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专用章更换有关问题的通知》(巴地税函〔2011〕54号)文件规定: 一、各地在要求纳税人更换发票专用章过程中,严禁指定雕刻单位,应一律到各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大队或各地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二、对纳税人更换的发票专用章,各级管理部门在审核后应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簿中留下印模标记。各级办税服务厅在规定期满后(2011年8月31日)或配售新版发票时,应对申请领购发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进行审验,凡未留有新的发票印模标记或未纳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无入网号码)的,一律不得配售新的发票。 三、各地应加强发票专用章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市局将于2011年10月对各地执行新版发票和更换发票专用章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更换过程中存在随意指定雕刻单位和不按要求办理的,将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宣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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