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物价局 关于对“华蓥市天然气公司收取燃气费滞纳金”的回复 网民1042167446:
获悉天然气公司收取您燃气滞纳金一事,我局在第一时间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相关情况对您及广大燃气用户通告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因此,天然气公司对不按时缴纳气费的用户收取相应滞纳金属合理合法范畴。 二、网民称“公司在没有告知本人的情况下收取滞纳金不合法”。经我局查实,该公司于2011年1月起实行电脑收费,公司已于2011年1月份自变更收费方式之日起在各小区及缴费大厅醒目位置张贴了大量告示告知用户。该收费系统为目前国内普遍使用的燃气收费系统,尚不具备到达缴费时间系统则自动通知用户本人的功能,如果用户到期未缴费系统将自动产生滞纳金。因客户众多,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有限,无法一一通知用户,请广大用户理解并自觉遵守缴费时间(每月16日至30日缴纳气费,滞纳金产生为次月的16日开始),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公司提供预存气费服务,市民如果不方便每月缴费,可以考虑预存,公司会在该用户预存金额为零时电话通知用户缴费。 四、请广大市民自觉缴费并相互转告,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积极监督该公司各种收费行为。 物价举报热线:12358。
华蓥市物价局
20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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