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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院长“租房”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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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3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谣言的定义:1指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2谣言是指跟事实不一致但广为传论的话。3就是没有证实的事物,当然需要查清后再定。4掩盖了实事真相的传说。都叫谣言。
知道了谣言的定义,现在看看下面这些说法是真相或者是谣言:
  《羊城晚报》3月14日下午,记者致电南充市委宣传部外宣办,接电话的女工作人员在听完记者的说明后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此事,并称让负责此事的同事接听电话。随后一位男性工作人员接起电话,记者询问网帖所述南充市中人院副院长“偷情”传闻是否属实,该工作人员先是含糊其辞称不清楚,后质疑记者身份,记者表示可以提供身份证明后,该工作人员又改口称只接受当面采访,并立即挂断电话。随后,记者又致电南充市嘉陵区宣传部外宣办何主任。何主任告诉记者,网帖中所说的南充市中院副院长与嘉陵区法院工会主席的事,“南充市和嘉陵区两级政府尚在调查,现在不接受相关采访,一经查实一定向媒体发布。”记者追问,既然事实尚未查实,为何拘留转发网帖的网友?何主任说:“组织上还未调查,孰是孰非,谁真谁假,我也不好说”。《华西都市报》:事发第5天,我们就有一个明确定性和调查结论。”南充市政法委纪工委干部王誉峰告诉记者。
  王誉峰说,1月12日下午,他们接到南充市纪委转来的举报,一名男子电话举报称,南充中院副院长袁某利用职权包养情妇,此时正在幽会,幽会地点说得非常具体。南充市政法委纪工委一行4人立即赶到小西街一栋居民楼。敲开房门后,调查人员发现,除袁某外,客厅里还有一名女士,是嘉陵区法院工会主席。纪检人员马上将两人分离调查。
  南充市政法委提供的调查表明,当天正值上班时间,两人都以“有私事”为由,向本单位领导请假。小西街这套房子是袁某家人2002年购买的。调查人员和电话举报人联系。“举报人拒绝见面,然后就关机,再也联系不上了。”王誉峰介绍,通过查询发现,匿名举报人是用假身份证购买的手机卡。
  1月17日,南充市政法委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认定举报失实,不给予袁某党纪政纪处分。但两人的行为引发外界猜疑,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决定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举报人事后向南充市多个部门寄来光盘,光盘内容显示,我们调查人员进房间前都拍下来了。”王誉峰表示,举报人动机尚不清楚。事后纪检调查人得知,就在他们进入袁某私房后,举报人又向110报警,说有人在房内嫖娼。
  副院长:去看准备出租的房子
  “看到帖子,我就懵了,当天就书面向南充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报案。”袁某介绍,他曾任嘉陵区法院院长。“老同事了,尽管我来中院了,有时还是有联系。”而那一天到底在他的私房和原来的老部下说什么私事呢?
  南充市政法委的调查显示,嘉陵区法院工会主席说朋友想在市中心医院附近租套房子,袁某也有意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当天约定看房子。袁某向纪检人员的调查人员称,上班时间在茶房等公共场所说也不合适,加上租房需要,就约到自己准备出租的屋子里。

综上所述,就不难证明李友谋转发《袁X偷情》是不是谣言了。
(《强国论坛》:如果官员办事是光明磊落的,是公正无私,人品是坦荡的,做人诚实的,还怕谣言吗?造谣本身就是钻了不说实话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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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有权力确定《袁X偷情》为谣言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5-14 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政法委纪工委一行4人立即赶到小西街一栋居民楼……”

我非常好奇想了解,当政法委工作人员敲门后,屋里的人多长时间后才开的门?

一两分钟还是几个小时?

发表于 2012-5-14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P

发表于 2012-5-14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相不出,民不快乐

 楼主| 发表于 2012-5-14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接到南充市纪委转来的举报,一名男子电话举报称,南充中院副院长袁某利用职权包养情妇,此时正在幽会,幽会地点说得非常具体。南充市政法委纪工委一行4人立即赶到小西街一栋居民楼。敲开房门后"


请问南充市政法委纪工委一行4人:你们接到南充市纪委转来的举报,(组织人员,寻找地方等等)到你们敲开房门用了几个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2-5-14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袁X偷情》是不是谣言就没法定论了。

没法定论是谣言,处罚就大错而特错了!

发表于 2012-5-14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2-5-14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掌握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事人利用公职身份,以及侦办机关只对领导负责,对同僚遮掩,体制内投桃报李,沆瀣一气。民众缺乏监督,当新闻机构求证权利机关时----还没有调查,就显得遮遮掩掩,恼羞成怒,无赖耍泼。

所以,
莽娃儿维权,纵然疑点重重,取证却处处受限;
院长和他的裆妈不偷情却有一腿,家丑不外扬。

围观的,纵然质疑不断,不会有任何机构任何人出面老实解答。
除非,矛盾积累大事爆发-----这样的机制促成了宜黄拆那自粉、云南乔加自爆、钱起民.....

-------基于这样的认识,真相就是“x巴”硬!

一群屁民,在网上发帖质疑怎么着?能把我怎么着?组织都说是清白了,现在这么结论太露骨,风头缓缓就没事了。冷处理,先不和你们计较。

我要在这警告楼主、莽娃儿等所有不满意的人,假设我是租房的院长,暗地里查了ip整不死你们这些刁民!凡事不要做过头了,你好我好大家好。

发表于 2012-5-14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掌握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事人利用公职身份,以及侦办机关只对领导负责,对同僚遮掩,体制内投桃报李,沆瀣一气。民众缺乏监督,当新闻机构求证权利机关时----还没有调查,就显得遮遮掩掩,恼羞成怒,无赖耍泼。

发表于 2012-5-14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审你...(省略1000字)问候.......(省略1000字)...

发表于 2012-5-14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用户还没有设置签名,暂不外售!

 楼主| 发表于 2012-5-14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烟非1978 发表于 2012-5-14 08: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为掌握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事人利用公职身份,以及侦办机关只对领导负责,对同僚遮掩,体制内投桃报 ...

是有人先过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发表于 2012-5-14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么?
假设袁某偷情不属实,则某人行为就算散播谣言,侵的是名誉权;
假设袁某偷情属实,则某人行为就算“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侵的是隐私权。

某人和某人的粉丝们何必把一件本来就做错了的事拿来唱歌?自己搧自己耳光?还乐此不疲?

认认真真把公安对某人的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官司打下来就不错了。

发表于 2012-5-14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陕西“周老虎”到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耕的天价烟,再到湖北最年轻市长周森峰的抄袭论文,这不都是网民们通过发贴搜出来的呢?对社会何害之有?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面对各种不正之风,网民们的这种网络公共参与应该受到更多的鼓励和保护,而不是扼杀。正如人们所说,好政府是“骂”出来的,也是“忍”出来的。对于类似的“网络造谣”,笔者建言:政府不妨网开一面。

发表于 2012-5-14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分清“造谣”或“诽谤”的对象。网络贴子指向的对象是公权力机关还是非公权力机关,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认定不一样。如果是普通人,只要查实确系捏造就可以认定为“造谣”或诽谤。但如果是公权力机关或公众人物,即使查无实据,也不一定能认定为“造谣”或“诽谤”。法律是站在普通人的立场上来制定和实施的。批评政府是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也有相关规定。由于信息上的不对称,这种批评可能出错或言过其实,却并非意味着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永远是要保护弱者的,面对“谣言”,普通人与公权力机关或公众人物在媒体接近权与信息渠道掌控上是不平等的。作为很容易接近媒体的公权力机关或公众人物,是不是有人造你的谣,只要站出来声明一下就得了,能够避免实质性的伤害。在“胡斌替身案”中,当网民质疑受审胡斌的真假时,杭州江干区法院出来澄清,很快媒体就做了报道。在赵忠祥与饶颖案中,身为名人的赵忠祥多次出面澄清,不也没事了?可见,言论权利的保护与法律救济应当向普通人倾斜,而不是相反。

 楼主| 发表于 2012-5-14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何主任告诉记者,网帖中所说的南充市中院副院长与嘉陵区法院工会主席的事,“南充市和嘉陵区两级政府尚在调查,现在不接受相关采访,一经查实一定向媒体发布。”记者追问,既然事实尚未查实,为何拘留转发网帖的网友?何主任说:“组织上还未调查,孰是孰非,谁真谁假,我也不好说”。

发表于 2012-5-14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12-5-15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5-15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儿捂得越久,越会臭气熏天。骑虎难下啊: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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