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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案与中国式的恋童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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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嫖宿幼女并非孤立的个案今天在新闻上看到浙江永康发生嫖宿幼女案,我还以为是以前那个浙江丽水的案子又翻出来炒作了。仔细阅读了内容,才发现是一个新的案子。我们的官员和官商,又一次在中国犯下了一桩反人类的罪行。
  
  大规模嫖宿幼女,公开揭露出来的,已经有三起了。最早是贵州习水,出现大规模强迫幼女卖淫事件,最后有七名国家公职人员被认定嫖宿幼女罪,有一名社会人员被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接着是浙江丽水,有一个学校的初中女生遭到传销式强奸,据说有好几十名女生被强奸,最后认定至少有10名初中女生被强奸,而强奸这些未成年人的,全是镇上有头有脸的干部。第三起,就是前不久被抓获的河南永城市委常务副秘书长李新功,开着一辆黑车,在学校附近强行将初中女生拉上汽车,带到偏僻地方强奸,官方公布至少有几十名女生受害。
  
  而今天浙江永康揭露出来的奸淫幼女的案件,是第四起。据披露出来的消息,有20多名女生遇害,有三名老板涉案,坊间传说另有多名领导干部参与其中。
  
  2009年习水案,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涉案官员后来都以嫖宿幼女罪处理,而并没有按强奸幼女罪处理。根据1997年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奸淫,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这一条款,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奸淫,不论幼女态度如何,都构成强奸罪。从这个法律规定来看,习水涉案人员明显都是强奸幼女罪。
  
  但是,中国的法律本身就是可笑的。同样在刑法第360条第二款中,还有一条关于所谓“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本来刑法236条已经明确规定只要明知对方是幼女,不论对方态度如何,都应按强奸幼女罪论处,但是通过这个“嫖宿幼女罪”却将“嫖宿幼女”从强奸罪中排除。
  
  我不知道这些法学家都是吃什么长大的,估计是吃屎长大的,不然不会弄出这么可笑的法律出来。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些法学家内心深处,也许对奸淫幼女的罪犯是心怀同情的,否则你很难解释他们为什么要发明出一个与刑法236条相矛盾的“嫖宿幼女罪”。
  
  即便你有一个“嫖宿幼女罪”,它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这些卖淫的幼女一定是自愿的,但是在习水案中,所有这些幼女都是被人欺骗、威胁、殴打、陷害之后,才被迫与人发生性关系的,但是我们想不明白的问题是,习水县检察院为什么就敢于堂而皇之地以“嫖宿幼女罪”来起诉这个案子。
  
  这其实也并不难理解。
  
  举目所见,只要是涉及到官员的案子,我们都能看到网开一面的例子。贪污几个亿的人,可以判无期,或死缓,而几个农民,造了一批假钞,马上就判了死刑。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造假钞不能判死刑,我的意思是说,我们国家的法律为什么这么不严肃?为什么有这么大的伸缩性?如果你当了官,有势力,你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也没关系,法律都会关照你。而如果你只是一个小民,你犯了罪,法律就会变成了黑脸包公,杀你没商量。我们国家发生过多次豪车杀人案,像哈尔滨那个恶妇苏秀文,只因为卖菜的车子刮花了她的宝马,她一加油门就碾死了一个卖菜妇女,碾伤十二位路人,而最后法律堂而皇之地以交通肇事罪判她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还有众所周知的杭州七十码,还有“我爸是李刚”,这些全国知名的案子,我们的领导们居然就敢于在全国人民的众目睽睽之下,堂而皇之地让杀人犯全身而退!
  
  明目张胆的杀人,他们都有办法全身而退,那么强奸几个未成年女学生,那更是小菜一碟了。
  
  所以这样看起来,我们的刑法会创造出一个“嫖宿幼女罪”,也就毫不奇怪了!而我们的司法机关,脸都不要,拚命为这些奸淫幼女的恶棍减轻刑罚,也就毫不奇怪了!
  
  过去,他们还曾经是要脸的,虽然他们也曾明目张胆地杀掉过林昭、遇罗克、张志新,但是面对过于明显的犯罪行为,他们还是要处罚的。
  
  但是现在他们根本是脸都不要了。
  
  不要跟我说政府里的谁谁谁是个好人,没有了,好人都死光了,他们现在完全就是不要脸了。
  
  钱要贪,贪到连四川地震的救灾款也敢弄回家去。女人要玩,玩腻了黄花闺女,现在是专门以搞未成年少女为荣了!
  
  习水、丽水、永城、永康,如果你以为这只是全国孤立的个案,那就说明你太天真了。一定要认定大部分地方是好的,只是少数地方出了问题,这样的人,要么是傻子,要么是骗子。
  
  其实,疯狂奸淫幼女,已经成了我们全国很多官员的一个共同爱好。
  
  道德只能用来律己,而不能用来律人中国目前是全世界卖淫妇女人数最多的国家,就是从人口比例上来说,我估计也是世界第一了。对成年妇女来说,如果出于她自愿,我认为她应该有卖淫的权利。因为人各有志,她愿意那样生活,那是她的自由。但是对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卖淫的现象,要严厉打击。这样才能称得上是一个自由的国家。而我们国家现在一切都颠倒过来了,一方面,政府在官方场合装模作样地扮演“达尔丢夫”式的正人君子,而另一方面,却暗中纵容大量强迫卖淫甚至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现象。真正的圣人,不会追求小集团的虚荣,而只会注重实际,关注民生。公开承认妇女拥有卖淫权,这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尊重。一个真正为民的政府,不会在意别人因此嘲笑他,而只有一个极端自私、虚荣的政府,才会对卖淫妇女大动干戈。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儒教国家。儒教的一个特点之一,就是仁义道德对别人,男盗女娼对自己。孔夫子大谈什么“不义而富且贵,富贵于我如浮云。”可实际上一辈子是个官迷,周游列国就是为了当官。公孙不狃,占据费这个地方搞叛乱,派人召孔子,孔子跑得飞快,还是子路为了孔夫子的名节考虑,阻止了孔子。卫灵公有个小老婆南子,非常淫乱无耻,全国有名。别人都叫孔夫子不要去见这个南子,但是孔夫子为了当官,还是去了。子路质问孔子,为什么要去见这种垃圾女人?孔夫子只好赌咒发誓说自己对南子并没有什么不恰当的地方。孔夫子天天装得一本正经,遇到了利益,他就变了脸,连他的学生都看不下去。
  
  这说明什么呢?说明道德这个东西,不能强调得太高,你强调得太高,总觉得自己是尧舜,别人都是盗跖,这样的人一定是世上最大的奸贼。另外,这也说明,道德只能用来律己,而不能用来律人,律人只需用法律就可以了。你只要看到一个人喜欢对别人大谈道德,这种人一定是奸贼无疑了!那一年汶川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结果有个郭跳跳,跳起来骂范跑跑无耻,最后大家发现,这个郭跳跳才是一个不学无术,成天抄袭论文的真正的无耻之徒!实际上这个世界上最可怕的人永远不是范跑跑,而是那些满嘴无私奉献,而实际上却用铁丝代替钢筋的贪官污吏。从根本上来说,如果人人都有勇气如范跑跑那样真实地说出自己的内心世界,那么我们这个国家也就不存在这么多贪官了。不许人讲真话,只让人说谎,死难学生家长要告发建造豆腐渣工程的贪官,结果余秋雨大师含泪劝告学生家长不要破坏稳定。这些不讲真话的人,才是真正的奸贼。
  
  破解魔咒需阳光政策恋童癖,是一种心理疾病,全世界都有这样的人。奸淫幼女,这也不是只在中国才有的事。但是我们的官方,极不愿意承认他们的队伍中有这种变态的人,这就不好了。不说真话,隐瞒真相,就会带来真正的黑暗。
  
  当然,真正的恋童癖,并不多见,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官员卷入奸淫幼女的案件?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奸淫幼女这件事让他们觉得有面子。
  
  心理学上证明,越是禁忌的事情,越能让人体会到快感。因为违反规则本身,就是一种超能力的象征。传统中国社会是个等级社会,地位越高,你的自由度就越大。M有一次对斯诺说:“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这说的是实情,在中国当你成为最高统治者的时候,基本上你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唐明皇搞了无数女人,已经没有新鲜感了,有一次偷偷搞了自己的儿媳,提心吊胆中觉得真过瘾,就把杨玉环弄到自己的名下。这本来是个丑事,但是因为他是皇帝,所以白居易还为他写了《长恨歌》来歌颂他们乱伦的爱情。在中国,你规矩做人,遵纪守法,那不叫本事,也不能叫人佩服,你敢于胡作非为,法律还不惩罚你,那才叫本事。奸淫幼女,是一个很重的罪名,但是正是因为它是一桩重罪,所以如果能违反这个禁忌,那就成了我们权贵们最时尚的一种享受了!中国出现如此普遍的以奸淫幼女为乐的事件,只能证明,我们的官员们,是故意想通过这种违反禁忌的罪行,来彰显他们的特殊地位。在全国的很多地方,就像喝茅台、抽九五至尊一样,奸淫“书包妹”现在已经成了官员们的一件极有面子的事情了。
  
  我可以断言,只要不启动政治改革,这种奸淫幼女的风气就会一直持续下去,而且会越来越厉害。而官员们通过种种方式,通过“嫖宿幼女罪”等法律奇想逃脱惩罚的事情也会越来越多,这将是无法挽回的事情。可能有些善良的人不愿意相信我说的话,他们更愿意相信有个包青天,但是我提醒你们,三十年前,我们就在反对大吃大喝,反了三十年,现在大吃大喝禁绝了没有?所以在这件事情上,如果你要和我打赌,我有十成胜利的把握。
  
  承认这个世界是不完美的,承认每一个人都是有弱点的,这才是社会进步的唯一通道。浙江永康嫖宿幼女案才刚刚打开序幕,是否落幕在即呢,所呈现的该是态度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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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说的事情真的存在哈,带有学生女娃的家长多多关心孩子。
TMD这个变态的社会,一些变态的人。

发表于 2012-5-29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funk::funk:

 楼主| 发表于 2012-5-30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本身就是可笑的。同样在刑法第360条第二款中,还有一条关于所谓“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本来刑法236条已经明确规定只要明知对方是幼女,不论对方态度如何,都应按强奸幼女罪论处,但是通过这个“嫖宿幼女罪”却将“嫖宿幼女”从强奸罪中排除。
  
  我不知道这些法学家都是吃什么长大的,估计是吃屎长大的,不然不会弄出这么可笑的法律出来。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些法学家内心深处,也许对奸淫幼女的罪犯是心怀同情的,否则你很难解释他们为什么要发明出一个与刑法236条相矛盾的“嫖宿幼女罪”。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5-30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这么恶劣的事件会接二连三地发生?是用重典的时候了!

发表于 2012-5-3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还是很好的,只是观点偏激,老师不会打高分的

发表于 2012-5-30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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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要判刑的,嫖是不用判刑的,裆员当然用嫖来解决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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