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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6613|评论: 8

[群众呼声]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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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江已经在试点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知都有谁享受了呢?该不会又是当官的那些,七大姑八大姨吧。有没有享受了的,也给我们分享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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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没时间 顶顶帖吧!

发表于 2012-2-23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没调查就没发言权

发表于 2012-2-23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交钱,谁受益!:lol
发表于 2012-2-23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1056706166”网友:
       通江县已于2009年12月在全县开展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县新农保经办机构—通江县农村社会保险局严格按照国家、省、县关于新农保试点政策,规范办理参保、领取等业务。特别是对到期领取人员严格审查领取资格,养老金发放做到了不漏、不错、不重,更不存在优亲厚友。
      为了让你更多的了解新农保政策,现将我县根据国家、省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本县实施办法转载与你,请你认真理解并欢迎对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通江县农村社会保险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
通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09〕35号),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2009〕9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通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劳社〔2009〕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的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方式,积极稳妥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2009年试点启动时至2012年底,全县农村适龄人口参保力争实现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居住在农村的城镇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在此基础上,参保人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增加缴费金额,但最高缴费标准不超过全县上年度的农民人均纯收入。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省、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其余由县级财政补贴。
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
农村重度残疾人(系指由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鉴定为一级或二级残疾的),由县残联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政府给予缴费档次相对应的补贴。
四、个人账户
县农保局应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139。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二)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之前,参保人员因身份变化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农保经办机构封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新农保试点工作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农保经办机构封存。
(四)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县农保局应将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计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分别记账、管理。
(五)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
五、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在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从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缴费和补缴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时,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不缴费,也不补缴,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年参保缴费(含老人户籍单列的);年满60周岁鳏寡孤独、重度残疾的农村居民,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在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应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新农保关系。
(四)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待遇应予追回。
(五)待遇领取年龄确定,以公安部门的户口簿或有效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卡为准。
六、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地方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由指定的受益人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我县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养老金标准。
七、账户管理
新农保基金原则上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考虑到当前我县金融服务网点分布的现状,以及新农保工作的特殊性,我县在农信社开设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由其提供新农保的代收代付金融服务。
八、相关制度衔接
新农保制度与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的老农保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应平稳衔接。
(一)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参加老农保年龄在16-59周岁的人员。对于城镇户籍人员参加老农保的,按正常退保处理;既参加了老农保,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重复享受的规定,只保留标准较高的一份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另一份保险关系按正常退保处理;其余的参保人员按新农保政策规定逐步过渡到新农保,继续参保缴费,待年满60周岁时按新农保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
(三)未满16周岁原已参加老农保的,可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转保、退保或在县农保局封存个人账户,待其符合参保条件时续保。
九、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县试点工作;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制定试点工作的财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参保农民出具户籍证明卡;负责出具参保者生存状况证明。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监督和管理;按政策规定将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新农保试点工作需要保证其工作经费到位。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负责对新农保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残疾人联合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农村重度残疾人身份进行鉴定确认;按政策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县农村社会保险局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负责经办参保、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发放、审计稽核和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及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对乡镇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养老金领取人员的生存认证。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负责对新农保政策进行宣传发动;确保新农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保证本乡镇新农保试点工作经费到位;负责本辖区新农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辖区稳定。
农信社的主要职责:为新农保基金提供收支过渡户,及时上解各乡镇征收的保险费,按时代发养老金。
乡镇社会事务服务站的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负责本乡镇人员参保、缴费和有关基础数据的上报;负责养老金领取申报、转移和退保资格的初审;负责对养老金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发动;负责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乡镇社会事务服务站做好待遇领取资格的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十、法律责任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故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生存认证。对伪造有关证件或者以其它手段隐瞒冒领养老金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退回其冒领金额。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组织领导
县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相关部门要尽职履责,通力协作,确保新农保各项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通府发〔2005〕62号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另:2011年7月,我县又启动实施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城镇居民试点工作方案中对“基金筹集”做了调整,调整内容为“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县“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增设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个档次;为重度残疾人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增设档次增加的财政补助及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其政府补贴政策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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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人了哟。今天妈打电话给我说这事。我早就在关心这保险的事了所以平时也打听到的。说什么我爸领钱要等我婆婆过世了到。我爸今年六月份就满60了。还有哟我买了城镇保险的还要叫我在家交一份。但是我知道的是国家已经有政策了一个人不能同时买两份保险哟。

发表于 2012-3-20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

发表于 2012-3-20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管吧,仔细看了看,你们县和我们县发的文都是一样的。但是省文件不是这样的哟。政府补贴那块是30元基础上每年递增5元或是10元、15元。缴纳得多每年递增就多。按基数缴纳每年也有30元的政府补贴。

发表于 2013-11-10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县农保局 发表于 2012-2-23 17: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056706166”网友:
       通江县已于2009年12月在全县开展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工作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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