综上,为了私分成纺公司财产,姜*人避开成纺公司党政班子,用成纺公司提供的虚假进货发票悄悄注册成立六九贸易公司(于次年五月红字冲抵);在六九贸易公司获得春熙路北段房屋产权之后,姜*借研究华侨公司改制问题,召集了党政班子成员会议,并形成《纪要》,企图将私分成纺公司资产的行为合法化。在《纪要》形成后的第三天,六九公司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我希望你们对以下问题进行调查:

1 建行八支行申请法院执行那段时间,成纺公司是不是如法院裁定所说除在本市春熙路北段5号尚有35层,建筑面积417平方米的房屋外,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2、都六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注册资金来源、验资情况,以及后来的股份和股东变更情况?

3、成都市青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将上述春熙路北段5417平方米房屋进行评估为500400元,是否属严重低评低估?原因何在?

4、青羊区法院是如何将六九贸易公司列为“受裁定人”的?有何法律依据?

5、六九贸易公司购买成纺公司位于春熙路北段5号尚有35层,建筑面积417平方米的房屋所支付的500400元款项,其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

6、涉及春熙路北段535层,建筑面积417平方米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如何办到六九贸易公司名下的?地籍调查为何虚拟伪造法院裁定内容?六九贸易公司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所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合法?

7、六九贸易公司按照国企改制规定,它是否属于改制企业?能否享受国企改制的优惠政策?

8、成纺公司将自己几十年拥有使用权的春熙路北段512层、祠堂街针纺门市(近500m2)无偿交给六九贸易公司用于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上述无偿移交经营门市是否使成纺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受益人是谁?谁是负责人?

102004年政府对祠堂街进行改造,六九贸易公司以房屋使用人的身份获得补偿100多万元,是否严重损害成纺公司利益?受益人是谁?谁是负责人?

成纺公司是成都市的一家特困老国有企业。一方面是广大公司职工生活极度贫困,另一方面是企业的少数实权人物借改制之机,公然私分成纺公司所剩无几的优良资产,大发改制横财。作为一个成纺公司负责人、一个共产党员,我有责任向你们举报发生在成纺公司借改制之名(实际并不属于国企改制范畴)中的经济犯罪。

                                                                        举报人:吴所畏(化名)

20051227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3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亿资产在最高法和四川高法督办中被转移内幕2004-10-20

         惊人内幕,房管局称从未收到法院的查封裁定

            □本报专稿/驻川记者 逸西

  今年7月27日,本报焦点新闻版以《谁动了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为题披露了成都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因诉讼被法院查封多年后产权不翼而飞的情况,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在新浪,网易等网站,引发了一场令人震惊的大讨论。有网民质疑被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怎么会不翼而飞呢?

  为弄清这一事实真相,记者不断追踪调查采访,惊奇发现: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竟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督查督办过程中,被人悄悄转移的。

  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请保全

  据记者最新调查,在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经济纠纷案中,最先向中港合资企业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下称友谊商店)“开火”的是成都市商业银行。

  2000年初,友谊商店因欠款1750万元到期不还,成都市商业银行营业部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便将其告上法庭。同年6月9日,成都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依法作出(2000)成经初字第335号民事裁定,对友谊商店的资产友谊广场A座部分房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查封。

  8月8日,债权人成都银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银丰公司)和成都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公司)也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成都市中级法院于8月17日分别作出了(2000)成民初字第127-3号和(2000)成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对友谊广场A座部分房产进行了保全查封。

  紧接着,招商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也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0年底和2001年,法院经审理后,对五家债权人起诉的6起官司分别作出判决,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友谊商店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友谊商店欠款事实清楚。另查明:1998年7月13日,友谊商店董事会已决定终止与港商的合资合同,向成都市外经委申请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据此,外经委组织由成都市商贸委、国资局、国税局、地税局、华西审计事务所、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和中、港双方的委托律师共8人组成特别清算委员会对友谊商店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在此过程中,中、港双方代表对债权债务清理结果无异议部分进行确认签字,有异议部分各方保留意见,且所争议部分仅仅涉及中、港双方,并不涉及友谊商店和成都市商业银行等五家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故法院判决友谊商店偿还几家债权人的债务。

  上亿财产在督办中飞了

  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友谊商店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成都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和银丰公司等五家债权人纷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1年7月和8月,法院分别发出了六份民事裁定书,将位于成都市上东大街的友谊广场A座1-9层及地下负1层房产作价抵偿给了几家申请人。并裁定各债权人自行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合资公司友谊商店中方股东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下称成纺公司)不服,四处申诉上告。四川省人大信访办接到相关情况反映后,于8月14日向四川省高院发出川人信(2001)第78号函,主要称成纺公司及其几家担保贷款单位对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执行裁定不服,要求省高院依法处理,并告结果。

  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0月22日和11月7日,两次向成都市中级法院发出(2001)川执督字第63号和63-1号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函,指令该院立即撤销上述债权人的民事裁定书,并中止执行。省高院指令中止执行的督查督办函内容称,友谊商店所涉及的合资纠纷、刑事诈骗案件等问题尚在解决之中,作为执行标的物的友谊广场A座房屋产权归属不明,而且已被成都市公安局作为赃物冻结。12月3日,成都市中级法院遂作出裁定,撤销了成执字第228、229、230、669、947、948号民事裁定书。

  眼看法院的执行裁定被撤销,几家债权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随后,有关债权人将此事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相关情况后,由该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于2002年7月17日作出(2002)执监字第131号函,并发至四川省高院。之后,省高院据此函内容向成都市中级法院又发出川执督字第63-2号函,要求成都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认真进行核查,同时可决定对上述案件恢复执行。

  然而,这一次成都市中级法院没有理睬省高院的第63-2号函。据知情者称,成都市中级法院对省高院下达的中止执行督查督办函存有意见。

  2003年4月29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提交了一份关于成都市商业银行等五家债权人申请执行友谊商店6案的补充情况报告,详细介绍了合资公司友谊商店欠款纠纷。

  通过提卷审查,同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又向四川省高院发出执监字第131-1号文,要求四川省高院在督办案件时要注意合资公司友谊商店的中方股东成纺公司的投资情况。最高法院执行办指出:依据合资公司约定,成纺公司是以友谊广场A座在建工程地上1-9层、地下2层房产作为出资。有关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成纺公司至今未能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合资公司友谊商店名下的说法,最高法院执行办还进一步要求四川省高院查明成纺公司投资不到位的情况,是成纺公司本身的原因还是合资公司的原因。最高法院函件强调指出:如果是成纺公司本身的原因,成纺公司应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法律责任。鉴于此,四川省高院又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川执督字第63-3号督办函,要求成都市中级法院对此债务纠纷案件及时处理。

  但令人意想不到是在5天前,即2003年10月31日,友谊商店的中方股东成纺公司,已到成都市房管局把友谊广场A座房屋的成房监证字第0957038号《房屋产权证》,很顺利地办到了自己名下。

  债权人叫苦不迭

  2004年5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成都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在看到另两家债权单位起诉成都市房管局“违法颁证”的行政官司一审败诉后,预感到他们的债权即将泡汤,便纷纷向四川银监局递交了紧急报告,请求立即纠正房管部门的错误颁证行为和阻止债务人友谊商店逃废银行债务。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在报告中说,为确保金融资产安全,维护我办权益,现请求银监局协调成都市委、市政府,纠正房管局违规颁证行为,以维护政府职能部门的社会公信力;请求协调法院对相关债权人诉房管局的行政诉讼案二审公正判决,以阻止成纺公司转移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成都市商业银行则称,房管局向友谊商店的中方股东成纺公司颁证,使我行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裁定的可能性落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我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认为,2001年成都市中级法院裁定把友谊商店所有的友谊广场A座3层房屋裁定抵偿给我行后,由于成纺公司通过各种渠道百般阻扰,导致裁定被中止执行,房管局将友谊广场A座房产办到成纺公司名下,其行为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

  面对记者采访,银丰公司董事长洪挺痛心地说,在这起长达4年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我们企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错失了许多发展良机。“事到如今,债务方友谊商店金蝉脱壳,被法院查封的财产飞了,这又该由谁来承担经济责任?”他呼吁: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应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记者来到成都市商业银行,李爱兰副行长说:“这件事把我们也搞得很头痛,怎么也没想到诉讼保全的财产会不见了,我们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她非常感谢《民主与法制时报》关注和报道这件事情,并叫营业部信贷员李良平向记者介绍了诉保的详细经过,出据了诉讼保全时银行向法院交纳诉保金115520元的收据复印件。

  该行法律顾问北京天铎律师事务所富强律师介绍,状告友谊商店官司获胜后,银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将友谊广场A座部分房屋,按评估价3289万抵偿给银行营业部,清偿友谊商店所欠的欠款,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向中院下达了督查督办函,并中止了银行申请的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房管局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弄给了成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追究房管部门的责任,因为房管局不能对法院查封的友谊广场A座房产进行过户办理产权。

  记者调查惊悉“内幕”

  针对债权人提出的房管部门违法颁证的问题,记者再次来到成都市房管局调查核实。该局新闻信息办公室一名叫李建的主任一见记者就问:“你写那篇报道(指本报7月27日刊登的《谁动了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一文,记者注),为什么不跟我们打招呼就登了?为什么事先不拿稿子给我们看一看?”他一脸不悦,在责怪记者一阵后,叫来一位姓向(音)的同志向记者介绍情况。向对记者说,他们给成纺公司办理友谊广场A座《房屋所有权证》是依法进行的,其审查程序也是合法的。记者追问具体审查情况,向说:“我们根据成纺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如划拨用地批复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进行了书面审查。”在问及房管部门为何要将法院查封的友谊广场A座房产给成纺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向和李均称,房管局从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查封裁定书。

  法院真的没有给房管局送达查封裁定?这可是一个惊人内幕!当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并拿出两份裁定书,找到该室宣传科王鑫科长,要求向发出查封裁定的原审判长王红了解送达情况。但王鑫说:“这事我做不了主,要请示研究室的何主任。”随后,王将记者带到何的办公室。何称要向院领导请示汇报。几分钟后,他对记者说:“这事我们先查一查,然后再告诉你查封裁定的送达情况。”

  查封裁定书送达情况到底怎样?截至发稿时,记者又拨打成都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的电话询问无果。

  成纺公司:我们没有投资

  成纺公司凭什么到房管局办走了友谊广场A座房屋的产权证?他们又是否知道该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

  8月2日下午3时40分,记者来到了友谊广场A座11楼成纺公司经理江翼办公室采访。记者与江翼有如下一段对话。

  记者:据了解,1993年,成纺公司与外商合资成立友谊商店,当时成纺公司以在建工程友谊广场A座地下2层、地上1-9层出资,占合资公司50%的股份。请问这是不是事实?

  江翼:成纺公司没有投资友谊商店,因为友谊广场A座的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友谊商店的手续。我今天不接受你采访。

  记者:1999年友谊商店进行过特别清算,你们也参加了,结果怎样?

  江翼:我们被外商骗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江翼拿出一沓材料给记者看,印证他说的事实。

  记者提醒江翼,既然公安机关已对外商立案侦查,如果外商构成诈骗,自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江翼斩钉截铁地说:“外商是假投资,真诈骗。”

  但据记者调查,成纺公司不仅将友谊广场A座房产作为出资成立了友谊商店,而且还在友谊商店经营的11年中,参加了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法律顾问李铮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友谊商店欠招行本息1927万元,法院的执行裁定把友谊广场A座3楼裁定抵偿招行后,我们正准备处理该房屋收回银行贷款时,成纺公司跳了出来,说外商诈骗,要收回投资。“他们两家公司发生纠纷,到底有什么问题,与我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合资公司友谊商店贷款是法人行为,所以银行找友谊商店还钱是天经地义之事。

  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学界的一些专家。他们认为,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保全的财产没了,如果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查封裁定送达了成都市房管局,法院在未解冻之前,房管局将标的物友谊广场A座的产权证又办给了成纺公司,应承担负责追缴相关财产。若造成了损失,房管局还应负责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法院未送达查封裁定,给申请人造成无法执行的后果,法院将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上亿资产督办中被转移 房管局称未收到裁定2004年10月19日11:49 民主与法制时报今年7月27日,本报焦点新闻版以《谁动了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为题披露了成都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因诉讼被法院查封多年后产权不翼而飞的情况,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在新浪,网易等网站,引发了一场令人震惊的大讨论。有网民质疑被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怎么会不翼而飞呢?

  为弄清这一事实真相,记者不断追踪调查采访,惊奇发现: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竟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督查督办过程中,被人悄悄转移的。

  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请保全

  据记者最新调查,在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经济纠纷案中,最先向中港合资企业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下称友谊商店)“开火”的是成都市商业银行。

  2000年初,友谊商店因欠款1750万元到期不还,成都市商业银行营业部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便将其告上法庭。同年6月9日,成都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依法作出(2000)成经初字第335号民事裁定,对友谊商店的资产友谊广场A座部分房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查封。

  8月8日,债权人成都银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银丰公司)和成都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公司)也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成都市中级法院于8月17日分别作出了(2000)成民初字第127-3号和(2000)成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对友谊广场A座部分房产进行了保全查封。

  紧接着,招商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也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0年底和2001年,法院经审理后,对五家债权人起诉的6起官司分别作出判决,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友谊商店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友谊商店欠款事实清楚。另查明:1998年7月13日,友谊商店董事会已决定终止与港商的合资合同,向成都市外经委申请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据此,外经委组织由成都市商贸委、国资局、国税局、地税局、华西审计事务所、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和中、港双方的委托律师共8人组成特别清算委员会对友谊商店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在此过程中,中、港双方代表对债权债务清理结果无异议部分进行确认签字,有异议部分各方保留意见,且所争议部分仅仅涉及中、港双方,并不涉及友谊商店和成都市商业银行等五家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故法院判决友谊商店偿还几家债权人的债务。

  上亿财产在督办中飞了

  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友谊商店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成都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和银丰公司等五家债权人纷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1年7月和8月,法院分别发出了六份民事裁定书,将位于成都市上东大街的友谊广场A座1-9层及地下负1层房产作价抵偿给了几家申请人。并裁定各债权人自行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合资公司友谊商店中方股东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下称成纺公司)不服,四处申诉上告。四川省人大信访办接到相关情况反映后,于8月14日向四川省高院发出川人信(2001)第78号函,主要称成纺公司及其几家担保贷款单位对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执行裁定不服,要求省高院依法处理,并告结果。

  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0月22日和11月7日,两次向成都市中级法院发出(2001)川执督字第63号和63-1号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函,指令该院立即撤销上述债权人的民事裁定书,并中止执行。省高院指令中止执行的督查督办函内容称,友谊商店所涉及的合资纠纷、刑事诈骗案件等问题尚在解决之中,作为执行标的物的友谊广场A座房屋产权归属不明,而且已被成都市公安局作为赃物冻结。12月3日,成都市中级法院遂作出裁定,撤销了成执字第228、229、230、669、947、948号民事裁定书。

  眼看法院的执行裁定被撤销,几家债权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随后,有关债权人将此事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相关情况后,由该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于2002年7月17日作出(2002)执监字第131号函,并发至四川省高院。之后,省高院据此函内容向成都市中级法院又发出川执督字第63-2号函,要求成都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认真进行核查,同时可决定对上述案件恢复执行。

  然而,这一次成都市中级法院没有理睬省高院的第63-2号函。据知情者称,成都市中级法院对省高院下达的中止执行督查督办函存有意见。

  2003年4月29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提交了一份关于成都市商业银行等五家债权人申请执行友谊商店6案的补充情况报告,详细介绍了合资公司友谊商店欠款纠纷。

  通过提卷审查,同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又向四川省高院发出执监字第131-1号文,要求四川省高院在督办案件时要注意合资公司友谊商店的中方股东成纺公司的投资情况。最高法院执行办指出:依据合资公司约定,成纺公司是以友谊广场A座在建工程地上1-9层、地下2层房产作为出资。有关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成纺公司至今未能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合资公司友谊商店名下的说法,最高法院执行办还进一步要求四川省高院查明成纺公司投资不到位的情况,是成纺公司本身的原因还是合资公司的原因。最高法院函件强调指出:如果是成纺公司本身的原因,成纺公司应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法律责任。鉴于此,四川省高院又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川执督字第63-3号督办函,要求成都市中级法院对此债务纠纷案件及时处理。

  但令人意想不到是在5天前,即2003年10月31日,友谊商店的中方股东成纺公司,已到成都市房管局把友谊广场A座房屋的成房监证字第0957038号《房屋产权证》,很顺利地办到了自己名下。

  债权人叫苦不迭

  2004年5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成都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在看到另两家债权单位起诉成都市房管局“违法颁证”的行政官司一审败诉后,预感到他们的债权即将泡汤,便纷纷向四川银监局递交了紧急报告,请求立即纠正房管部门的错误颁证行为和阻止债务人友谊商店逃废银行债务。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在报告中说,为确保金融资产安全,维护我办权益,现请求银监局协调成都市委、市政府,纠正房管局违规颁证行为,以维护政府职能部门的社会公信力;请求协调法院对相关债权人诉房管局的行政诉讼案二审公正判决,以阻止成纺公司转移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成都市商业银行则称,房管局向友谊商店的中方股东成纺公司颁证,使我行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裁定的可能性落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我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认为,2001年成都市中级法院裁定把友谊商店所有的友谊广场A座3层房屋裁定抵偿给我行后,由于成纺公司通过各种渠道百般阻扰,导致裁定被中止执行,房管局将友谊广场A座房产办到成纺公司名下,其行为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

  面对记者采访,银丰公司董事长洪挺痛心地说,在这起长达4年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我们企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错失了许多发展良机。“事到如今,债务方友谊商店金蝉脱壳,被法院查封的财产飞了,这又该由谁来承担经济责任?”他呼吁: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应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记者来到成都市商业银行,李爱兰副行长说:“这件事把我们也搞得很头痛,怎么也没想到诉讼保全的财产会不见了,我们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她非常感谢《民主与法制时报》关注和报道这件事情,并叫营业部信贷员李良平向记者介绍了诉保的详细经过,出据了诉讼保全时银行向法院交纳诉保金115520元的收据复印件。

  该行法律顾问北京天铎律师事务所富强律师介绍,状告友谊商店官司获胜后,银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将友谊广场A座部分房屋,按评估价3289万抵偿给银行营业部,清偿友谊商店所欠的欠款,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向中院下达了督查督办函,并中止了银行申请的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房管局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弄给了成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追究房管部门的责任,因为房管局不能对法院查封的友谊广场A座房产进行过户办理产权。

  记者调查惊悉“内幕”

  针对债权人提出的房管部门违法颁证的问题,记者再次来到成都市房管局调查核实。该局新闻信息办公室一名叫李建的主任一见记者就问:“你写那篇报道(指本报7月27日刊登的《谁动了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一文,记者注),为什么不跟我们打招呼就登了?为什么事先不拿稿子给我们看一看?”他一脸不悦,在责怪记者一阵后,叫来一位姓向(音)的同志向记者介绍情况。向对记者说,他们给成纺公司办理友谊广场A座《房屋所有权证》是依法进行的,其审查程序也是合法的。记者追问具体审查情况,向说:“我们根据成纺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如划拨用地批复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进行了书面审查。”在问及房管部门为何要将法院查封的友谊广场A座房产给成纺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向和李均称,房管局从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查封裁定书。

  法院真的没有给房管局送达查封裁定?这可是一个惊人内幕!当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并拿出两份裁定书,找到该室宣传科王鑫科长,要求向发出查封裁定的原审判长王红了解送达情况。但王鑫说:“这事我做不了主,要请示研究室的何主任。”随后,王将记者带到何的办公室。何称要向院领导请示汇报。几分钟后,他对记者说:“这事我们先查一查,然后再告诉你查封裁定的送达情况。”

  查封裁定书送达情况到底怎样?截至发稿时,记者又拨打成都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的电话询问无果。

  成纺公司:我们没有投资

  成纺公司凭什么到房管局办走了友谊广场A座房屋的产权证?他们又是否知道该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

  8月2日下午3时40分,记者来到了友谊广场A座11楼成纺公司经理江翼办公室采访。记者与江翼有如下一段对话。

  记者:据了解,1993年,成纺公司与外商合资成立友谊商店,当时成纺公司以在建工程友谊广场A座地下2层、地上1-9层出资,占合资公司50%的股份。请问这是不是事实?

  江翼:成纺公司没有投资友谊商店,因为友谊广场A座的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友谊商店的手续。我今天不接受你采访。

  记者:1999年友谊商店进行过特别清算,你们也参加了,结果怎样?

  江翼:我们被外商骗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江翼拿出一沓材料给记者看,印证他说的事实。

  记者提醒江翼,既然公安机关已对外商立案侦查,如果外商构成诈骗,自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江翼斩钉截铁地说:“外商是假投资,真诈骗。”

  但据记者调查,成纺公司不仅将友谊广场A座房产作为出资成立了友谊商店,而且还在友谊商店经营的11年中,参加了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法律顾问李铮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友谊商店欠招行本息1927万元,法院的执行裁定把友谊广场A座3楼裁定抵偿招行后,我们正准备处理该房屋收回银行贷款时,成纺公司跳了出来,说外商诈骗,要收回投资。“他们两家公司发生纠纷,到底有什么问题,与我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合资公司友谊商店贷款是法人行为,所以银行找友谊商店还钱是天经地义之事。

  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学界的一些专家。他们认为,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保全的财产没了,如果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查封裁定送达了成都市房管局,法院在未解冻之前,房管局将标的物友谊广场A座的产权证又办给了成纺公司,应承担负责追缴相关财产。若造成了损失,房管局还应负责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法院未送达查封裁定,给申请人造成无法执行的后果,法院将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理。本报专稿/驻川记者逸西

小茶客h875259574@126.com,

   看了以上相关报道,我们不难发现:姜翼就是《成都:關于姜***涉嫌私分國有资産犯罪的情況舉報》一文中提到的、那个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现任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行政负责人和公司党委书记。

   据悉,省、市纪监、检察机关正在对此案进行调查,其末日即将来临!并请成都纺织品公司广大职工、知情人等踊跃举报姜翼等人的不法犯罪事实,以早日安息民怨、和谐社会。

   感谢吴所畏、逸西、党鹏同志的举报和客观报道,使我们办案机关及主要领导等,更加认清了成都纺织品公司国资流产的真正本质。请放心,我们一定将查个水落石出,以给广大人民---特别是成都纺织品公司员工一个圆满的交待!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3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四川新闻网:关于姜***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

成都:關于姜***涉嫌私分國有资産犯罪的情況舉報

   *现任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行政负责人和公司党委书记,从19986月至今主持成纺公司全面工作。张**成纺公司所属成都市友谊华侨公司(非独立核算)经理,现任成都六 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1224日,姜*集成纺公司党政班子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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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姜***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

                  

中央、省、市各级纪检、检察机关及在蓉的全国、省、市各级人大代表:

我叫吴所畏(化名),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副经理、中共党员,公司党委委员。出于对姜*人大肆私分、转移国有资产的义愤,真正对成纺公司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负责,我向你们举报姜***司法、物价等部门,公然将成都市春熙路北段535417平方米房产以及82m2国有土地私分等犯罪行为,希望你们依法予以查处。

*现任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行政负责人和公司党委书记,从19986月至今主持成纺公司全面工作。张**成纺公司所属成都市友谊华侨公司(非独立核算)经理,现任成都六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1224日,姜*集成纺公司党政班子研究友谊华侨公司、丝绵制品改制问题,姜***精心策划并已实施完毕的私分成纺公司资产的情况开始显露出来。

1  法院判决成为私分国有资产契机

由于成纺公司未按期归还建行成都市八支行50万元贷款,200012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决成纺公司败诉还债【见附件12000)青羊经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下达后,成纺公司本应在十日内还债,但成纺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到20016月建行八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后,成纺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青羊法院原执行法庭庭长蒲恩坤,又继续代理该案的执行。在蒲恩坤的运作下,青羊法院认定成纺公司除在本市春熙路北段5号尚有35层,建筑面积417平方米的房屋外,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注:当月成纺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420万元,见附件2《拆迁协议书》和《关于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丝绵制品厂的交接凭证》),并于2001723日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见青羊区法院(2001)青羊执字第591号《民事裁定书》】。

2  改制参股为名启动私分国有资产程序,以退出参股完成私分国有资产

20017月在姜*暗中指挥下,张**理的成都市友谊华侨公司向成纺公司递交改制申请,提出由成纺公司等参股友谊华侨公司,将友谊华侨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等(见附件3《成都市友谊华侨公司关于改制的申请》)。

200188日,在未经成纺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的情况下,姜*人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成立了“成都六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亲自出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见附件4,之后变更为张**810日青羊法院委托成都市青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春熙路北段5417平方米房屋进行评估;815日该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见附件5),对委托评估的上述房屋评估价格为500400元;200193日,青羊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将上述房屋以500400元的价格裁定给案外人六九贸易公司【见附件62001)青羊执字第591号《民事裁定书》】。又于同年1010日向房产监理处送达了(2001)青羊执字第5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见附件7)。


200112月底,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和土地出让、地籍堪丈全部办理完毕(见附件8《地籍调查表》、附件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11224日所谓的改制会议就是在完成以上运作时召开的。《会议纪要》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成纺公司财务将原属成纺公司的春熙路北段535层,建筑面积417平方米房产及土地入帐金额核销。至此,姜*伙挂改制之名,行私分国有资产之实的真面目才得以暴露(见20011225日成纺公司《会议纪要》附件10)。

3  迷一样的六九贸易公司,从注册验资到支付购房款,全部由姜*挥成纺公司个别人员直接提办

有关六九贸易公司的情况,当时我完全不知情。现在回忆起来,六九贸易公司的注册验资是由成纺公司提供的虚假进货发票解决的。六九贸易公司向法院支付的500400元购房款,是从成纺公司账上借支的。

此外,姜*将成纺公司几十年来拥有使用权的春熙路北段512层(近200平方米)、祠堂街针纺门市(近300平方米,均属公产房)无偿交给六九贸易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其中春熙路北段512层每年租金100余万元归了六九贸易公司,2004年政府对祠堂街进行改造,六九贸易公司以房屋使用人的身份获得补偿100多万元。

成都六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88日,成立时姜*六九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见上述青羊法院的执行裁定);现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张**电脑查询信息)。由于种种原因,该公司从成立至今的股东变动情况外人根本无法知晓。

综上,为了私分成纺公司财产,姜*人避开成纺公司党政班子,用成纺公司提供的虚假进货发票悄悄注册成立六九贸易公司(于次年五月红字冲抵);在六九贸易公司获得春熙路北段房屋产权之后,姜*借研究华侨公司改制问题,召集了党政班子成员会议,并形成《纪要》,企图将私分成纺公司资产的行为合法化。在《纪要》形成后的第三天,六九公司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我希望你们对以下问题进行调查:

1 建行八支行申请法院执行那段时间,成纺公司是不是如法院裁定所说除在本市春熙路北段5号尚有35层,建筑面积417平方米的房屋外,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2、都六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注册资金来源、验资情况,以及后来的股份和股东变更情况?

3、成都市青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将上述春熙路北段5417平方米房屋进行评估为500400元,是否属严重低评低估?原因何在?

4、青羊区法院是如何将六九贸易公司列为“受裁定人”的?有何法律依据?

5、六九贸易公司购买成纺公司位于春熙路北段5号尚有35层,建筑面积417平方米的房屋所支付的500400元款项,其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

6、涉及春熙路北段535层,建筑面积417平方米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如何办到六九贸易公司名下的?地籍调查为何虚拟伪造法院裁定内容?六九贸易公司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所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合法?

7、六九贸易公司按照国企改制规定,它是否属于改制企业?能否享受国企改制的优惠政策?

8、成纺公司将自己几十年拥有使用权的春熙路北段512层、祠堂街针纺门市(近500m2)无偿交给六九贸易公司用于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上述无偿移交经营门市是否使成纺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受益人是谁?谁是负责人?

102004年政府对祠堂街进行改造,六九贸易公司以房屋使用人的身份获得补偿100多万元,是否严重损害成纺公司利益?受益人是谁?谁是负责人?

成纺公司是成都市的一家特困老国有企业。一方面是广大公司职工生活极度贫困,另一方面是企业的少数实权人物借改制之机,公然私分成纺公司所剩无几的优良资产,大发改制横财。作为一个成纺公司负责人、一个共产党员,我有责任向你们举报发生在成纺公司借改制之名(实际并不属于国企改制范畴)中的经济犯罪。

                                                                        举报人:吴所畏(化名)

20051227

 

发表于 2006-10-24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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