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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马家军”占领卫生院扬刀立威 无辜女无端遭解聘申冤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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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家军”占领卫生院扬刀立威
   无辜女无端遭解聘申冤无门
       夹江县新场镇卫生院是一家公立医院,多年来在当地一直有很好的口碑。但2007年,马德勋院长上任后,不是把精力放在服务质量和员工技术提高上,而是大搞“一言堂”,唯我独尊,排除异己,任用亲信,职工敢怒不敢言;20114月,老马退休后,他的儿子马正刚顺利继位。这个小马更是青出于蓝,上任几个月,就解聘了多名工作多年的职工,大力招募亲信,把新场镇卫生院变成了名副其实的“马家军”的卫生院,这家卫生院现在有以下“马家军”的成员:院长马正刚,院长夫人余静(会计),院长的父亲、岳父、院长夫人的表弟(医生),院长夫人表弟的夫人(药房),院长的姨妈(收费),院长的表妹(化验)。医者父母心,秉承悬壶济世之职责,做为院长,更应以身作则,正其身,修其心,方能带动全体职工解除病者苦难,但现在的新场镇卫生院却庙小妖风大,无事生是非,非“马家军”员工人人自危,随时担心自己被无端扫地出门,哪还象一家公立医院。我就是在这种人人自危的氛围中被无端解聘的一员。
    我叫干建林,女,今年47岁,从19958月起一直在夹江县新场镇卫生院从事药剂工作(非事业编制,属于工勤人员)。工作17年以来,一直遵纪守法,遵守医院规章制度,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按规定应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不与我签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除2004年开始为我买了养老保险外,没有办理其他医疗、失业等保险;2010年后,单位连我的养老保险也不购买,我只能自己去办理缴费。20111031日,卫生院突然以我无资格证书(事实上我有药监局发的药工上岗证和药剂专业中专毕业证,在夹江县大部分卫生院的药工都是和我一样的)口头宣布解除我的劳动关系,经过向劳动部门投诉,卫生院才于20111111日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但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该卫生院现在药房使用的工作人员依然和我一样,只有药工上岗证。那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对我的解聘旨在显示领导权威,杀一儆百。我在卫生院工作17年,虽然取得药监局发的药工上岗证和药剂专业中专毕业证,但由于工作原因失去了继续深造的机会,无法使自己的专业技术进一步提升,在接近50岁的年龄是基本上无法再就业的,卫生院的做法无疑让我陷入生存的的极端窘迫状况,向卫生院主管部门多次反映也得不到处理。我咨询了有关法律专业人士,他们认为我做为卫生院的员工,单位对我的解聘是不合法的,即使存在没有资格证的情况,但不能否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法存在,资格证只是个别岗位需要,如果没有资格证,单位可以安排到其他部门工作,针对单位的违法解除,他们认为我应该享受以下待遇:134个月(工作年限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87条);2、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1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82条);3、补办95年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劳动法72条)4、支付24个月失业保险金(单位未履行劳动法70条、72条造成的损失)。但法律人士同时认为,虽然我享有上述权利,但单位做为公益性机构,他应支付的款项最后都是政府财政来承担,此事如果当地主管部门不介入并公正处理,我的权利要想实现是非常有难度的,不在于法律,而在于主观行政部门持何种态度!
     一边是法律上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各项权利,一边是“马家军”的飞扬跋扈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漠视,我该怎么办?这年头,弱势群体的法律维权路之艰难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更多的弱势群体选择背离法律的途径而采取极端方式维权,我该如何选择?他们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又该以什么样的方式给他们一个说法?难道我应该也选择极端的方式让有关部门给一个公正说法?请广大善良正直的网友支招!
                            以上内容,文责自负!
                         投诉人:干建林
                                                                                            联系电话:1598436533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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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lol

发表于 2012-2-10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不和谐,考问当地政府官员的社会责任感!

发表于 2012-2-10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关注~~~~~~~~~

发表于 2012-2-10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是私人的医院哦,是国家的?

发表于 2012-2-10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34个月(工作年限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87条);2、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1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82条);3、补办95年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劳动法72条)4、支付24个月失业保险金】,诉求合情合理合法,应该的!必须的!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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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关注!!

发表于 2012-2-10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锤子哦,要找媒体曝光,让这个院长下课哦!!!!:@

发表于 2012-2-10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感谢楼主及各位网友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监督,但同时我们也希望楼主在反映问题时应尊重客观事实。为便于各位网友了解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解聘干建玲同志的原因
(1)无执业资质。干建玲同志系我院编外临时聘用人员。该同志于2003年以来一直参加卫生部西药剂士考试,在尚未取得相应执业资质的情况下,于2008年书面向医院申请见习西药剂士岗位工作,并书面承诺三年内取得相应执业资质,但至今尚未取得。
(2)服务态度差。该同志于2011年10月因服务态度恶劣与患者发生纠纷,致患者情绪激动、投诉院方,院方责令该同志改正,但本人拒不接受,在医院及患者中造成极坏影响,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声誉。
(3)不服从工作安排。鉴于该同志自身情况和实际表现,经院方与院工会研究决定,建议其转岗从事其他非技术性工作,但该同志不予接受,拒绝转岗。
鉴于以上三点,院方才在2011年11月1日向其书面下达了《解聘通知书》。
2、协调解决的过程
该同志被解聘后,医院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包括工作年限补偿、未签合同补偿、2010年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等共计4万余元),但因与其提出的20多万元补偿要求相差甚远,不服上访至县卫生局,要求进行协调。卫生局分管人事副局长于2011年12月初专门召集双方进行了协调,但由于干建玲同志始终坚持自己单方面的要求,协调未能达成一致结果。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卫生局分管领导建议其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3、目前状况
干建玲同志已于2012年1月向县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纠纷仲裁申请,县劳动仲裁部门已于当月受理其申请,并发出了开庭通知书。



新场镇卫生院

发表于 2012-2-10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34个月(工作年限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87条);2、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1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82条);3、补办95年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劳动法72条)4、支付24个月失业保险金】,4万元就打整了?
院长开个会就可以解除,劳动法在你们眼里算啥?你们有规章制度吗?

发表于 2012-2-11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回应是件好事。

发表于 2012-2-1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肯据调查有可靠消息供广大网友所知:
   第一:试问新场卫生院,你院现任工作者有无药剂专业毕业相关人士?有无相关资格证?请拿你全家人脑壳做担保。

发表于 2012-2-11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服务态度差?你有没调查过广大患者的态度和心声?
第三:你确定你有和该职工协商换岗工作???
                   请不要昧着你的良心说话。。。不好意思  忘记咯  你是个没心没肺的人

发表于 2012-2-11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试问你新场医院现工作者中有无相关药剂专业毕业人士?同时取得相关资格证的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2-2-11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试问现新场医院是否有相关药师毕业人士?同时有药剂资格证的工作者?貌似你们没有吧   。。。

发表于 2012-2-11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伙食换了马甲说的好!

楼上的直指要害,更好!

发表于 2012-2-1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所说的人家可以伪造换岗协商书,言明协商书你拒绝签字。反正全医院的人可以为他们的集体利益签字。至于别个无证上岗的事情是因为别个没签那个几年内考执业证,而且患者心声也可以在平时的患者满意度调查中伪造。总之,维权难。
看过此事,只能提醒我娃儿,你家大人没本事,你一定要认真读书,好好学习,掌握一技之长。
支持楼主维权,个人在集体面前微不足道,但是走到这一步,尽量争取个好结果,最好能医院职工双赢。

发表于 2012-2-12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有个说法,要有所作为哟!

发表于 2012-2-12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干建玲喊冤,我是新场镇卫生院的一名职工,看了卫生院的回复,令我实在为干建玲叫不平。据我所知,干建玲是一位性格温柔、热情大方、乐于助人的好职工。医院说她态度不好,跟病人发生口角,完全是编造的。那天根本就没有人跟病人发生过口角和争吵的事情,而且意见簿上也从来没有病人投诉过干建玲。其次说干建玲有向医院的承诺,三年内拿到资格证书一事,据我所知,干建玲工作一贯热情而且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所谓承诺拿到资格证,只不过是干建玲她自己对业务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而已。试问如果马院长也有这种要求三年内当上卫生局局长,那么如果三年内没有当上卫生局局长,是否就要卷起被子走人吗?请问卫生局的各位领导,难道一个有着对自己业务高标准要求的职工有错吗?其三医院解聘干建玲当天就马院长一句话,根本就没有问过全院职工和工会主席,之前更没有找过干建玲谈话,又何来的换工种一事之说。以上之事无非是马院长耍威风给全院职工看而已,何况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发表于 2012-2-13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执一词,说不清楚了耶?呵呵!: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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