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干警酒醉驾车撞死人让别人顶责
___”2.21”惊天车祸折射湖南邵阳县官场乱象
起因:酒后驾车酿车祸
2011年2月21日17时30分左右,邵阳县九公桥镇大湾村青年黄武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三人(分别为黄武的未婚妻王思林、黄武的哥哥黄杰、黄杰的未婚妻徐红艳),途经九公桥镇庙山村路段时,被一辆开往邵阳市方向的逆向行驶的套挂”湘EB7392”牌号的长城牌越野车撞翻,造成驾驶人黄武、搭乘人黄杰当场死之;搭乘人徐红艳受伤送医院途中死亡、王思林受重伤。
据邵阳县交警队2011年3月3日的认定书及邵阳市交运司法鉴定所的检验报告书:肇事司机刘小兵,在事故发生过程中,饮酒后驾车,且占道超速行驶,并在发生车祸后,弃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事故前瞬间行驶速度约为99___106km/h,并在现场找不到发动机号与识别号,车辆的识别号牌被人为撬走。
疑点:究竟谁是罪魁祸手
客观地说,车祸发生后,邵阳县县委、县政府还是比较重视的,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袁玉华为组长的”2.21”事故处理专案组。并于2月24日将肇事车主刘小兵刑事拘留,后于3月9日经县人民检查院批准将其正式逮捕。县公安局于3日10日发布破案公告,认定刘小兵为犯罪嫌疑人。案子真的就能如此了结吗?刘小兵真的是肇事司机吗?
据九公桥镇街坊群众传言及知情人透露,案发当天,刘小兵与邓林、邓小球、刘明 (系九公桥镇派出所副所长)及九公桥镇派出所大部分干警在该镇伍志超家共同喝酒(喝了三瓶茅台),喝醉后开车前往邵阳市,当时车上除了刘小兵外,还有邓林、邓小球、刘明(他家住邵阳市三八亭附近),开车的不是刘小兵,还是该镇派出所副所长刘明。群众的传言,使得该案迷雾重重;4月份该案被移送邵阳县检察院起诉,受害人家属从案卷材料中更是发现了众多疑点:
一、在窝藏嫌疑人伍志超、贺杰勇的供述中,案发当晚,刘小兵逃到了枪木岭农场,伍、贺二人送刘小兵妻子海丽亚到农场见他时,刘小兵曾说:“车不是我开的,到底谁开的,为情为义,我不能讲。”刘小兵的母亲及其家人亲戚都曾证实是刘明开的车;刘小兵的姐夫曾信誓旦旦对受害人家属说:他可以用人头担保,案发当晚不是刘小兵开的车;刘小兵投案后,在交警队、公安局、看守所期间,一口咬定是刘明开的车,并曾多次绝食,要求见律师说明情况,坚决否认是自己开车撞的人,可后来又翻供,这其中必有隐情。
二、2月22日15时,有一现场证人九公桥镇庙山村5组的刘林玉曾向侦察人员李志雄、刘峰反映,开车的人他认识并喑示不是刘小兵,侦察人员为何不作深入调查?
三、事故发生时,刘小兵只右眼眉有点轻微伤,而刘明的嘴唇、胸部都受了伤。侦察人员只需对刘小兵右眉骨的伤势作一个成因鉴定,就能判断刘小兵是坐在主驾驶还是副驾驶位置;其实,弄清这个事实还有一个更简单的办法,只要提取肇事车方向盘上的指纹与当时车上所有人的指纹一比对,就会真相大白。可这么简单的事,公安办案人员就是不去做,难道他们都是白痴吗?
四、刘小兵的家人在案件调解会上,一直不肯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反而要政府承担;在受害人家属的迫切要求下,愿意把房子做抵押,却又不肯交出房产证。他们是不是与该县政法部门达成了某种不可告人的交易?难道公民私自开车撞死了人,可以找政府担责吗?那么随便哪个人杀死人,也可以找政府承担责任吗?
五、肇事车(车主刘小兵)是一台来路不明的套牌黑车,且车辆的识别信息(包括车架号和发动机号)都被人为销毁。由于刘小兵与该镇派出所大部分干警关系密切,称兄道弟,车子经常无偿提供给派出所用,实际上该车已成了派出所的警务用车,办案人员为什么不彻查此车的来源?是不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
六、事发当晚请客喝酒的伍志超,涉嫌窝藏罪犯,刑事拘留之后又被释放。特别是伍志超的徒弟黎杰在事发后赶到现场私取证物,其行为到底是受谁指使?案卷中没有任何记录,起诉书中也没有提及半句,到底是为了什么?
七、据知情人透露,当时办案人员在清理现场时,还在肇事车上搜出了毒品和管制刀具,并捡到了一把手枪。而在此之后,刘明曾向其主管领导报告,称其丢失了一把手枪,这难道仅仅是一种巧合吗?这其中是不是暗藏隐情?是不是埋伏着案中案?
八、刘小兵在供述中曾多次提到,当晚事发之前几分钟,险些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这个三轮车驾驶人应该是很重要的目击证人,这是影响该案的重要线索,办案人员为何不去调查?
综上所述,刘小兵只是这次车祸的小小”替罪羊”,邵阳县公安局认定刘小兵为肇事司机,是为了刻意隐瞒、袒护真凶,是“丢卒保帅”之举。
延伸:车祸折射官场乱象
案发当晚,与九公桥镇派出所副所长刘明一起喝酒的,都是些什么人?
刘小兵,原是九公桥镇食品站的职工,是2008年省公安厅重点督办的涉黑案的案中人,是正在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邓小球也是一个不务正业的社会混混,据知情人透露,他在云南那边做某种不正当的生意;而邓林也是一个坐过牢的刑满释放犯。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身为派出所副所长、基层一线执法部门的官员,却整天和这样一些人喝酒、称兄道弟,这说明了什么?是不是应了那句”警匪一家”的老话?此案发生后,县公安局只抓了一个小小的”替罪羊”刘小兵,在其发布的破案公告中,也刻意隐瞒了刘小兵酒后驾车的事实,并对其与派出所干警同桌酗酒的事实避而不提。很明显,他们是怕牵扯出肇事真凶。邵阳县委、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之所以不愿意深挖此案,还是避重就轻,敷衍、欺瞒受害人家属、不知情民众,是因为他们知道,下面的喽罗犯了事,做为上级领导的他们也脱不了干系。自古以来,官府衙门,哪个不是循私做假,官官相护?邵阳县官场的黑暗也由此可见一斑。
质疑:县政法部门循私舞弊不作为
我们是邵阳县”2.21”重大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家属,在这次事故中,我们的二个儿子黄杰、黄武,一个儿媳徐红艳(还身怀二个月身孕)死于非命;另一个未过门的儿媳王思林还躺在医院里忍受着伤痛的折磨。我们只有这二个儿子,如今都离我们而去,黄家已经后继无人。死去的已经死去了,活着的还要继续活下去。可令我们非常气愤的是肇事的真正元凶还逍遥法外。在得知该案被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移交县法院后,我们立即前往检察院和法院,反复申诉该案基本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定性错误,不能草率审理,同时又向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反映。均无任何答复。
我们认为,公安办案人员本来有很多机会确认肇事凶手,却不确认;检查院审查起诉时视主要事实存在的疑点于不顾,草率起诉;县法院收到案卷后急欲开庭,有悖事前须审查立案的常理。这是该县政府相关部门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有意袒护真凶。为了告慰死者亡灵,为了讨回一个公道,我们强忍着失去亲人的悲痛和巨大的精神打击,向社会泣血呼吁:请求上级党和政府深挖此案,揪出真凶并判处其死刑,以维护社会的和谐、法律的公正。
受害人家属:黄时明 邓清云 徐善字 罗小容
附:邵阳县九公桥镇部分群众代表签名及相关图片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