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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烧碱厂,让人不敢想象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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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洪雅人民政府:
四川省洪雅人民法院:
四川省洪雅化工总厂清算组:
四川省洪雅县社会保障局局长:
化工总厂清算小组组长徐志福:


我们是自洪雅化工总厂的职工,与该厂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公证人:张成军,应受法律的保护。
现在,我厂已进入破产清算解决阶段,职工的安置方案已经出来,该厂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为职工购买自进厂之日起至2010年底的养老保险单位部分,但我们所在厂区内已购集资房的七十二户职工的住房安置一字未提。
昨天,我们七十二户集资住房职工听了徐局长谈到该集资房的安置方案时,令人吃惊!厂区七十二套房与人民路化工总厂所建的住房完全一致,都是先集资,后建房,并承诺为我们办理房产证,我们的性质完全一样,但由于他们是当时化工总厂的领导,于1997年单位给他们办了房产证,而我们厂区的集资房却一直没办房产证,1998年破产至20118月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时,清算小组也没有为我们办理房产证。据我们了解,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520日实施)中明确指出: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破产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明确指出:企业破产后,单位集资建房未取得房产证相关手续的,清算组有责任为其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
   然而,我们感到万分痛心的是:自洪雅化工总厂1998年破产至2011年长达14年的时间,清算组都没有为我们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是谁造成的?现在,我们所住的房子十分破旧,漏雨十分厉害,所处的环境整日尘土满天,吃水都成问题。我们都是四十多岁的中年人,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都贡献在洪雅化工总厂,现在我们又是上有老,下有小,而我们因长期失业,又找不到工作,孩子又正上高中、大学,我们就象是一群难民,生活举步为艰,破旧不堪的房子里居住一家几口,随着我们的年龄不断增大,我们的生活更加不敢想象。难道你们就这样置之不理吗?求求你们发发善心吧!

2010
年,清算组的肖朝模同志与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测量了我们的住房,实测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23平方米一家、
93.4平方米五十一家,88平方米一家,61.5平方米两家、44.4平方米十三家,而肖朝模同志上报的面积为80平方米、及40平方米,我们先集资后建房属经济适用房,给我们定性为公房是完全错误的,没有办理房产证不是我们的错,我们的要求很简单:房子等面积换等面积,超出面积补差价,价格与附近其他拆迁住户超出面积的价格一致。并承诺给我们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
    我们七十二户难民非常害怕,随着劳动关系的解除,住房又给我们定义为公房,住房安置解决方案又极不合理,我们都不敢来签字,敬请各位领导理解!我们已经担惊受怕够了!
我们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与集资住房安置协议同时进行,方能稳定民心!
敬请各位领导设身处地为我们想一想,顺应民心,为我们
解决历史遗留的集资住房问题。
此致
                      七十二户集资住房职工联名呈上
                       2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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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8-20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现实的黑暗啊!试问,这些石头压住了谁?压住的只是这些在现在生活水平如此之高的和谐社会力任然苟延残喘任然为了生活而背井离乡打拼的社会底层劳动人民。如果这不是在洪雅这个小县城,是在首都,或者说得近点,是在哪个省府,会出现这样令人咂舌的黑暗故事么!说句实在话,这就是“上面”的压力不够大,若是媒体带动社会舆论给他们施加压力,或许会好很多。我也不知道你们具体的情况,无意路过,看到令人愤怒的一幕!    也请大家相信政府,相信会给这个故事结一个完美的尾巴。

发表于 2011-8-21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清算组可以把贪官一并给清算了吗?

发表于 2011-8-21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关注.:dizzy::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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