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朋友,西安人刘欣,因为与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一宗经济合同纠纷,2005年8月被四海公司以谈合作为由,骗至资阳,资阳市雁江区公安分局则仅以四海公司一面之词为据,将刘欣以刑事拘留。但历时6个月之久,仍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至此,仍扬言要“关够11个月再说”!
请问:老百姓的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在我们国家,有钱有势的人,是不是可以利用自己的钱权势力,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巧立名目,指使公检部门随便抓人,且关11个月再说!到时查无实据,再放人了事?!!!!但这事就已发生在刘欣身上!发生在四川省无法无天的资阳市!
天哪!还有无公理?有无法制?普通大众的人权在哪里?!和谐社会在哪里!?
现附律师控告函如下:
小民易虐 上天难欺
保障人权 违法必究
——科技人员刘欣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安分局非法羁押6个月之久的申诉与控告
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科技人员刘欣开办的陕西省西安碑林阳光信息服务部为其技术产品开发、技术项目改造、技术服务和支持。仅由于刘欣不同意看帐,即被资阳市雁江区公安局“诱获”,检察院批捕,并移送资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以所谓“符合程序”,制造错案、假案,将其羁押6个月之久,且扬言“关够11个月再说”。情节十分恶劣,后果十分严重。背科学大会精神,顶风办案,故申诉控告给你们,请能违法必究,保障人权,还法律以公道,解刘欣于囹圄,惩治践踏法制之恶吏,清除亵渎人权之元凶!
一、刘欣与四海公司的关系
刘欣是我国医疗射线领域跨学科高级技术人才,是《医用大型X射线系统》、《电气工程师手册》大学教材的编委,是X射线诊断仪器的四项专利发明人。十余年来致力于X射线和数字技术的研究,与上海中科、福日激光、山西医疗器械厂、山西迪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大中型企业技术合作和发展,是多项国家级科技项目的负责人。2003年初,兼并西南医用设备厂的四海公司民企老板孙素清,委托刘欣开发产品和技术服务。在长达三年的合作中刘欣为其提供了KB500型程控改造、CS90、移动式床旁拍片机、小C、影像工作站等多项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改造;协助其成立了陕西三意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并受聘担任总经理;还策划和帮助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呈报四川省产业结构调整《数字化医用X光机规模化》国债项目,并担任项目负责人。
二、该事件起因、过程
仅由于2003年初,孙素清委托刘欣技术开发的协议书,被孙素清的工作人员带回签章时丢失。孙素清支付了173万元技术研发费用。刘欣认为还欠帐,孙素清认为已多付,孙素清要审查刘欣企业的帐,但刘欣认为自己企业的帐孙素清无权查阅。孙素清便以此举报刘欣,而资阳市雁江区公安局表现的异常积极。2005年8月11日以开会为名诱获刘欣,12日即由已伺机在西安的干警查抄了刘欣家。此后通行无阻,9月17日雁江区检察院批捕,两次补侦。当无法再逾越程序时限时于12月7日移送资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查阅了资料、询问了有关人员、会见了刘欣,并与报案的四海公司委托的代表进行了调解协商。四海公司仅对对帐和对技术的后续服务的要求竟被三家公检机关制造成诈骗犯罪,且通行无阻,还表明我们是严格依照程序办案。熟不知程序法是为了正确实施实体法而设定的。如果由于严格执行程序反而办了错案和假案,不能不说是我们法制的滑稽和资阳市司法环境的讽刺。
办案人员言明现阶段私企老板对国家权力和司法权的控制和支配,希望企业之间调解。但当与四海公司达成对帐和后续技术服务协议时,却又认为应该交付173万元全额给公安局,否则协议没有保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而非依靠某个公安局或某个公安人员的非法律保证行为。
三、本律师对该事件的阐述
委托开发、技术服务均是民事行为,把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纳入法律规定的不同程序解决,这是法制的全部含义。以刑代民,以押代审,以严守程序为名剥夺人权,羁押人身,迫人就范的城下之盟是野蛮霸道的非法律行为。而刘欣以把牢底坐穿的精神企盼着法律的公正和正义。委托律师代理其控诉和申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即使不让看帐,丢失合同或没有建账、没有合同,也不能改变民事活动的性质,也不是不能主张民事权利。国家有科技成果的质量等级鉴定机构,有对技术劳动价值和技术商品价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有法定标准和客观标准。岂非主观意志就可以以言代法,出入人罪。
一个公民、一个科技工作者仅因与一个地方民营企业家的民事争议,就受到如此剥夺人权、剥夺自由、羁押,且企图羁押11个月之久的非人遭遇,令与刘欣合作的其他企业不忍率睹,纷纷陈言上门恳辞。但都以上级交办为由推拒门外,有恃无恐。
法者国家之公器,司法机关乃国家之公权。资阳市公检两家的作法亵渎了法制、践踏了人权。我们强烈要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解除刘欣于囹圄并惩治恶吏元凶,还法律以公道、维护党和国家之声誉。
此 致
申诉控告人:刘欣
代理律师:王炳森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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