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你说要从法律角度来探讨,这个我赞成,但请不要说什么如果报道有出入,更正就是了,这是和稀泥.我的报道没有一个字的差错,一个字也没有!李思怡案,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
那些替王新叫屈的人,王新是否有罪,法院已有判决.如果你们不相信法院,请看看2003年6月24日(王新就是在这一天被捕的),李桂芳还不知道女儿已死时,对办案人员作的事实经过的陈述,王新是否有罪,大家自己评论。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开始就告诉办案民警家中独留幼女
李桂芳说,6月4日中午她在青白江住所附近碰到陈某、李某,她告诉陈某自己没钱,女儿还没吃上饭,陈某和李某便叫她带着小思怡一起吃午饭。后来,三人商量好到金堂县“搞点钱”(偷窃),结果李桂芳在金堂某超市偷窃时被保安抓获,后被带到金堂县城郊派出所。
当时办案民警正是第二被告黄小兵,李桂芳告诉他家里还有一个年幼女儿。黄小兵与李桂芳户籍所在地青白江团结村派出所联系时还获知了她吸毒的情况,便通过电话向主管刑侦的副所长王新汇报了此事,并在强制戒毒表上填写了相关情况。后来李桂芳再次求黄小兵放了她,黄小兵说:“如果我做得了主也想放你,但我只是个办事的,这事得跟王所长说。”
二、多次向“王所长”求助都没有成功
在等待王新到来期间,李桂芳被铐在城郊派出所的一个房间里,民警还叫了个看门的老大爷“看着她”。李桂芳又向这个老大爷求助,老大爷回答说:“这事你得去求王所长。”
后来一辆奥拓警车开进城郊派出所,李桂芳见旁人管上面下来的人叫“王所长”,便立即向他哀求,说自己三岁的女儿一个人在家没人照顾,希望他能将自己放了。王新没搭理她。其后,王新和另一位副所长卢某准备将李桂芳送到位于成都市内的强制戒毒所。李桂芳见状再次哀求说自己三岁的女儿独自留在家里,希望能通知她的姐姐或者团结村派出所,把孩子接出来,并说团结村派出所很多民警都知道她的住所,但是王新仍没有任何回应。
被送上警车前,李桂芳跪在地上哀求说:“去成都的路上要路过我家,让我先回去把娃娃接出来交给我二姐,你们可以跟着我,安顿好了我一定跟你们走。”这个要求仍未被接受。
三、李桂芳寻死觅活后王新才叫人打电话联系
被送往成都途中,李桂芳一直注意着警车行进的方向,当发现车子已经过了青白江并没有减速时,愿望落空的她情绪顿时激动起来,开始哭闹着要回去找女儿,还用头去撞车门。当时车上除了开车的王新还有副所长卢某和一位协管员唐某,唐某跟李桂芳坐在后排,见她撞车门连忙阻拦。
在这种情况下,王新才叫旁边的卢某打电话联系。先是按李桂芳提供的电话号码打到其二姐李德芳家,结果无人接听。又通过114查询到青白江团结村派出所的值班电话,接通后卢某说明了情况,要对方找到李桂芳二姐接孩子,如果找不到也可以先把孩子接出来,并记下了接听电话的警察名字穆羽。
见警察打了电话,李桂芳情绪才缓和下来。
四、曾想自杀伺机逃出去找孩子
到达成都后,李桂芳先是被送去武警医院做非典检查,此时已经是晚上11点左右。李桂芳再次闹着想去找孩子,王新说:“不是已经打了电话通知团结村派出所了嘛,如果你不放心,明天可以请戒毒所的同志再给你打个电话确认一下。”并要求李桂芳对他们的工作予以配合。
李桂芳这时情绪才完全平复下来,她主动交出了一个笔筒,说自己曾想用这个笔筒自杀,这样就可以趁混乱逃走回家去看女儿。李桂芳说:“既然你们已经打了电话叫人接我女儿,那我也就不闹自杀了,我也配合你们。”王新等人问及笔筒的来历,李桂芳说是趁办案民警不备从桌上拿的,“如果不是觉得你们对我还不错,我就准备用它自杀了。”
补充几点:1,办完强戒手续后,王新等人返回了青白江,此时时间非常充分,但他们依然车过青白江而未入李家。当时,孩子已在家中独自关了十多个小时。
2,姓穆的是个实习生,接电话后告诉了值班的警官,一熟悉李桂芳的警官以为李是在撒谎,就说"不管,不管".
3,在开庭时,办案警官黄小兵泪流满面,坦言内疚悔恨,王新却面露笑容,态度强硬,毫无一丝一毫的愧悔!
李思怡的事,是多因造成的.只判王新和黄小兵,相比未被追责的青白江团结派出所警察,相比其他冷漠的部门和个人来说,似乎有点不公平,但他们也是多因中的"一因",被判了,也冤不到哪里去.他们是直接办案人员,有多次机会可以救孩子而没有救.不能说别的因素都没追责呢,为啥只追究我们?这个道理,就好比不能说张三杀人逍遥法外了,李四杀人被判了就判错了!不能用一个错来替另一个错开脱,不能因有漏网之鱼,就为入网之鱼喊冤!
在此时,不好好自省,反过来诬蔑记者和媒体的报道失实,把自己的罪行被惩处怪罪到媒体头上,不仅是丧天良灭人性的事,也是愚蠢之极的事.还叫嚣什么追究我这个报道记者的刑事责任,可怜可笑之极.我的报道,完全属实,事实真相,岂容扭曲!
如果要不顾事实,在网上造谣诽谤我本人的职业道德,我会诉诸法律,以捍卫个人尊严和新闻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