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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寿:近5年未成年犯罪高发 社会冷漠成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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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0:06 | |阅读模式

     记者今天从四川省仁寿检察院获悉,该院自2007年至2011年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329件,占受案总数的10.65%;其中2007年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69件,占受案总数的12.45%;2008年70件,占受案总数的12.40%;2009年35件,占受案总数的5.77%;2010年74件,占受案总数的11.46%;2011年81件,占受案总数的11.30%。从报告分析,仁寿近5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



  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呈现四特点
  仁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该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四大特点,其一,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以侵财型犯罪为主。从5年的统计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中盗窃罪106件,占32.22%;抢劫罪140件,占42.55%;抢夺罪4件,占1.22%;故意伤害罪占的比重大。329件未成年人犯罪中,故意伤害罪28件,占8.51%,居第三位,反映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形势比较严峻;犯罪的年龄段比较集中。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16至18周岁,14至16周岁犯罪80件,占24.32%;16至18周岁犯罪249件,占75.68%;有前科再犯罪人数居多。从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多涉及二次犯,受过劳动教养和免予刑事处罚的7件,占2.13%,重新犯罪的5件,占1.52%。
  网瘾成未成年人犯罪高发主因
  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有何原因呢?仁寿检察院该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通过对近五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综合分析,该院发现导致未成年走向犯罪主要有四方面原因。其一,网络的诱惑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失衡。物欲横流的时代,随着新鲜事物的不断出现,多数未成年人猎奇心理较强,喜欢尝试新事物,特别是现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吸引和诱惑,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聊天、游戏等,在无经济能力难以维系上网费用的情况下,极易引发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类犯罪。调研显示,80%以上的侵财类案件被告人均有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的习惯;教育的缺位导致未成年人追流行耍威风。由于学校和家庭教育的不到位,使得部分在校学生逃学、离家,流散到社会上与不良人士接触而沾染不良习惯,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许多未成年人对于文学、影视作品中塑造的“黑帮老大”、“古惑仔”等艺术形象,不能正确辨别,反而认为是“讲义气”、“够英雄”,在生活中也进行模仿,称兄道弟、砍砍杀杀。常见的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管理的漏洞导致未成年犯罪人被释放后“失控”。未成年犯罪人被释放后,由于社会控制力减弱,没有固定的机构和人员管理未成年犯罪人,加之社会帮教力量单薄,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到位,大多制度规定流于形式,不能完全掌控未成年犯罪人的动向和心理,使得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后处于“失控”状态,为再次犯罪埋下了巨大的隐患;社会的冷漠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失败。《刑法》100条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此规定为未成年犯罪人贴上了标示,即使刑满释放也无法抹去,社会见此都普遍存在排斥心里,不愿与其接触,单位不愿雇佣,这样未成年犯罪人就只得在社会最底层摸爬滚打,这种状态就构成其重新犯罪的重要环境和条件。
  “四招”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发
  加强对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未成年刑事犯罪检察科的职能作用,完善侦、捕、诉一体化机制,在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暴力犯罪的前提下,继续坚决打击网络中各种教唆、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行为,继续坚决打击网络上各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及时屏蔽不良网站和不良信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被释放后的“监督”。 建立社区矫正档案,未成年犯罪人被释放后,必须与其所在的街道、乡镇、学校、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签订社区矫正协议和帮教责任书,实施动态监控,不定期回访考察,随时掌握未成年犯罪人被释放后的情况,切实督促和监督未成年人的后期教育和改造。
  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保护”。 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制,“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减少未成年人因犯罪被释放后再踏入社会的障碍,减轻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淡化曾经是犯罪人的观念,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使未成年人尽快复归社会。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源头上的“预防”。 检察机关要同公安、法院和司法局密切配合,深入街道、社区结合发生在本辖区的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以案析法。建立检校预防平台,通过选派富有工作经验的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校外辅导员,精心筛选案例,定期对师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使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发生。?ā?????<导致未成年走向犯罪主要有四方面原因。其一,网络的诱惑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失衡。物欲横流的时代,随着新鲜事物的不断出现,多数未成年人猎奇心理较强,喜欢尝试新事物,特别是现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吸引和诱惑,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聊天、游戏等,在无经济能力难以维系上网费用的情况下,极易引发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类犯罪。调研显示,80%以上的侵财类案件被告人均有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的习惯;教育的缺位导致未成年人追流行耍威风。由于学校和家庭教育的不到位,使得部分在校学生逃学、离家,流散到社会上与不良人士接触而沾染不良习惯,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许多未成年人对于文学、影视作品中塑造的“黑帮老大”、“古惑仔”等艺术形象,不能正确辨别,反而认为是“讲义气”、“够英雄”,在生活中也进行模仿,称兄道弟、砍砍杀杀。常见的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管理的漏洞导致未成年犯罪人被释放后“失控”。未成年犯罪人被释放后,由于社会控制力减弱,没有固定的机构和人员管理未成年犯罪人,加之社会帮教力量单薄,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到位,大多制度规定流于形式,不能完全掌控未成年犯罪人的动向和心理,使得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后处于“失控”状态,为再次犯罪埋下了巨大的隐患;社会的冷漠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失败。《刑法》100条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此规定为未成年犯罪人贴上了标示,即使刑满释放也无法抹去,社会见此都普遍存在排斥心里,不愿与其接触,单位不愿雇佣,这样未成年犯罪人就只得在社会最底层摸爬滚打,这种状态就构成其重新犯罪的重要环境和条件。
  “四招”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发
  加强对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未成年刑事犯罪检察科的职能作用,完善侦、捕、诉一体化机制,在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暴力犯罪的前提下,继续坚决打击网络中各种教唆、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行为,继续坚决打击网络上各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及时屏蔽不良网站和不良信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被释放后的“监督”。 建立社区矫正档案,未成年犯罪人被释放后,必须与其所在的街道、乡镇、学校、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签订社区矫正协议和帮教责任书,实施动态监控,不定期回访考察,随时掌握未成年犯罪人被释放后的情况,切实督促和监督未成年人的后期教育和改造。
  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保护”。 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制,“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减少未成年人因犯罪被释放后再踏入社会的障碍,减轻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淡化曾经是犯罪人的观念,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使未成年人尽快复归社会。(通讯员李小强 记者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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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9:50 |
未成年人犯罪根源何处,还是我们的教育。教育大县、教育强县居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说明什么呢

发表于 2012-1-2 15:38 |
被遗忘的角落。

发表于 2012-1-8 18:23 |
仁寿县那些校霸混混是很可恶,老子当年念书的时候还被逼给那些杂碎买过烟。

发表于 2012-1-8 18:23 |
仁寿县那些校霸混混是很可恶,老子当年念书的时候还被逼给那些杂碎买过烟。

发表于 2012-6-10 17:34 |
: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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