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岳:供销联社篡改退休档案 杨秀芳维权无门 安岳县纪委、监察局:
投诉人:杨秀芳,女,生于1938年11月16日,汉族,住安岳县岳阳镇东井街51号,电话15892317083。
被投诉人:安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龙文,社委会主任,办公地址:岳阳镇正北街17号,联系电话028-24522452。 投诉事项 要求查清篡改投诉人退休档案的违法犯罪行为;纠正在1983年3月7日工人退休报批表中的“同乙病退职,按本人标准工资40%,不足20元补足20元”更正为“同乙退休,退休费标准为工资的70%”。 事实理由 投诉人是安岳县供销合作联合社下属岳城区供销合作社的一名职工,1983年因病申请病退休。 在1983年3月7日工人退休报批表有关呈报单位审查意见及应享受退休费标准意见一栏中,安岳县岳城区供销合作社批示:“同意该同志病退,其退休费标准按70%发给。落款是1983.3.21”。加盖了公章。 在批准机关批示及核定应领退休费标准一栏中,先是批示“同乙退休,退休费标准为工资的70%。”落款日期是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加盖了安岳县供销联社公章。 事隔七个月,有人将上述批示划去,写上了“同乙病退职,按本人标准工资40%,不足20元补足20元”。落款时间83.10.24. 以上事实说明,有人违法篡改了投诉人的退休批文。该篡改批示的行为,给投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投诉人不服,依法信访多年。2007年5月9日,安供【2007】47号文件第2页答复承认:“批准机关县供销社在审批该杨病退休时(另加人为因素),”审核批准作为病退职。该答复是“另加人为因素”造成,但相关部门知错不改。 投诉人继续信访了县市省所有该去的机关,但诉求仍然被驳回。2012年5月14日,原告去县委信访的时候,接待人员指示,去法院打官司。数日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天啦!说是建设幸福安岳,建设幸福资阳,为人民办实事,为什么明显的错误就没有人纠正,这是什么道理? 投诉人杨秀芳
2012年5月25日
附件:工人退休报批表、安供【2007】4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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