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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强烈呼吁县政府、县商务局取消西大街所谓的商品展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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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我又看见在西大街凤山路口弄出来开展所谓“商品展销”的公告。我不由得回想起最近2年在西大街搞的所谓展销。其实所谓的商品展销,更加不是名优特产的展销,完全是沦为了“假冒产品”的大杂烩,除了开始那天县内的几家企业走过场弄了点产品来,其他90%的摊位完全是主管部门为了牟利收摊位费用,出租给了专门跑摊的业主,他们组织了一帮人弄了些什么卖羊肉串、卖假皮鞋、卖无商标、产地劣质食品的小摊贩来挣黑心钱,根本没有产品合格证明。每次展销时,摊贩门占用道路经营,交通完全堵塞,西大街的高音量喇叭叫卖声、嘈杂声响彻全城,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休息,周边多次发生偷盗,居民和商家叫苦不跌。再加上到处私拉乱接的电线,多次差点造成周边群众人员伤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更重要的是所谓展销期间,摊贩是举家住在乱搭的帐棚里,上千商家人员露天煮饭,油烟四起,把垃圾丢得到处都是,这那里还是什么文明县城?由于西大街国土局到铁西街段没有一个厕所,这些人就直接到街后的居民楼下不顾有没有人直接大小便,粪便在展销期间到处都是。
     县商务局为了一己私利和所谓政绩,今年还继续搞所谓的商品展销,这实在是对我们周边近5万居民利益诉求的漠视,是对我们正当生存生活和健康权利的侵犯。
      我们质问县商务局:为什么西大街不具备厕所、电力、住房、自来水等基础条件每年都强行搞劳民伤财的展销会?为什么没有公开举行听证听取我们周边居民的意见就私自报县政府搞展销?为什么没有组织什么象烧样繁荣外地的名优特产品到安岳来买,还假模假样今年继续搞?羊肉串、烤这样低层次、低水平、自欺欺人的展销能够推动安岳柠檬、粉条的商业销售吗?我们安岳有多少柠檬、粉条的销售是这样来带动的?县商务局收取了多少摊位费用和广告费用?又借机向政府财政要了多少钱?
     我们强烈呼吁县商务局取消这样的劳民伤财、破坏安岳形象的展销会。呼吁县政府对商务局欺骗群众的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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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忍耐这样多年了,结果是政府部门的乱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忍耐这样多年了,结果是政府部门的乱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 (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 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顶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朋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要求赔偿。
  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1-12-7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见跟老头的意见有点不一,我感觉展销会挺好的啊,往年人展销会我几乎每天都要去逛一趟。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2 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以下2件规章。
  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局 长  周伯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颁布时间:2011-1-18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1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改)。

  二、《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23日公安厅发布;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改)。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1989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四、《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改)。

  五、《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1991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1998年3月1日修改)。

  六、《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七、《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

  八、《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搞展销会是违法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已经分别废止了《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 2011-12-7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天还好点,估计晚上会让人受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发表于 2011-12-7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o:o:o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县商务局开展的展销活动是乱作为,所得到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已经于法律没有依据,是违法行为。因为《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与2010年12月被明文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县商务局开展展销是违法行为,是不懂法律的乱作为。取得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是市工商局违法审批得来的,因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已经于2010年11月、12月明文废止了《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o:D

发表于 2011-12-8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o:o

发表于 2011-12-8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你去告政府嘛。你不想去大可以不切撒

发表于 2011-12-8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不是想到美国去呀
发表于 2011-12-8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商品展销,其实完全是就是“假冒产品”的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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