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津桥到回风这一片也要拆??之前不是说这片不拆么》》》为什么?钱多烧的?
巴中就是钱多,是么?谁能回复?
回风东路、北路沿河整治及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为保障回风东路、北路沿河整治及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地段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主体单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征收实施单位: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征收范围:
回风东路:东起柳津桥头(含津桥湖东路),南临回风东路大街,西至回风亭,北邻巴河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回风北路:回风亭广场至大佛寺大桥临河沿岸及规划道路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第六条搬迁期限:房屋征收协议订立之日起7日内完成搬迁。
二、程序
第七条征收实施单位分片区召开被征收人大会,由被征收人大会分片区推选代表5-10名,由推选的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全程监督房屋征收实施情况。
第八条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先对该片区房屋进行整体评估,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房屋面积较大,情况复杂,无法通过整体评估对该房屋进行完全估价的,可以采取分户评估的方式,对个别房屋进行单户评估。
第九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报告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条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被征收房屋登记结果、评估报告按本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协议应包含补偿金额、产权调换面积、位置、地点、楼层、搬迁时间、补偿款支付办法、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补偿
第十四条对经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确认并予以登记的房屋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对已经确认的违法建筑、未经登记确认的建构筑物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均以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的评估价值为准。
第十七条补偿方式: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予以补偿。
(一)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地点:
回风东路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为政府购买的柳津桥头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
回风北路首段(回风亭至大溪口桥头整治规划范围内),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为B1-9号地块,由政府统建。
回风北路(大溪口桥头至大佛寺整治规划范围内)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为B4-3、B5-1-1号地块(大溪口二社范围内的可以在首段还房中选择安置),由政府统建。
具体的户型、楼层、房号由被征收人按规划设计图纸予以选择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住房上浮10%、经营性用房上浮5%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进行结算。
3、补偿构成:住房类补偿=调换房+货币找补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费;经营性用房类补偿=调换房+货币找补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费。
4、费用支付及房屋交付:协议签订并通过结算应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在结算后7日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征收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5、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依据评估报告确定。
2、补偿费用构成:住房类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用;经营性用房类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用。
3、费用支付: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7日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征收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对生产性用房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货币补偿方式。对生产性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补偿。
需要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异地选址搬迁。
第十八条对住房类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及方式:
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政府支付临时安置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租房过渡。
产权调换时间为36个月,在12个月内按征收时的临时安置费评估价格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年度每年在临时安置费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费;若超过36个月,按临时安置费评估价格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十九条对住房类搬家费按1500元/户予以补偿,对经营性用房搬家费按1000-2000元/户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经营性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经营性房屋价值的2%分年度予以补偿。对正在从事经营的经营性用房按被征收经营性房屋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含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参照巴府发〔2009〕3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由政府统一实施拆除。被征收人未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处置已经补偿或约定补偿的构建筑物及室内附属设施。
四、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凡属以下情形且持有巴州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为月人均220元)的,可以家庭为单位,按程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因营业用房被征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二)因工厂、企业房屋被征收停业,无法在他处继续生产,无生活来源的;
(三)符合《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凡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因当年住院治疗的费用,在享受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重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程序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因此次征收造成失业的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均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凡属此次征收范围的正住户口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凡属此次征收范围内的正住户口人员,且年男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0周岁的均可参加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川劳社发(2004)6号文件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条件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政府修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五、奖励
第二十九条凡有以下情形的,由政府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迁出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总额的3%给予奖励。超过30天签订补偿协议并迁出房屋的,以3%奖励额为基准逐天递减2%。
(二)超出补偿签约时限、搬迁时限的不予奖励,同时按照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依法不予以登记的建构筑物、已认定的违法建筑及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其相关人员在本方案确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其建筑结构给予150-300元/平方米的人工、材料费补助,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不予任何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一条兑奖方式:在以上计奖时间内完成搬迁的随即兑现奖金。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由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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