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人民政府: 四川省洪雅人民法院: 四川省洪雅化工总厂清算组: 四川省洪雅县社会保障局局长: 化工总厂清算小组组长徐志福:
我们是自洪雅化工总厂的职工,与该厂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公证人:张成军,应受法律的保护。
现在,我厂已进入破产清算解决阶段,职工的安置方案已经出来,该厂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为职工购买自进厂之日起至2010年底的养老保险单位部分,但我们所在厂区内已购集资房的七十二户职工的住房安置一字未提。 昨天,我们七十二户集资住房职工听了徐局长谈到该集资房的安置方案时,令人吃惊!厂区七十二套房与人民路化工总厂所建的住房完全一致,都是先集资,后建房,并承诺为我们办理房产证,我们的性质完全一样,但由于他们是当时化工总厂的领导,于1997年单位给他们办了房产证,而我们厂区的集资房却一直没办房产证,1998年破产至2011年8月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时,清算小组也没有为我们办理房产证。据我们了解,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20日实施)中明确指出: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破产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明确指出:企业破产后,单位集资建房未取得房产证相关手续的,清算组有责任为其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 然而,我们感到万分痛心的是:自洪雅化工总厂1998年破产至2011年长达14年的时间,清算组都没有为我们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是谁造成的?现在,我们所住的房子十分破旧,漏雨十分厉害,所处的环境整日尘土满天,吃水都成问题。我们都是四十多岁的中年人,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都贡献在洪雅化工总厂,现在我们又是上有老,下有小,而我们因长期失业,又找不到工作,孩子又正上高中、大学,我们就象是一群难民,生活举步为艰,破旧不堪的房子里居住一家几口,随着我们的年龄不断增大,我们的生活更加不敢想象。难道你们就这样置之不理吗?求求你们发发善心吧!
2010年,清算组的肖朝模同志与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测量了我们的住房,实测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23平方米一家、
93.4平方米五十一家,88平方米一家,61.5平方米两家、44.4平方米十三家,而肖朝模同志上报的面积为80平方米、及40平方米,我们先集资后建房属经济适用房,给我们定性为公房是完全错误的,没有办理房产证不是我们的错,我们的要求很简单:房子等面积换等面积,超出面积补差价,价格与附近其他拆迁住户超出面积的价格一致。并承诺给我们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 我们七十二户难民非常害怕,随着劳动关系的解除,住房又给我们定义为公房,住房安置解决方案又极不合理,我们都不敢来签字,敬请各位领导理解!我们已经担惊受怕够了! 我们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与集资住房安置协议同时进行,方能稳定民心! 敬请各位领导设身处地为我们想一想,顺应民心,为我们 解决历史遗留的集资住房问题。 此致 七十二户集资住房职工联名呈上 20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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