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 摘 要:李昌奎和药家鑫,并不是两个简单的化学分子或者算数等式,把两者单纯等同起来比较,这无疑不是一个理性和科学的做法。另外,李昌奎的残忍杀人手段,强烈刺激着公众的神经,引来一片喊杀声中,这样的情绪,每一个人都可以理解。事件背景:近日一则网帖称,云南昭通一男子奸杀同村18岁女子后摔死男童,一审被判死刑,但云南省高级法院终审改判死缓,理由是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但这些理由都经不起推敲。该网帖引起网民热烈讨论。云南省高法相关负责人受访时称,正在审核此审判结果,以决定是否再审。
这个夏天,云南昭通发生的李昌奎强奸杀人案吸引着众多的眼球,在公众的一片质疑声中,对法官的批评,对司法的质疑,血债血偿的呐喊,人肉搜索的疯狂,无一不体现得淋漓尽致。有人说,这是民意的盛宴;有人说,这是媒体的狂欢;有人说,这是司法的弱势;还有人说,这是媒体的审判。在众多的声音之中,有一种现象没有被人提及和关注,但是,这种现象的存在,其积极意义,远远超过一个李昌奎案件本身,但是却被深深淹没在一片喊杀声中,变得极其微茫。那就是此次媒体与司法的互动。
我关注到这样一个细节:云南高院在面对公众的质疑时,对公众所关心的案件审理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给予了一一回应。从这个情况,我们至少可以归纳出这样几个意义。
意义之一: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的意义。在互联网时代,公民参与对司法监督的力度已经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每一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这体现了互联网为公民表达自由提供了便利和广大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这个情况,从近年来的许霆案件、邓玉娇案等一系列司法案件的关注程度中可见一斑。民众关注司法,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基本方略。
意义之二:司法机关关注与回应民意的积极意义。云南高院面对媒体的质疑,积极予以回应和解释,先姑且抛开解释内容来看,至少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没有遮遮掩掩,没有躲躲闪闪,光明正大地表明态度,把案件讲明,把依据讲清,这也是现代司法公开透明的应有之义。因为这是司法进一步解疑释惑,阐明裁判主旨,解释清楚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展现司法裁判的内在逻辑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与时俱进,打破司法神秘的良好手段,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应该为云南法院的这个做法鼓掌。我们的公众,之所以关注案件,无外就是渴求了解案件的真相,关注案件背后的公平正义同样。法院的这种面对面的方式,就是避免了司法与公众背对背,从而导致对司法无端猜疑和不信任,这种做法无疑是积极的。
意义之三:促进我国刑法修改的积极意义。最后是李昌奎案件死刑与死缓的争论,很多网友把立昌奎案件和药家鑫案件进行对比,其实,笔者并不赞同这种简单的比较。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其千差万别的构成因素,我相信在法定范围内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这些不可忽视原因的存在。李昌奎和药家鑫,并不是两个简单的化学分子或者算数等式,把两者单纯等同起来比较,这无疑不是一个理性和科学的做法。另外,李昌奎的残忍杀人手段,强烈刺激着公众的神经,引来一片喊杀声中,这样的情绪,每一个人都可以理解。在公众的几个质疑中,笔者认为,首先可以排除的是李昌奎所谓的背景问题,一个云南边远地区的农民,穷困潦倒,连赔偿被害人两万多块钱都还要变卖家当,说他有多大背景,打死我也不相信,因为,这是一个简单的常理。其实,从云南高院的判决,我们其实看到的是两种刑罚文化的冲突。在中国人几千年传统文化之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种民族文化中的元素,在中国民众的情感中沉淀蛰伏。反观国际化趋势和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逐步减少死刑(这可从最近我国刑法死刑罪名减少13个,占死刑罪行总数的19.1%情况中见一斑)和少杀慎杀理念在司法实务中的体现,结合犯罪事实、我国法律和刑事政策等因素,云南高院法官的死缓判决,也并无不妥,因为死缓其实也是死刑的一种,但也正是因为这种理念和文化的强烈冲突,引起了社会心理的失衡。这个观点,并非为李昌奎杀人强奸辩解,也并非为云南高院辩解,更为恰当的解释或许是:李昌奎案件,或许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文化和理念冲突的重要案例或标本,这个案件,承载了太多的元素,对它的讨论,将不可避免地继续。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面对汹涌的质问,司法如何发出自己的声音,进一步解疑释惑,判后释疑,这就又回到了媒体与司法互动的关系上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笔者认为,公众的质疑和责难对司法机关来讲,也并非是一件坏事,媒体的监督,可以让司法更加透明和公正,同时,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也可以让我国今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更加兼顾传统文化、社会正义和国际化接轨等众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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