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代国的妻子雷华珍以及个体工商户唐成明起诉安岳县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一案
分别于2011年6月7日上午9点、下午3点在安岳县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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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诉 状 原告:雷华珍,女,汉族,出生于1958年3月29日,个体工商户,家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系新闻人物胡代国的妻子) 被告:安岳县工商局,法定代表人,局长杨茂成。 第三人:安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长杨茂成 请求事项 1、确认被告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1年年检验照过程中,收取原告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费的行政行为属于搭车收费、违规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依法退还搭车收取的会员费160元。 3、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误时费3000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1年3月3日,原告去被告所属工商三所年检验照,在验照过程中,工商工作人员却搭车收取原告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费160元,不交会员费就不验执照(见附件1)。 工商局的搭车收费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工商局“川工商办(2005)5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验照不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违反了《工商总局要求切实解决变相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通知精神,耽误了原告不该耽误的维权时间。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和全县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更重要地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工商的诚信、党和政府的形象,特依法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雷华珍 全权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1年3月8日 附件:1、诉状副本2份;2、会员费票据一张;3、身份证复印件1份。
行 政 诉 状 原告:唐成明,汉族,出生于1958年3月29日,个体工商户,家住安岳县奎星街40号,联系电话13882921975。 被告:安岳县工商局,法定代表人,局长杨茂成。 第三人:安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长杨茂成 请求事项 1、确认被告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1年年检验照过程中,收取原告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费的行政行为属于搭车收费、违规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依法退还搭车收取的会员费120元。 3、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误时费3000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1年3月3日,原告去被告所属工商二所年检验照,在验照过程中,工商工作人员却搭车收取原告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费120元,不交会员费就不验执照(见附件1)。 工商局的搭车收费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工商局“川工商办(2005)5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验照不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违反了《工商总局要求切实解决变相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通知精神,耽误了原告不该耽误的维权时间。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和全县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更重要地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工商的诚信、党和政府的形象,特依法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唐成明 2011年3月8日 附件:1、诉状副本2份;2、会员费票据一张;3、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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