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端午小长假期间,也就是6月3日到6月5日,周某请朋友汪某、张某等人前往若尔盖草原打猎。在享受了三天的打猎生活之后,6月5日,周某等人驾驶路虎越野车返回。在行至成都高新区成灌高速成都出口收费站时遇公安机关例行检查。公安机关在周某等人开的越野车内查获猎枪、气枪各一支,猎枪、气枪子弹若干。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持有的猎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明令禁止个人非法持有的枪支。 经查明,该猎枪为周某所有。据高新法院介绍,周某自称该枪是之前自己在外地所购买,看到街上有人在卖猎枪,就掏钱购买了,当时购买的价格大约为4000余元。至于具体从谁手里购得此枪,周某已说不清楚。警方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对该枪支来源进行查明。
据高新法院介绍,周某明知该猎枪是属于管制范围的,还带去了若尔盖草原打猎。但周某自称并没有使用该猎枪打猎。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周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提醒
持有两支气枪也可能触刑
高新法院在公布此案的同时,也对非法持有枪支罪进行了说明。
高新法院称,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就可能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危害社会治安。因此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一支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私藏两支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颁布实施至今已15年,仍有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心存侥幸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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