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雷华珍诉安岳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搭车收费一案
陈 述 词-----代理人胡代国
尊敬的法官:
关于原告雷华珍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1年年检审照过程中,收取原告“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费的行政行为属于搭车收费、违规违法行为;判决被告依法退还搭车收取的会员费160元等,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收取会员费是否属于“搭车收费”以及导致搭车收费的根本原因作如下论述。
一、收费的经过:
第1入会。原告雷华珍市安岳县解放街583号经营五金电器的个体工商户。于2006年4月6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在领取执照的同时,按照老规矩即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只要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成为了个私协会会员,于是,工商所就要求她在格式申请表上签了个名字,其余内容均由工商人员填写,接着就是缴纳会员费,当年会员费是60元。在入会程序中,没有看到什么协会章程,也没有发给会员证,更不知什么权利和义务,就连会长、分会会长,小组长也不知道是谁,就稀里糊涂成为了会员。只知道是个体劳动者协会,直到现在才知道改成了个私协会。没发会员证对会章缺乏知情权。
第2退会。因为入会后一直没有学习也没有看到什么章程内容,所以,入会的规矩不知道,退会的规矩更是搞不懂,也不想去搞懂。大约是2010年3月16日 ,王家坝的王明才拿着三个儿子的三个营业执照约胡代国去审照。到了验照大厅,看见很多人在那里交会费验照。工商人员害怕胡代国夺烂事,害怕个体户咨询胡代国,影响他们收费。于是收费人员姚永兵自言自语地说,给老胡开一个“绿色通道”。胡心知肚明,收费人员希望自己不要多事,早点离开。胡代国和王明才就悄悄地口头申请,退出了协会,立即得到了在场工作人员的同意,于是当年审照时包括王明才三个儿子也没有交会员费。验完照姚永兵叫老胡马上离开。就这样,不明不白地退去协会。因为入会时根本就不知道退会要写申请。
第3搭车收费。2011年3月3日3点,原告等三人去工商三所审验营业执照,因为原告知道国家有关验照不收费的规定,加之去年已经退出了协会,所以当天下午去审照就没有带钱去。
当原告和陈孝生、邓启贵三人到了验照大厅时,被工商验照人员杨朝宽告知,必须先交费160元才能验照,否则不验照。于是,原告等被迫回家拿钱后再回到验照大厅站轮子。
在审验执照的过程中,工商人员先是填写了一张搞不懂的什么申请表,申请表填好后,不知是谁人代替原告签了一个名字,工商人员就叫原告不明不白地交了160元钱,同时递给了原告一张会员费的票据,最后,工商人员就将审验的执照给予了原告。
以上整个程序包括工商验照工作人员代替填申请表、开票收取会员费、审验营业执照三个程序都在同一验照大厅、同一时刻、由同一班组工商验照工作人员捆绑进行。对工商局的该行为原告感到困惑,很不理解,故而引发本次诉讼。
二、原告的诉求有以下1-5号证据:
第一号证据,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到工商三所审验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编号为 512021600038209。
第二号证据,于2011年3月3日由安岳县工商局工商三所验照工作人员开据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员费专用票据第0072480666号,收取会员费160元(包括从业人员会员费80元)。
第三号证据,关于唐成明、雷华珍诉安岳工商局搭车收费的视频(见U盘及胡代国的博客)
视频1:个体工商户唐成明去验照,工商人员杨X要求先交会员费120元,少交点也不行。否则不验照。
视频2,“今年不交会员费行不行”?工商三所杨X回答:验照须交会员费160元,不交不行。
第四号证据,《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民反映“安岳工商局搭车收费、局长口头下达罚款任务有关情况的回复》。
第五号证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强制收取个私协会会员费的通知》(工商办【2010】243号文件。
三、原告的证据证明目的:工商局和第三人搭车收费
上述第一、二、三号证据证明:第1,审照和缴纳会员费都是在同一时间即2011年3月3日下午3点左右;第2,审照和缴纳会员费都是在同一办公地点工商三所验照大厅;第3,会员费开票收据上的签名人员不是个协工作人员姚永兵,而是审照工作人员。审照填表、开票、收费三个程序捆绑进行,几分钟完成。因为姚永兵当天根本就没有在工商三所办公室上班,距离验照大厅门口一米远的个私协收费办公室也没有开门。第4,被告就是第三人,第三人就是被告,都是同班人马,即对外是两块牌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个私协会,对内是同一班工商局工作人员,都是在借审照之机搭车收费;第5,该行为违反了工商办【2010】243号、四川省工商局“川工商办(2005)5号”、《工商总局要求切实解决变相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有关“个体工商户验照不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的规定。
四、第三人出示的008-013号等证据证明工商局包办代替了协会
根据第三人出示的008-013证据及其社会团体法人代表登记证书说明一个基本事实,杨茂成既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局长,又是安岳县个体私营协会的会长,工商局副局长吴应武、干部郑志、李大俊等分别是个私协会的副会长、秘书长,杨旭等十一个工商所长副所长分别是安岳县个私协会的分会长和副分会长。这个事实说明,工商局包办替代了协会,协会就是工商局,工商局就是协会。工商局长兼个私协会会长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是导致搭车收费的根本原因和必然结果。
五、工商局包办代替协会的职责违规
第1依据《四川省个个体私营企业经济协会章程》第二条的规定:协会会员“是由全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联合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成。根据这一规定,该会会员的资格必须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其他人没有资格。杨茂成局长及其他副局长、正副所长没有资格成为个体私营企业经济协会的会员,更没有资格成为个私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分会长。否则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2依据《四川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第四条的规定:该协会只是“接受四川省工商行政管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在四川省个体劳动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李柏云副局长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关心和支持个协工作,为指导个协取得新的成绩作出贡献,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之一,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再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个协组织的关系。安岳县工商局正副工商局长、正副所长分别充当个私协会的会长副会长、正副分会长直接掌握控制协会的一切权力,显然违反本章程第四条只能作“业务指导”的规定。
第3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协会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显然被告充当会长,包办独裁个私协的职责违反本规定:政府部门不应当来主导民间团体的运作,民间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开展工作。
第4根据章程有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的程序规定,第一是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会员代表;第二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第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等。杨茂成当会长根本就没有履行上述程序,所以008号证据、2007年02月10日安岳县个私协会下发“安个私协(2008)03号”《关于选举杨茂成同志为会长的通知》以及有关副会长吴应武、秘书长郑治的决定违反有关协会会长产生的程序规定。
第5根据章程规定有关会长的条件,协会会长必须是在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行业有贡献有影响力的会员代表。根据章程的这些规定,工商局长兼会长明显不够资格,违反本规定。
第6被告(第三人)辩称:会长杨茂成是安岳县民政局颁发了《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合法的。对此,原告认为第一,安岳县民政局向工商局局长杨茂成颁发个私协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违反《四川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第二、第四条等条款的规定;第二该登记证书自相矛盾,杨茂成是工商局法人代表,代表国家机关管理行政相对人,而私个协会是民间私人团体组织,其职能是依照《四川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的规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等。安岳县民政局向工商局长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行为违法,原告将保留对其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7被告和第三人提供给法院铁的事实证明,工商局和个私协会的领导是同一班人马两块不同性质的牌子而已,好比一个老子两个娘;正副工商局长、正副工商所长等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把持替代了个私协会的各级领导权利、会费收入支配权。这种权力为局长(会长)一人独裁的机构,审照与收取会费能做到三分离吗?国家的相关政策能够得到落实吗?局长(会长)能做到不对行政相对人强制搭车收费吗?显然好比足球场上的一些裁判员,不吹黑哨是不可能的。
第8安岳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于 2010年7月9日公布:安岳县一共有个体工商户14314户,从业人员达14596人,
私营企业共有1158户,投资者2494人,雇工9795人。两者共有15472户。如果按照个体工商户每户(160元+120元+80元)除以3计算,今年,全县将搭车收取会员费200万元左右。扣除一些人情关系和部分人退除协会,估计将收取会员费160万元左右。每年所收会费没有公布收支状况,是否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不得而知。
六、被告和第三人称:原告是自愿入会,填写了申请表的。
原告并不承认被告和第三人有关“自愿入会”的说法。其一,被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告是被管理者,是行政相对人,随时面临着乱罚款的威胁,这种乱罚款例子网上我贴了一部分,不过那只是冰山一角;第2,前面证据显示,对协会而言,工商局就是协会,协会就是工商局,个体户不入会行吗?第3,入会申请表是工商局(协会)事先打印好的格式申请表,并不是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由个体工商户自愿写申请,履行入会程序,发给会员证。由行政管理者事前打印格式申请书让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或审照时填写入会申请表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按照规定发给会员证违规,其入会程序违法,有要挟个体工商户滥用职权的嫌疑,按照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58条相关规定,该申请书无效;第4,个体工商户并没有看到更谈不上学习过协会章程是个什么东西,更不知道其权利和义务,只知道工商局要收钱。迫于压力、无奈和情面被迫交钱免灾;第5,原告雷华珍于2010年3月已经退出了该个私协会,并拒绝交费达一年以上,应当认定已经退出了个私协会;第6,2011年3月3日,原告不愿入会所以就没有带钱去审照,是工商所审照人员要求必须交钱入会后才能审照。胡代国等人在审照大厅楼下等待结果。综述,原告雷华珍自愿入会、自愿缴纳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六、“搭车收费”的概念
第1百度搜索“免费搭车”的概念可知。免费搭车是一个财政学术语。在财政学上,免费搭车是指不承担任何成本而消费或使用公共物品的行为,有这种行为的人或具有让别人付钱而自己享受公共物品收益动机的人成为免费搭车者。免费搭车现象缘于公共物品生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果每个人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往往导致这种公共物品无人提供或不足。其危害性是非常大的。由“免费搭车”的概念得知,被告和第三人借审照之机收取个私协会费的行为完全属于搭车收费行为。
第2依据国家依法行政相关规定:“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如果个私协会是民间团体,就应该让其自主发展,独立开展工作。依据安岳县工商局关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民反映“安岳工商局搭车收费、局长口头下达罚款任务有关情况的回复〉〉证明,验照和收取个私协会员费应当三分离包括审照办公地点和收费办公地点分离、审照时间和收费时间分离、审照人员和协会收取会费人员分离。但是,实际上各工商所没有执行三分离的规定,说的和做的不一样,局长兼会长也不可能三分离。
第3依据四川省工商局“川工商办(2005)5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强制收取个私协会会员费的通知》(工商办【2010】243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验照不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上述说明,被告工商局替代第三人个私协会,收取个体工商户会员费,显然属于搭车收费的违法行为。
关于误时费的说明:
在当今社会,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已经是服务性的政府,个体工商户既是行政相对人,又是国家行政机关工商局服务的对象,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验照不收费,如果真正做到验照不收费和不搭车收费,那么,每个个体工商户验照只需几分钟就可结束。然而,由于工商局的违法行为,说一样做一样不诚信的服务行为,导致原告验照耽误营业时间不算,还要打官司,搞马拉松似的维权,浪费原告很多时间和财力物力。依据《北京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遇到经营者推托而耽误时间,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经营者索赔误时费,其赔偿标准按上一年度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按照这一规定,误时费的赔偿金额,按照消费者因解决消费纠纷实际付出的时间来计算。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允许第三人搭车收费的行为属于行政侵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力。
依据《上门办事无人接待 贵州省剑河县工商局赔你“误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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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7:33 四川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