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票监制章刻制有关问题的回复
网名“巴中纳税人”反映“巴中市国税局和刻章发票监制章的公司官商勾结,每年要求纳税人到指定的公司更换一次发票专用章,且按每枚200元标准收费,如果没有指定公司收费的回执单,就不办理国税业务”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
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由于以前发票专用章(方形、圆形)不具备防伪功能,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要求换发椭圆形发票防伪专用章。为推进印章信息化管理,根据巴府办函(2008)114号文件要求,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和其他组织的单位名称章(包括党组织、团组织、工会、妇联)、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全部纳入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因此,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雕刻发票防伪专用章回执单,是因公安机关对新式发票专用章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全部入网管理。同时,根据巴价费(2008)68号文件,发票印章收费标准由物价局核定,且由印章刻制单位收取。
综上所述,印章的刻制资质和收费标准均不属于税务机关管辖,我局从未指定任何公司刻制发票监制章,更不存在按照每枚200元标准收费问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巴中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
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月27日印发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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